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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月6日陳節如立法委員召開「這不是障礙,甚麼才是障礙?如何去除路阻公聽會」之後,營建署正逐步推動公園無障礙環境之建置。

 

5月30日殘盟在部落格的【「這不是障礙,甚麼才是障礙?如何去除路阻公聽會」後,營建署作為】一文中,公告了營建署預計採取的政策,包含:

1.要求縣市政府於9月底前完成修訂各該管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應明訂禁止一般車輛進入及增加罰則;對於妨礙輪椅族通行之車阻,應於4個月內拆除,期限內無法拆除者,應排定拆除計畫管控。


2.營建署資訊網頁將提供單一窗口,接受身心障礙者及相關團體之陳述與追蹤列管。


3.營建署預計於年底辦理都市公園出入口無障礙環境督導及抽檢,並公布抽檢結果


4.營建署擬定「都市公園綠地出入口無障礙設施原則(草案)」後續亦將針對其他項目辦理規範研究。

 

其中第二項,營建署已經於6月27日公告於網站上【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7742&Itemid=53】。

而第四項出入口無障礙設施原則(草案),則於7月9日以新聞稿發布,再徵詢身障團體意見後,應該於短期內就會正式發布。

 

看來公園無障礙已經慢慢在萌芽,請大家繼續共同努力監督與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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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新聞稿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7780:2014-07-09-15-45-27&catid=88&Itemid=54

營建署推動公園無障礙環境,維護身障者權益                                             

 

公共工程組

發布日期:2014-07-09

公園為民眾重要遊憩活動場所,地方公園管理單位為避免機車進入公園,經常於入口加裝柵欄、車阻等障礙物,影響輪椅族進入使用公園權益。內政部營建署表示,該署前於103年3月12日及5月23日已邀集各地方政府檢討轄區都市公園出入口仍有路阻待改善情形,經統計已清查全國都市公園綠地有3,794處,截至102年底列管路阻障礙待改善出入口有1,259處,本年度截至5月底止已執行拆除改善者有266處。內政部營建署後續除每季召開會議檢討後續辦理情形外,已設立「都市公園綠地出入口路阻障礙通報列管窗口」(網頁: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7742&Itemid=53 ),指定專人接受民眾提報出入口路阻障礙並列管督促該管公園綠地管理機關進行改善。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鑒於公園綠地屬戶外活動場所,現雖有訂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可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但因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所屬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內政部營建署基於都市計畫中央主管機關立場,已於7月1日邀請專家學者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研商完成「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草案(如附件),將函請身心障礙團體等再檢視及提供意見,俟意見整合後將迅即辦理發布事宜,以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來實際檢視、改善都市公園出入口設施準據。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後續將持續針對都市公園綠地設施,如路徑、使用區域與建築及設施、標誌等項目進行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之訂定工作,並預計於年底辦理公園出入口無障礙環境抽檢及公布抽檢結果,以落實督促地方政府管理單位執行公園出入口路阻拆除。

附件  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草案)總說明

公園為民眾重要遊憩活動場所,地方公園管理單位為避免機車進入公園,經常於入口加裝柵欄、車阻等障礙物,影響輪椅族進入使用公園權益。因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綠地,尚無目的事業專法授權據以訂定所屬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項目與規格規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雖可依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規定,作為執行各種無障礙環境勘檢之參考,惟仍有未盡詳實之虞,內政部本基於都市計畫中央主管機關立場,爰訂定本原則以規範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改善之應行注意事項。

本原則共八點,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目的及適用對象。
二、規定出入口行進動線規劃設計原則。
三、規定出入口通行所需淨空間。
四、規定出入口最大坡度設計。
五、規定出入口處平臺面積及坡度限制。
六、規定出入口鋪面及平台設施注意事項。
七、規定公園出入口處應連接園內通路,並規定淨寬限制。
八、規定出入口指示注意事項。 

都市公園綠地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設施設置原則(草案)

規  定

說  明

一、為便利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抵達、進出及使用都市公園綠地,規範各主要出入口無障礙環境設施改善應行注意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一、訂定目的。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已開闢公園及綠地,按出入口常為多處設置,依規模不同可區分為主次要;為落實可行,本原則以主要出入口為目前推動無障礙環境重點目標。

二、出入口行進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

一、規定出入口行進動線規劃設計原則。
二、乘坐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間轉彎所需曲率較大,閃避迴轉所需範圍至少為一百五十公分乘一百五十公分,故公園出入口動線應以直線為原則,避免迂迴轉彎,以免發生阻礙。

三、出入口淨高不得小於二百公分,淨寬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並應使輪椅、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為原則;如地形限制或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九十公分。

一、規定出入口通行所需淨空間。
二、公園出入口經常設置門架或車阻,造成輪椅、輔具使用者通行不便,特規定出入口淨高及淨寬最小限制。

四、出入口應以平整、無高差為原則;其有臺階時,應併設坡道,其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如因地形限制,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

一、規定出入口最大坡度設計。
二、出入口由階梯、坡道及平台等三部分組成,為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通行,特規定出入口應平整、無高差,如設置有臺階應併設坡道及其坡度限制。


五、出入口應設置緩衝平臺,其面積應至少六平方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一、規定出入口處平臺面積及坡度限制。

二、出入口連接公園內側之通路與外側之人行道,為重要樞紐,為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可迴轉通行,應設置平臺。參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避難層出入口平台之「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淨深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之設置」規定,爰規定連接公園出入口做為緩衝使用之平台面積以內外和,一百五十公分乘二百公分乘二計,最少為六平方公尺。


六、出入口鋪面材質應堅固、防滑,溝縫應與鋪面齊平,方便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平台兩端應變化材質及有適當照明。

一、規定出入口鋪面及平台設施注意事項。
二、出入口鋪面應符合舒適通行安全目標,減低輪椅、輔具使用者行進間振動及避免車輪陷落,並應於平台兩端以變化材質、設置照明等方式提供動線指示,以符合通用原則。

七、出入口應連結園內通路,其進出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公分。

一、規定公園出入口處應連接園內通路,並規定淨寬限制。
二、公園出入口為進出公園之首要設施,須以園內通路連接相關遊憩活動設施,故予規定出入口與連接通路之注意事項。

八、出入口應設置公園配置圖,標示得供輪椅、輔具通行之出入口位置。若為禁止汽、機車或自行車進出,應設置明顯告示。

一、規定出入口指示注意事項。
二、公園出入口處應設置相關指示,提供公園設施設置情形及禁止事項資訊。

 

單位主管:尤培基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40
發稿單位:公共工程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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