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建築物設置的無障礙設施更符合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求,內政部營建署在經過一年與相關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的法令研修會議後,終於完成「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以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三項法令的修正。
此三項法令將於1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未來有關新建與既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與改善的方法將更為明確。
詳細法令內容請連結至以下網址查看下載。
◎ 101.10.01「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修正重點:
1、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明定新建、增建建築物均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不再僅限定於公共建築物,應全面無障礙化(除部分排除)。
2、規定無障礙通路應通達之空間及無障礙樓梯、無障礙廁所盥洗室、無障礙浴室、輪椅觀眾席位、無障礙停車位、無障礙客房數量。
3、修正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刪除原條文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種類,移至「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 101.11.16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修正重點:
1. 新增引導標誌定義、參考附錄、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設置無障礙通路之特別規定、輪椅觀眾席位之設置位置、無障礙客房等。
2. 修正部分用詞與圖例,以更符合使用需求與減少實務爭議。
◎ 101.11.16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修正重點:
1. 增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資格。
2. 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表。
3. 增訂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坡道及扶手、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停車空間之改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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