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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交路字第1015014297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
三、「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電話:(02)23492163。
(四)傳真:(02)23899887。
(五)電子信箱:h392819@motc.gov.tw 。
部 長 毛治國
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一百年二月一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有關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就現行條文及附件二之內容區分章節修正如下:
第一章 總則(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六條)
第二章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修正條文第七條至第八條,明訂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客車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相關設施)
第三章 鐵路(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條,明訂鐵路客車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相關設施)
第四章 捷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明訂捷運客車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相關設施)
第五章 空運(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明訂航空器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相關設施)
第六章 水運(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明訂船舶設置輔助身心障礙者上下及乘坐客車之相關設施)
第七章 管理與監督(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至第十八條)
第八章 附則(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
附件 無障礙標誌
二、 為使本辦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使用設施標誌」文字統一,爰將現行條文「身心障礙者使用設施標誌」文字修正為「無障礙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