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要設置與改善無障礙設施這件事,從去年一直討論到現在,在營建署、各縣市政府與身障團體多次的討論下,餐廳設置無障礙設施的規定依取得建造執照的時間以及面積大小,訂有分階段的改善計畫。以下為各位做簡要介紹。
一、
於102年1月1日後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不論其建築類型與使用用途(除部分排除外),均需依據101年10月1日公告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也就是102年1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的餐廳,當然必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二、
於102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造且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包含:
1. 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
需依據101年11月16日公告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改善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廁所盥洗室,昇降設備則由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
三、
於102年1月1日以前取得建造執造且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之餐廳,內政部於102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20806381號函,向縣市政府、相關團體公告「既有餐廳樓地板面積未達300平方公尺之無障礙設施改善推動計畫」,預計於103至105年推行,內容如下:
既有餐廳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無障礙設施改善推動計畫
壹、 緣起
本部業於101年10月1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於第一百七十條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其中增列B-3類既有公共建築物,包括:「1.飲酒店(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2.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等)等類似場所。」為將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餐廳等類似場所逐步納入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逐步推動無障礙設施改善,爰訂定本推動計畫。
貳、 現況問題分析
本計畫要執行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無障礙設施改善,主要面臨下列問題需解決:
一、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管單位僅列管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B3類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要執行本計畫,必須重新清查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資料,以確認實際數量。
二、
樓地板面積在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的數量非常龐大,且分布範圍廣泛。部份為租賃關係,餐廳更替率非常快,必須花費時間詳細列管。
三、
現行各建管單位人力及財力不足。在102年1月1日以後由於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份條文修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刻就新納入的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及一般旅館之無障礙設施進行清查及要求改善。如果執行本案的清查時間過短,會造成各縣市人力負擔,並排擠各縣市政府要求其他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時間。
四、
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部分室內樓地板面積過小,且部分經營業者經濟狀況不一,對於該場所無障礙設施改善的內容必須詳加考量,以避免造成衝擊,導致業者無法經營。
參、 執行原則
一、
考量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及類似場所範圍廣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內狀況,擬訂計畫分成兩階段及四類進行清查。
二、
考量實際現況,下列二種類型餐廳免予清查:(一)未提供顧客入內用餐之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及類似場所。(二)沒有昇降設備通達二樓以上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及類似場所。
三、
本部營建署依清查結果,召開會議研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有公共建築物範圍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晝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九點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等相關條文。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法令修正,將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納入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並擬定改善期限公告之。並配合加強上開場所無障礙設施改善宣導工作。
肆、 具體措施
項目 | 具體措施 | 實施要領 | 辦理時程 | 辦理機關 |
一、清查既有餐廳數量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轄內未達三百平方公尺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進行清查 | 一、分成兩階段清查: (一) (二) 二、 (一)位在一樓或一樓以上,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位在一樓或一樓以上,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未達三百平方公尺。 (三)位在二樓以上,樓地板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具昇降設備。 (四)位在二樓以上,樓地板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未達三百平方公尺,具昇降設備。 | 103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二、修訂法令 |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部分條文及「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部分條文 | 一、 二、 | 104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 | 內政部營建署 |
三、納入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 配合上開清查結果及法令修正,納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並擬定改善期限公告之。 | 配合法令公告訂定改善期程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四、教育宣導 | 加強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無障礙設施改善之宣導工作 | 透過媒體、網路、各單位入口網站、加強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無障礙設施改善進行宣導。 | 經常性業務 | 內政部營建署、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伍、 經費編列
本計畫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級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陸、 管制考核
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改善,納入每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並配合執行成效,每年滾動檢討評分指標項目及分數,以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改善完成。
柒、 預期成效
本計畫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詳細清查轄內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由各階段清查結果配合修正相關法令及計畫,並納入每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逐年滾動檢討修正,以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改善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既有餐廳等類似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
※法令
1. 內政部101.10.1台內營字第1010808741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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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93號令修正「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自102.1.1生效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全文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505&Itemid=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