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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11號
茲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請假
副院長 毛治國 代行
交通部部長 葉匡時
大眾捷運法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公布
第二十四條之二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二十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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