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4月14日衛生福利部預告修正「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069/ch08/type3/gov70/num23/Eg.htm),第三條規定物理治療所之設施規定,有關無障礙設施之現行條文與修正草案如下

現行條文

–非使用一樓者,應有電梯或供輪椅通行之斜坡道。

–廁所應有供殘障者使用之扶手設施。

修正草案

–非使用一樓者,應有電梯或供輪椅通行之斜坡道。

–廁所應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扶手設施。

修正理由:為避免歧視性文字, 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目「殘障者」為 「行動不便者」。

 

惟本聯盟認為,斜坡道之設置並非僅有輪椅使用者可使用,故建議刪除「供輪椅通行之斜坡道」中,「輪椅」兩字;另,前往物理治療所接受各種治療、輔具使用訓練及指導之民眾,多為行動不便者,故有關物理治療所中各項無障礙設施之設置規定,應予以明訂,以利申請設置物理治療所之物理治療師有所依循,並亦對前往接受治療之民眾有所保障。而各項無障礙設施之名詞則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內容修正。

故條文除應將殘障者修正為行動不便者外,本聯盟具體建議修正條文如下

出入口應為無障礙通路;非使用一樓者,應設置昇降設備電梯供輪椅通行之斜坡道。

–廁所應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扶手設施設置至少一間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本條中無障礙通路、昇降設備、坡道、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之設置,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衛生福利部於8月9日發布修正令(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149/ch08/type1/gov70/num24/Eg.htm),

修改內容如下

主要出入口連結無障礙通路;非使用一樓者,設置升降設備或坡道。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一間以上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物理治療所,得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但應有廁所,並具備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扶手設施

修正理由

1.涉及無障礙設施設備之相關規定,配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

2.考量既有之物理治療所配合修正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有其困難度(包括廁所管線、使用空間、隔間均須變更),爰增訂既有之物理治療所得依現行「廁所應有扶手設施」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三項)。

 

雖內容大致參採本聯盟意見,但可惜並未於條文敘明設置基準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且既有改善雖有一定困難度,但並非僅規範「設置扶手」就可便於行動不便使用者如廁,若能參考目前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方案之原則,將會更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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