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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建築物應設置哪些供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及公共建築物的適用範圍,都規範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中,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9898
台內營字第0980808321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67條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168條(刪除)


169條(刪除)


170條
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其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表:




171條(刪除)


172條(刪除)


173條(刪除)


174條(刪除)


175條(刪除)


176條(刪除)


177條(刪除)


177-1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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