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電視近用推動經驗
近年來,大家很喜歡拿韓國與台灣做比較,我們也來看看韓國在推動電視近用的一些經驗與作法。常看韓劇的朋友們對於KBS韓國放送公社應該不陌生,KBS是目前韓國三大無線電視台之ㄧ,每日播放的節目中均有提供字幕、手語與口述影像服務,就帶大家來看看12月3日KBS 1TV的節目表,當天總共播放37個節目,全數提供字幕,有5個節目提供手語(包含3個新聞節目、2個總統大選電視演說),有3個節目提供口述影像(包含一個綜藝節目、一個連續劇、一個動物介紹節目)。(網址:http://www.kbs.co.kr/plan_table/channel/1tv/)
這樣的數據令人望成莫及,而其實推動歷程也不過是近期幾年的事。
韓國的電視節目早期並沒有字幕,在1996年由資訊通信部(組改前)與KBS、MBC、SBS與EBS開始研究,1999年KBS、MBC、SBS就開始播放字幕,EBS則是在2000年起開始有字幕。而手語播放的時間較早,KBS在1979年就已經實施;口述影像則在2001年由KBS、MBC進行測試播放,而同年MBC即正式播放,KBS則是到2003年開始正式實施。
當然除了四大電視台,其他電視台也應該提供電視近用服務。韓國放送通信委員會在2011年舉辦了一場障礙者放送公聽會,並制定了「保障視、聽障者放送接近權之障礙者放送指南」,這份指南中可以看出韓國政府是從法令、經費補助、明確的推動期程與維護機制等幾個層面來推動。
一、 法令明定要提供身障者電視近用服務
不像台灣的政府部門,老是以法令只要訂定原則,實際作法要訂在辦法中不但比較仔細也可以隨時調整,總是無法在法令中看到對於身障者保障的精神,且相關辦法或措施的法令位階太低,也常無法發揮應有的效力。反觀韓國在傳播法、障礙者差別禁止法中則明確訂定要提供字幕、手語與口述影像等電視近用服務,以下就將韓國與台灣的法令做個對照。
韓國 |
台灣 |
放送法(방송법) 第69條 節目編輯 第8項(2011.07.14修訂) 放送事業者為了協助障礙者視聽所提供的手語、隱藏字幕與口述影像等放送(以下稱為障礙者放送),其所需全部或部分經費由放送通信委員會依據「放送通信發展基本法」第24條所訂之放送通信發展基金支付。 第9項(2011.07.14新增) 依據第8項,需要提供障礙者放送之放送事業者範圍、放送對象、放送節目種類等必要事項,以總統令制訂之。 |
通訊傳播基本法(2001.01.07) 通訊傳播應維護人性尊嚴、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
障礙者差別禁止法(장애인차별금지법) 第21條 情報通信、意見表達等適當的便利提供義務 第3項(2010.05.11修訂) 「放送法」第2條第3項所稱之放送事業者以及「網路多媒體放送事業法」第2條第5項所稱之網路多媒體放送事業者,必須提供給障礙者與非障礙者同樣的製作品,且應提供讓障礙者收視便利的服務,如隱藏字幕、手語翻譯與口述影像等。 第6項(2010.05.11新增) (…略)依據第3、4項所稱之事業者的階段性範圍與應提供便利措施的具體內容等必要事項,以總統令制訂之。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1.06.29)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 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
障礙者差別禁止法施行令(장애인차별금지법시행령) 第14條 情報通信、意見表達等適當的便利提供的階段性範圍及便利內容 第5項(2011.05.19新增) 依據本法第21條第3項,障礙者視聽便利服務的具體內容與以下各號相同 1. 為了聽覺障礙者,節目中的人聲與音樂需要在畫面中以文字呈現的隱藏字幕 2. 為了聽覺障礙者,節目中的人聲與音樂需要以手勢、動作、表情等傳達的手語翻譯 3. 為了視覺障礙者,畫面中的場景、字幕等需以人聲傳達的口述影像 第6項(2011.05.19新增) 除第5項規定的事項之外,為履行障礙者視聽便利服務之必要基準、方法等,由放送通信委員會制訂並公告之。在這樣的情行下,放送通信委員會需先與國家人權委員會進行協議。 |
二、 政府提供補助
提供口述影像、字幕、手語等三項電視近用服務除技術層面的問題外,還需要投入相當的製作經費,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9年的委託研究報告顯示,每小時字幕製作的成本約3~5萬台幣,口述影像則會因影片類型的不同,每小時成本約5~50萬台幣不等,因此若沒有來自政府提供的經費補助,電視台實在很難長期投入製作,在美國、日本的推動經驗中,每年均由政府補助1~2億台幣。
韓國則從2006年開始補助電視台提供電視近用服務的製作費,當年度補助9個放送事業者,預算為15億韓圜,而2011年預算增加到的33億韓圜,補助範圍包含53個放送事業者,由政府補助其製作費的30%,其餘70%則由各電視台負擔。不過在視、聽障人口每年不斷增加及高齡化的趨勢下,這樣的預算還是無法滿足需求。
除了對放送事業者提供補助外,政府也提供視聽輔具給視、聽障者,從2000年到2011年止已補助了5萬3千台的字幕放送受信器、2001年到2011年對重聽老人補助了6萬8千台的增幅器、2002年到2011年止補助了3萬台的口述影像放送受信器,2011年的補助經費為29.16億韓圜。
三、 明定2012年~2015年之推動期程
從2006年韓國政府提供製作費補助,當年度電視近用服務的播放比率為字幕58%、手語3.6%、口述影像4.7%,2011年則提升為字幕96.5%、手語5.2%、口述影像6.2%。要能成功推動除政府的經費補助外,各國也都會搭配無線電視數位轉換的時機點,因為只要使用數位電視與受信器,民眾就可以自由選擇節目是否要顯示字幕或口述影像。台灣已經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無線電視全面數位化,而韓國則是預計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轉換,並針對不同類型的放送事業者制定了在完成數位轉換後的三年內,其提供電視近用服務的各年度達成目標。
這是因為各個放送事業者的規模與條件差異很大,加上法令沒有細緻的推行內容,在執行上容易造成小事業者的執行壓力,也沒有執行的基準,因此制定了不同的達成期限與目標,內容如下:
1. 中央地上波(KBS、EBS、MBC、SBS):2013年止,字幕100%、口述影像10%、手語5%。
2. 地方地上波(KBS地區各局、MBC地區各局、地方民間放送):2014年止,字幕100%、口述影像10%、手語5%。
3. 報導、綜合編輯頻道使用事業者:2015年止,字幕100%、口述影像10%、手語5%。
4. 衛星傳播事業者:2015年止,達成地上波的70%的目標。
5. 綜合有線放送事業者:2015年止,達成地上波的70%的目標。
6. 頻道使用事業者:2015年止,達成地上波的50%的目標(字幕為70%)。
雖然還不知道未來的落實狀況會是如何,但是有具體的實施目標,總是讓人知道未來的方向會是什麼,就像身障者常說,非常清楚政策或法令制定後無法馬上改善所面臨的障礙處境,但是如果連計畫都沒有,恐怕說重視身障者權益都是假。
四、 維護機制
如果花了大筆的經費製作,卻沒有達到預期的成果恐怕也是惘然,因此規定在重播有提供電視近用服務節目的時候,不得任意變更,放送通信委員會也會定期檢查實際放送的成果並公告之。除此之外,也加強對民眾的宣導,讓民眾清楚知道節目提供電視近用服務的資訊,各電視台都會在官網的節目表上註明字幕、口述影像、手語提供的情形。
◎2012年12月3日 KBS 1TV節目表 (節錄上午)
◎2012年12月3日 SBS節目表(節錄上午)
◎2012年12月3日 MBC節目表(節錄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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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至Part1】
【翻譯: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汪育儒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