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於Freemove123部落格介紹【韓國國會於2015年12月31日通過「韓國手話語言法」,承認韓國手語與韓語有同等資格且是聾人的共用語】一文,獲得不小的迴響。今日就向大家介紹法案的條文內容。

此法名稱為《韓國手話語言法》한국수화언어법),主管機關為文化體育觀光部문화체육관광부法令已於23日正式公告,預計於84日開始施行。

法案共分四章、20條,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第2條(基本理念)、第3條(定義)、第4條(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的職務)、第5條(與其他法令的關係)

第二章 基本計畫的設立等

第6條(基本計畫的設立)、第7條(年度別施行計畫的設立、執行等)、第8條(報告)、第9條(實態調查)

第三章 韓國手語的發展及普及

第10條(韓國手語的研究等)、第11條(韓國手語的教育等)、第12條(聾人等的家庭支援)、第13條(韓國手語的資訊化)、第14條(韓國手語的使用促進及普及)、第15條(韓國手語能力的檢定)、第16條(手語通譯)、第17條(韓國手語日)、第18條(民間團體等的活動支援)

第四章 補充規則

第19條(協議)、第20條(相關的委任、委託)

附則

第1條(施行日)、第2條(其他法令的修訂)、第3條(與其他法令的關係)

 

為了讓法令能夠於8月順利上路,在3月22日由文化體育觀光部與韓國聾啞人協會共同舉辦了【韓國手話語言法下位法令準備公聽會】,說明施行令的草案內容,依據新聞報導顯示,參與者認為部分條文並無法反映出聾人特性。公聽會內容將於下篇文章為大家介紹。

以下為《韓國手話語言法》全文內容


 

韓國手話語言法

〔施行2016.8.4〕〔法令 第13978號,2016.2.3制定〕

文化體育觀光部(國語政策科)044-203-2538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此法闡明韓國手話語言是與國語有同等資格且為聾人的固有語言,為了備齊韓國手話語言發展與保存的基礎,並使聾人與韓國手話語言使用者的語言權及生活品質有所提升,特制定本法。

 

第2條(基本理念)

一、韓國手話語言(以下簡稱「韓國手語」)是大韓民國聾人的共有語言。

二、國家與國民應協助使用韓國手語的聾人確立其聾人身分認同,並使韓國手語與聾文化能繼承與發展。

三、聾人與韓國手語使用者(以下簡稱「聾人等」)不能因其使用韓國手語為由,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所有生活領域(以下簡稱「所有生活領域」)而受到任何歧視,在所有生活領域中,可透過韓國手語謀生與有取得必要資訊的權利。

四、聾人等有以韓國手語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3條(定義)

此法中使用的用語定義如下。

1.       「韓國手語」:於大韓民國聾文化中,以視覺、動作結構為基底而產生的固有形式的語言。

2.       「聾人」:身為有聽覺障礙並於聾文化中將韓國手語作為日常語言使用的人。

3.       「韓國手語使用者」:除聾人外,因為聽覺障礙及語言障礙而將韓國手語作為日常語使用或輔助使用的人。

4.       「聾文化」:身為聾人的聾人身分認同及價值觀為基礎而形成的生活方式的總稱。

5.       「聾人身分認同」:身為聾人而具備的自身認同性。

6.       「手語通譯」:將韓國手語轉換成國語,或將國語轉換成韓國手語。

7.       「公共機關等」: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依據《公共機關的營運相關法令》所稱的公共機關。

 

第4條(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的職務)

一、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設立與施行能改善聾人等的韓國手語使用環境的教育、普及、推廣等的政策。

二、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設立與施行能確立聾人的聾人身分認同及養成聾文化的必要政策。

三、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於解釋、適用本法時,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內容與宗旨。

 

第5條(與其他法令的關係)

除其他法令訂有有關韓國手語的特別規定外,依本法規定。

 

第二章 基本計畫的設立等

第6條(基本計畫的設立)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韓國手語的發展及保存,每5年應經過韓國手語相關專家的審議,設立與執行韓國手語發展基本計畫(以下簡稱「基本計畫」)。

二、基本計畫之內容包含以下各款

1.      韓國手語政策的基本方向與促進目標相關事項

2.      所有生活領域中聾人的韓國手語使用環境的改善相關事項

3.      韓國手語的研究及專門用語標準化相關事項

4.      韓國手語的教育相關事項

5.      韓國手語的普及相關事項

6.      韓國手語通譯相關事項

7.      韓國手語相關專業人員養成的相關事項

8.      聾人的聾人身分認同確立及聾文化養成相關事項

9.      韓國手語的資訊化相關事項

10.   南北韓韓國手語的交流及研究相關事項

11.   為了韓國手語的發展而促進民間部門活動的相關事項

12.   韓國手語相關法令的制定、修訂相關事項

13.   除此之外韓國手語發展的必要事項

三、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設立基本計畫時,應事先與相關中央行政機關之部長協議。

四、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應將已確定的的基本計畫告知相關的中央行政機關部長與特別市長、廣域市長、特別自治市長、都知事、特別自治都知事(以下簡稱市、都知事)。

五、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設立基本計畫,必要時得要求公共機關提出設立基本計畫的必要資料,接到要求者若無正當事由應遵循之。

六、除此之外設立基本計畫等的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定之。

 

第7條(年度別施行計畫的設立、執行等)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部長及市、都知事應依據基本計畫每年設立與執行韓國手語發展施行計畫(以下簡稱施行計畫)。

二、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部長與市、都知事應將下年度的施行計畫與前年度施行計畫的促進實績依據總統令要提交給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應針對每年施行計畫的促進實績予以評估。

三、施行計畫的設立、執行與促進實績的評估等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定之。

 

第8條(報告)

政府在確定基本計畫、施行計畫及促進實績後,應即時向國會報告。

 

第9條(實態調查)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韓國手語政策的促進,每3年可調查聾人的韓國手語使用環境等相關實態。

二、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第1項的實態調查,必要時可向公共機關要求提供資料或進行意見陳述。接到要求者若無特別事由應遵循之。

三、韓國手語的使用環境等相關實態調查的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定之。

 

第三章 韓國手語的發展及普及

第10條(韓國手語的研究等)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韓國手語的保存及發展,應針對韓國手語執行持續的研究。

二、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讓聾人在各領域的專門用語可以更容易且便利的使用,可實施以韓國手語將專門用語標準化的研究工作。

三、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依據第1項執行研究,可指定專門機關或委託給研究所、大學及除此之外認定為必要的相關專門機構以進行研究。

 

第11條(韓國手語的教育等)

一、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建構出讓聾人等的韓國手語及韓國語能力有所增強的教育環境。

二、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在聾人等的教育現場應制定從障礙發生初期就可學習韓國手語的必要政策。

三、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應讓聾學校將韓國手語視為與韓國語一樣可同等教學、學習的語言。

四、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於聾學校教育中為了順利實現使用韓國手語的教育及透過韓國手語的學習,應提供支援。

 

第12條(聾人等的家庭支援)

一、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了聾人等的家人,應備置韓國手語教育、諮商及相關服務等支援體系。

二、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了使有聽覺障礙孩子的父母等可以順利的使用韓國手語,應實施韓國手語教育等。

 

第13條(韓國手語的資訊化)

一、國家為了讓透過韓國手語的資訊化的知識與資訊可創造與活用,應積極執行各種業務。

二、國家應建置透過活用網路及遠距資訊通訊服務網等資訊通訊網,讓所有人都可便利使用韓國手語的必要政策。

 

第14條(韓國手語的使用促進及普及)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應透過活用公共大眾媒體的方法向國民推廣韓國手語,並以此擴散對於韓國手語的認識與促進韓國手語的使用。

二、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想學習韓國手語的國民應執行開發教育課程與教材、培養韓國手語教員等推廣韓國手語的必要業務。

三、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韓國手語的使用促進及普及,可指定公共機關與韓國手語相關法人、團體為韓國手語教育院。

四、國家依據第3項指定的韓國手語教育院的營運必要經費可於預算範圍內給予支援。

五、依據第2項韓國手語教員的資格要件等相關事項及依據第3項韓國手語教育院的指定要件等相關事項由總統令定之。

 

第15條(韓國手語能力的檢定)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韓國手語能力的提升、評估,可進行韓國手語能力檢定。

二、依據第1項韓國手語能力的檢定方法、程序、內容及時期等相關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定之。

 

第16條(手語通譯)

一、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對於需要手語通譯的聾人等應支援手語通譯。

二、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在公共活動、司法與行政等的程序、公共設施的使用、公營放送及除此之外被認定有公益必要的情形,支援手語通譯。

三、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了避免聾人等的求職、職業訓練、工作等的職業活動中有所不利,應支援手語通譯。

四、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致力於養成手語通譯相關專業人員。

五、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可依據《障礙者福祉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於障礙者地區社會重建設施中設置、營運手語通譯中心。

 

第17條(韓國手語日)

國家制定手語日,可為了鼓吹對韓國手語的認識而推展紀念活動等。

 

第18條(民間團體等的活動支援)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以韓國手語的發展及普及為目的而設置的法人、團體等,可於預算範圍內給予必要支援。

 

第四章 補充規則

第19條(協議)

中央行政機關部長在制定或修訂含韓國手語使用相關內容的法令時,應事先與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協議。

 

第20條(相關的委任、委託)

一、依據本法,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依權限可將由總統令訂定的事項部份委任給市、都知事。

二、依據本法,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可將由總統令訂定的業務部分委託給相關的機關、團體等。

 

附則〈第13978號,2016.2.3〉

第1條(施行日)

此法公佈後6個月施行。

 

第2條(其他法令的修訂)

一、《交通弱者的移動便利促進法》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17條第1項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

二、《放送法》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69條第8項前段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

三、《電影及影像的振興相關法令》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38條第2項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

四、《障礙者、高齡者、孕婦等便利促進保障相關法令》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16條之2前段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

五、《障礙者雇用促進及職業重建法》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21條第1項第3款中「手話通譯師」修正為「韓國手語通譯師」。

六、《障礙者等的特殊教育法》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5條第4項中「保健福祉部部長」修正為「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保健福祉部部長」。

七、《障礙者福祉法》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22條第2項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同條第3項中「手話通譯」均修正為「韓國手語通譯」;第23條第2項中「手話通譯」修正為「韓國手語通譯」;第71條第1項中「手話通譯師」修正為「韓國手語通譯師」。

八、《障礙者差別禁止及權利救濟等相關法令》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3條第8款第2目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第11條第1項第6款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第14條第1項第4款中「手話通譯」修正為「韓國手語通譯」;第20條第2項中「手話通譯」修正為「韓國手語通譯」;第21條第1項前段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同條第2項中「手話通譯師」修正為「韓國手語通譯師」,同條第3項中「手話通譯」修正為「韓國手語通譯」;第23條第3項中「手話」修正為「韓國手語」。

九、《著作權法》中部份條文修正如下。第33條之2第1項中「手話」均修正為「韓國手語」。

 

第3條(與其他法令的關係)

本法實施時,其他法令中有引用「手話」、「手話通譯」及「手話通譯師」時,要更換從前的規定,並視為引用本法的「韓國手語」、「韓國手語通譯」及「韓國手語通譯師」。

 


 

 

※延伸閱讀

◎2015.03.1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Freemove123部落格

【手語是一種語言(簡介韓國推動手語法案之歷程→2015年進行中)】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270190312

 

◎2016.02.01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Freemove123部落格

【韓國國會於2015年12月31日通過「韓國手話語言法」,承認韓國手語與韓語有同等資格且是聾人的共用語】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318746070

 

◎2016.05.31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Freemove123部落格

 

韓國為了2016年8月4日即將施行的《韓國手話語言法》做了很多準備,那我們……

 

(Part 1:2016.03.22【韓國手話語言法下位法令準備公聽會】介紹 )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327695481

 

(Part 2:韓國聽覺障礙者人口統計與實態調查、手語翻譯服務現況)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327695679

 

(Part 3:韓國政府與民間推廣手語使用之現況)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327696075

 

 

法案原文可至【국가법령정보센터http://www.law.go.kr/】,以關鍵字《한국수화언어법》查詢下載

 

(文中韓國資料由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汪育儒專員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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