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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11號

茲修正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請假
  副院長 毛治國 代行
交通部部長 葉匡時

 

大眾捷運法修正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公布

第二十四條之二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術規範,應包含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維護方式。

第二十八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訂服務指標,提供安全、快速、舒適之服務,以及便於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運輸服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並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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