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200/ch06/type3/gov50/num23/Eg.htm


 


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1015


交路字第10150146661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交通部。


()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 電話:(02)2349-2256


() 傳真:(02)2389-9887


() 電子信箱:ky_wang@motc.gov.tw


部  長 毛治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提供乘坐輪椅等相關身心障礙者使用更臻周延及安全之無障礙車輛,經參考相關國家安全法規規定及訪查現行國內相關車輛改裝變更情形,爰檢討本規則以利使用中車輛辦理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有更臻明確標準規範。


另使用中車輛原廠配備娛樂性顯示設備因應本規則附件十五規範須配合辦理改善,應有緩衝時間之實務需求,爰檢討順延附件十五有關娛樂性顯示設備之檢驗日期。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使用車輛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變更登記檢驗。(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二、  增列規範設置有輪椅區之計程車應於相關位置設有相關識別標示,以方便辨識。(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三、  增訂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須符合「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規定,並規範已辦理變更設置昇降機者,得依規定補正後,辦理車輛設置輪椅區變更登記。(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


四、  為避免一般貨車昇降機與設置輪椅區車輛之輪椅升降台設備混淆,將設有輪椅升降台之設置輪椅區車輛排除適用變更昇降機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


五、  考量使用中車輛原廠配備娛樂性顯示設備對應實施改善期程需要,將娛樂性顯示設備之實施檢驗日期由一零二年一月一日,順延至一零二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附件十五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十四條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如變更引擎或車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


依第二十三條辦理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者,另應依附件十五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含單、雙燃料)、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輛後懸部分大樑、附掛拖車、軸組荷重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變更登記檢驗。


前項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行車執照,變更記錄如與行車執照上所載項目無關者,免換行車執照。



第二十四條 汽車變更登記,應由汽車所有人填具異動登記書,檢同行車執照及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如變更引擎或車身者,並應繳驗來歷證件。


依第二十三條辦理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者,另應依附件十五規定繳驗相關證明文件。


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使用液化石油氣為燃料(含單、雙燃料)、車輛後懸部分大樑、附掛拖車、軸組荷重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變更登記檢驗。


前項作業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新行車執照,變更記錄如與行車執照上所載項目無關者,免換行車執照。



為提供乘坐輪椅等相關身心障礙者更臻妥適安全使用無障礙車輛,於本條第三項增訂,使用中車輛經依規定取得車輛安全審驗合格報告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使用車輛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變更登記檢驗。



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 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示。


二、 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另自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 起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及依附件六之一標示大客車分類。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應標示於兩側後門之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得移置於後葉子板。但後葉子板位置空間不足者,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仍應標示於兩側後門。


三、 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 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 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 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 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 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九、 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 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計程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申請設置輪椅區之計程車,另應依規定於車輛前、後、左及右方設有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別標示。


十一、 申請牌照及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計程車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 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 三十公分 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十三、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 二十五公分 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 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汽車」。


十七、 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第一項各款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 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 二十五公分 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 十六公分 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 八公分 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 五公分 見方。


二、 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出廠年份、大客車分類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 四公分 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 三公分 見方。



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 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示。


二、 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另自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 起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及依附件六之一標示大客車分類。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應標示於兩側後門之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得移置於後葉子板。但後葉子板位置空間不足者,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仍應標示於兩側後門。


三、 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 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 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 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 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 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九、 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 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計程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一、 申請牌照及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計程車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 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 三十公分 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十三、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 二十五公分 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 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 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汽車」。


十七、 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第一項各款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 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 二十五公分 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 十六公分 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 八公分 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 五公分 見方。


二、 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出廠年份、大客車分類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 四公分 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 三公分 見方。



為使乘坐輪椅等相關身心障礙者方便辨識設置有輪椅區之計程車,於第一項第十款增列該等計程車應於車輛前、後、左及右方設有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別標示規定。



 


 


附件十五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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