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底,殘盟發現政府所建置的部份孕產婦、育兒等網站沒有無障礙網頁設計,包含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的「孕產婦關懷網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的「育兒親職網」以及台北市政府的「臺北市親子館與育兒友善園」與「臺北市政府托育資訊服務網」。
但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2條,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且依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9條無障礙,為使身心障礙者有能力獨立生活和充分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締約各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無障礙地利用資訊和通信。
故殘盟行文這三個單位請其改善,104年1月9日收到國健署的回函(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255593257),表示將錄案列為104年度「孕產婦關懷網站」無障礙化之改善重點,上週也收到社家署的回函,表示「育兒親職網」預計於104年7月31日完成網頁設計無障礙化之改善,後續將持續追蹤各單位的改善狀況。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函
受文者: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殘盟(103)字第96號
主旨:有關 貴署所建置之「育兒親職網」未有無障礙網頁設計一案,請 貴署進行改善,敬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2條,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所建置之網站,應通過第一優先等級以上之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
二、然 貴署所建置「育兒親職網」雖於網站首頁下方標註『無障礙說明』,但並未是有效網頁連結,顯沒有無障礙網頁設計,不利視障者瀏覽閱讀。
三、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享有表達意見的自由與無障礙接受資訊的權利,請 貴署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102年8月15日所制定的「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與「各級政府機關機構與學校網站無障礙化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進行改善。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函
受文者: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4日
發文字號:社家支字第1030026007號
主旨:有關本署建置之「育兒親職網」未有無障礙網頁設計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聯盟103年12月30日殘盟(103)字第96號函。
二、本署為改善「育兒親職網」符合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業透過公開招標委託資訊服務,進行該網站改版重新開發及內容擴充,全案預計於本(104)年7月31日完成網頁設計無障礙化之改善,
三、貴聯盟建議已予錄案,將參採納入改善,以符合無障礙網頁相關規範,保障視障者瀏覽網頁及閱讀權益。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育兒親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