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字法
〔施行2017.05.30〕〔法令 第14205號,2016.5.29.制定〕
文化體育觀光部(國語政策科)044-203-2538
第1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點字及點字文化的發展及維持基礎,並伸張視覺障礙者的點字使用權利以及提升其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
第2條(基本理念)
視覺障礙者有以點字作為文字的使用權利,國家與國民應積極致力於點字的發展、維持及傳承。
第3條(定義)
此法使用的用語定義如下。
1.「點字」係指為了讓視覺障礙者透過觸感可以自行閱讀與使用,而採用凸點以一致的方式所組合而成的標記文字,這也包含了透過觸感可以指認的圖形、圖像所製作的觸感資料。
2.「電子點字」係指使用點字觸摸顯示器而以電子化形式生成的點字。
3.「視覺障礙者」係指依據《障礙者福祉法》第2條第2項所稱之視覺障礙者。
4.「點譯」係指將一般活字、表、圖像、記號等轉換成點字的行為。
5.「校正」係指對照點譯本與原本,將誤記、歪曲、添加、遺漏的內容以及點字規則上的錯誤等抓出修正的行為。
6.「點字規則」係指韓文字母、略字、略詞、數學、科學、電腦、音樂等領域中使用的各種記號,以及外國語、文章符號標記等因點字的使用所產生的必要規則。
7.「公共機關」係指依據《公共機關的營運相關法令》所稱的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等公共機關。
第4條(點字的效力及差別禁止)
一、點字與韓文相同,是在大韓民國中使用的文字,與一般活字具有同樣效力。
二、公共機關的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社會文化等在點字使用時不得有差別待遇。
第5條(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等的職務)
一、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應致力於提升視覺障礙者的點字使用能力以及點字的發展與維持。
二、公共機關等為了讓使用點字的視覺障礙者可以接近、使用所有的資訊,應該要設立、執行必要的政策。
三、公共機關等在視覺障礙者提出要求時,應將一般活字呈現的文書資料以點字(包含電子點字,以下同)提供同樣的內容。
第6條(其他法令與關係)
此法中與點字的使用與普及等的相關內容,優於其他法令規定。
第2章 點字發展基本計畫的設立等
第7條(點字發展基本計畫的設立)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點字的發展及維持,在經過點字相關專家等的審議,應每5年設立點字發展基本計畫(以下稱基本計畫)。
二、基本計畫應包含以下各款事項。
1.點字政策的基本方向與促進目標相關事項
2.點字規則的制定與修訂相關事項
3.視覺障礙者的點字使用能力增進與點字使用環境的改善相關事項
4.點字政策與點字教育的連結相關事項
5.點字的價值推廣與點字文化遺產的維持相關事項
6.點字的普及與國際交流相關事項
7.點字資訊化相關事項
8.南北韓點字統一方案相關事項
9.點字相關專門人力的資格賦予及培育的相關事項
10.除此之外點字的發展與維持的必要事項
第8條(年度別施行計畫的設立等)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依據基本計畫應要設立、執行細部計畫(以下稱施行計畫)。
二、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施行計畫的設立、執行等相關必要的情形,得向公共機關等與依據其他法令設立的特殊法人中的相關機關的主管提出協助的要求,接到要求者若無特別事由應遵循之。
第9條(實態調查等)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設立點字政策的必要,可針對視覺障礙者的點字使用能力、點字相關認識、點字使用環境等相關資料進行蒐集或辦理實態調查。
二、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依據第一項為了蒐集資料或辦理實態調查的必要情形,可要求公共機關提出資料或陳述意見,而接到要求的公共機關若無特別事由應遵循之。
三、除此之外實態調查的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定之。
第10條(點字規則等的制定及修訂)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在經過點字相關專家等的審議後制定點字規則,應將此內容經由公報公告,修訂時亦同。
二、點字使用必要的細部指引訂定或修訂時,亦準用第1項規定。
第3章 點字使用的促進與普及
第11條(點字教育的基礎)
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應與教育部部長、保健福祉部部長協議,為了想要學習點字的人開發與普及教育課程與教材。
第12條(點字的普及與支援等)
一、教育部部長依據《初、中等教育法》應對於在各級學校的視覺障礙者使用的教科用圖書(包含數位教科書等電子著作物)以點字製作與普及。教科用圖書之範圍由總統令定之。
二、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與地方自治團體的首長對於具備以下各款條件而可以出版點字的設施,可以支援全部或部分出版物的製作、普及所需費用。
1.點譯、校正師
2.點字製版機及點字印刷機
3.點字裝訂機
4.除此之外點字出版的必要設備及軟體
三、依據第2項設施的具體基準、支援規模、支援對象等相關事項由總統令定之。
第13條(課程用圖書及公文書等的點字規則遵循)
教科用圖書與公共機關的公文書、其他出版品以點字製作時,應遵循點字規則。
第14條(點字文化的推廣)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使點字文化能正確地被推廣,應透過新聞、廣播、雜誌、網路、電子佈告欄等積極宣傳與教育。
二、新聞、廣播、雜誌、網路等大眾媒體應致力於改善國民對於點字的認識。
第15條(紀念活動的促進)
國家為了鼓吹對於點字的認識可促進紀念活動。
第16條(民間團體等的活動支援)
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對於以點字的發展與普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團體等可提供行政上、財政上的支援。
第17條(點字資訊化的促進)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為了讓透過點字而產出的知識與資訊可以活用,應積極執行各種點字資訊化的事業。
二、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依據基本計畫,為了視覺障礙者可以便利的使用點字,應支援點字的使用、點譯、校正的必要軟體、機器、服務等的開發及普及。
第18條(點字相關專門人力的資格賦予等)
一、公共機關等對於點字相關專門人力應賦予資格。
二、依據第1項資格的種類、資格要件及資格賦予的方法等必要事項由總統令定之。
第4章 附則
第19條(協議)
中央行政機關的部長在制定或修訂與點字的使用等相關內容包含的法令時,應事先與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協議。
第20條(相關委任、委託)
一、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依據本法可將部分的權限由總統令訂定,委任給特別市市長、廣域市市長、特別自治市市長、都知事、特別自治都知事。
二、文化體育觀光部部長依據本法可將部分業務由總統令訂定,委託給相關機關、團體等。
附則<第14205號,2016.5.29.>
第1條(施行日)
本法於公布1年後施行。
第2條(點字規則相關臨時措施)
本法施行時,從前的韓國點字規則(文化體育觀光部告示第2006-39號)依據第10點視為點字規則。
※法案原文可至【국가법령정보센터http://www.law.go.kr/】,以關鍵字《점자법》查詢下載
至於《點字法施行令》(草案)自2017年3月10日至4月19日正進行法規預告中,全文5條+1條附則。內容包含目的、實態調查、教科用圖書的範圍、點字出版設施基準等、敏感資料的處理、施行日等。
簡述如下
1.目的:主要規定母法中委任事項之相關細節。
2.實態調查:依法應每3年辦理一次,調查內容包含視覺障礙者點字使用能力、國民對於點字的認識、點字的使用環境、點字教育、點字專門人力、點字資料的製作與普及。
3.教科用圖書的範圍:係指依據《教科用圖書相關規則》所稱於各級學校中學生接受教育所需使用的書籍。
4.點字出版社設施基準:條件須為《圖書館法》所稱的障礙者圖書館,或者是依據《障礙者福祉法》所稱的障礙者地區社會重建設施中的點字圖書館、點字圖書及有聲書出版設施。點字出版設施需具備以下要件:須有1名以上取得國家公認民間資格的專職點譯/校正師、2台以上用來點字編輯與點字印刷的電腦、1台以上的點字印刷機及點字製版機、1台以上的點字書裝訂機、可以點譯與編輯的點字軟體。
5.敏感資料的處理:為辦理實態調查,有不可避免的情形時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包含健康相關的資料。
6.附則(施行日):2017年5月30日起施行。
※法案預告原文可至문화체육관광부查詢,2017.03.10新聞稿[입법] 점자법시행령제정안입법예고
http://www.mcst.go.kr/web/s_data/ordinance/legislation/legislationView.jsp?pSeq=2102
(文中韓國資料由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汪育儒專員翻譯)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Freemove123部落格
除了制定《韓國手話語言法》,韓國政府亦制定了《點字法》,預計於2017年5月30日施行(PARTⅠ:《點字法》制定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