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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之沿革

(民國86年~107年)

資料整理: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107.04.23)

發布日

名稱

內容

中華民國86年8月7日

台內營字第8673436號函訂頒

全文5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56條第3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一、法律授權

二、適用建築物

三、建築物之改善原則

四、「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及辦理事項

五、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及昇降機之方式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台內營字第0970803094號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97年7月3日生效

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修正規定

全文

一、訂定之目的

二、適用建築物

三、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之改善規定

四、領有建照執照之建築物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五、建築物之改善原則

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及辦理事項

七、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及昇降機之方式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台內營字第1010804091號

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全文9點,自即日生效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全文

一、訂定之目的

二、適用建築物

三、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之改善規定

四、領有建照執照之建築物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五、建築物之改善原則

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及辦理事項

七、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及昇降機之方式

八、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本點改善,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一)   避難層出入口

(二)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三)   樓梯

(四)   昇降設備

(五)   廁所盥洗室

(六)   停車空間

九、公共建築物無法依第八點改善者,得依本點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

(一)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二)   昇降設備

(三)   廁所盥洗室

(四)   停車空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台內營字第1010810493號令

修正全文11點,自102年1月1日生效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全文

一、訂定之目的

二、適用建築物

三、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之改善規定

四、領有建照執照之建築物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五、建築物之改善原則

六、「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及辦理事項

七、「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具備資格

八、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及昇降機之方式

九、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表

十、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本點改善,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一)   避難層出入口

(二)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三)   樓梯

(四)   昇降設備

(五)   廁所盥洗室

(六)   停車空間

十一、       公共建築物無法依第十點改善者,得依本點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依第五點辦理。

(一)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二)   昇降設備

(三)   廁所盥洗室

(四)   停車空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台內營字第1050815170號令修正

自即日生效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全文

一、訂定之目的

二、適用建築物

三、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之改善規定

四、領有建照執照之建築物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五、建築物之改善原則

六、「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及辦理事項

七、「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具備資格

八、「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實務講習

九、「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終止聘任

十、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及昇降機之方式

十一、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本點改善,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一)   避難層出入口

(二)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三)   樓梯

(四)   昇降設備

(五)   廁所盥洗室

(六)   浴室

(七)   停車空間

(八)   無障礙客房

十二、       公共建築物無法依第十一點改善者,得依本點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報經當地主管建築經關認可。

(一)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二)   昇降設備

(三)   廁所盥洗室

(四)   浴室

(五)   停車空間

(六)   無障礙客房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台內營字第1070805521號令修正第二點、第十一點

自即日生效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修正第2、11點

全文

一、訂定之目的

二、適用建築物

三、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之改善規定

四、領有建照執照之建築物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五、建築物之改善原則

六、「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成員及辦理事項

七、「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具備資格

八、「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實務講習

九、「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之終止聘任

十、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及昇降機之方式

十一、       公共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本點改善,但改善原則未明列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辦理。

(一)   避難層出入口

(二)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三)   樓梯

(四)   昇降設備

(五)   廁所盥洗室

(六)   浴室

(七)   停車空間

(八)   無障礙客房

十二、       公共建築物無法依第十一點改善者,得依本點或其他替代方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報經當地主管建築經關認可。

(一)   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二)   昇降設備

(三)   廁所盥洗室

(四)   浴室

(五)   停車空間

(六)   無障礙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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