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9277&Itemid=57

公共工程組

發布日期:2015-10-22

內政部104.10.22台內營字第1040815134號令訂定發布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第三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三、鋪面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四、設有階梯者,其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五、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第四條 

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三、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五、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六、應在兒童遊戲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七、以人車分離為原則,其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第五條 

活動場所於戶外設置之樓梯、升降設備、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標誌及服務臺等設施設備,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第六條 

活動場所之觀景臺、休憩區、用餐區、兒童遊戲區及體健區,應保留輪椅與輔具使用者進出、停留及使用空間,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出入口及鋪面設置應符合第三條規定。

二、桌椅、洗手臺、飲水機、供輔具充電插座及求助鈴,應連接無障礙通路及等候轉向平臺周邊;其使用高度及距離,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輪椅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規定。提供輪椅或輔具使用者獨力用餐使用者,應以正向接近設計。

三、座椅扶手設計高度應在零點二公尺至零點三公尺。

 

第七條 

活動場所之主要出入口與無障礙通路周邊設置之地圖、告示牌、解說牌及標誌,應適合輪椅及輔具使用者靠近閱讀,牌面傾斜角度、字體及顏色應可清晰辨識,並得配合設置凸紋、點字或語音等設施設備。
地圖應標示供輪椅及輔具使用者使用之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路線圖及其他無障礙設施設備項目。

 

第八條 

於活動場所舉辦活動,管理機關及舉辦人增設臨時性之服務臺、廁所盥洗室、輪椅觀眾席位及停車空間等設施設備,應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通行及使用需求。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5-10-22

 

※延伸閱讀:

104.10.22內政部營建署新聞稿「內政部訂定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計標準,生活環境更樂活」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9279:2015-10-22-14-39-14&catid=88&Itemid=54

 

你知道無障礙環境其實跟每個人都可能有關係嗎?無障礙環境並不只適用於身心障礙者,大多數人在貨物搬運、照顧老年人、嬰幼兒時,甚至因一時不小心的摔傷,都有可能因行動不便,需要使用到無障礙設施。為建構無障礙生活環境,內政部於今(22)日發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針對都市計畫內的公園、綠地、廣場及國家公園等活動場所中之出入口、通路、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標示等設施設備作規範,提供民眾「有愛無礙」的生活空間。 

內政部指出,「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規定活動場所至少設置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增加,其人行淨高不得小2.1公尺,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鋪面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以利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另坡道坡度不得大於1/20,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1/12,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等,以方便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通行及使用。 

本設計標準發布後,各新建活動場所,應依標準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設備,經辦理勘檢認定合格後方能開放使用。至於既有活動場所部分,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3項規定,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轄區實際需求訂定公告活動場所分類、分期、分區執行計畫及期限,督促各活動場所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就未符合規定部分依限改善並報當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對於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該法第88條規定執行罰鍰、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等罰責。 

內政部強調,本設計標準頒布施行後,將積極推動都市公園出入口路阻障礙排除,以及無障礙環境督導及教育宣導訓練等重點工作,未來也會增加圖例說明,以利設計依循,並配合舉辦系列講習及賡續辦理實地督導,以強化從業人員相關法制概念及各地方活動場所無障礙環境建置。

 

單位主管:黃敏捷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40
發稿單位:公共工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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