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與內政部於101年11月20日發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第42條及第23條附件15條文有關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規定後,有不少在法規修正前車輛已經加裝輪椅用升降機的身障朋友,在監理機關驗車時都面臨無法通過的問題。

在經過交通部公路總局與內政部(現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多次的公文與會議往返後,終於訂出了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理原則。

只要是在101年11月20日前就在車輛上加裝輪椅用升降機但是又還沒有到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請務必要在106年12月31日前提出安裝升降機及安裝時間點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有四種形式,可擇一提供:

(一)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改裝統一發票及合法汽車修理業商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或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證明及合法汽車修理業商業證明文件影本。

(三)或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設備安全無虞證明。

(四)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請大家告訴大家,有任何問題可直接洽詢各區監理所承辦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連絡窗口人員名冊

監理機關

職稱

姓名

連絡電話

臺北市區監理所

技士

林崇宇

02-27630155分機122

臺北區監理所

幫工程司

陳守忠

02-26884366分機101

新竹區監理所

幫工程司

吳子文

03-5892051分機104

臺中區監理所

幫工程司

楊淵源

04-26912011分機112

嘉義區監理所

工務員

李清輝

05-3623939分機111

高雄區監理所

幫工程司

蔡義雄

07-7711101分機102

高雄市區監理所

股長

陳明智

07-3613161分機216

 

交通部公路總局

102年10月28日路監牌字第1021007326號函

使用中車輛設置輪椅用升降機之復康巴士及車輛法規修正前已改裝未造冊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處理原則

 

一、依據交通部、內政部101年11月20日交路字10150159961號、台內警字1010872464號令會銜發布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第42條及第23條附件15條文有關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規定暨交通部公路總局101年10月8月路監牌字1011007066號函有關101年10月3日召開「研商設置輪椅用升降機之復康巴士及小客貨兩用車辦理變更登記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二、101年11月20日前部分基金會及社福團體車輛己完成改裝設置輪椅用升降機,前因部分車輛遺漏未造冊送內政部轉送公路總局,而尚未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檢驗車籍異動登記之車輛,請衛生福利部於102年12月31日前將該等車輛車號造冊函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彙轉公路監理機關列管並通知車主,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該等車輛變更登記,提報車輛清冊格式(如附表)。

 

三、101年11月20日前個人、家庭需要及非屬營業用途車輛己完成改裝設置輪椅用升降機,而尚未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檢驗車籍異動登記之車輛,於106年12月31日前完成該等車輛變更登記,辦理時應出具下列證明之一,以證明確實安裝升降機及安裝時間點:

 

(一)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改裝統一發票及合法汽車修理業商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或合法汽車修理業出具證明及合法汽車修理業商業證明文件影本。

 

(三)或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設備安全無虞證明。

 

(四)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四、上揭車輛辦理變更檢驗異動登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 15規定者,車身式樣變更登記為「輪椅區+輪椅升降」。

 

(二)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之客車,車身式樣變更登記為「輪椅升降」。

 

(三)未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但符合同規則第8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客貨兩用車,車身式樣變更登記為「輪椅升降」。」。

 

五、為因應實務上外界對設置輪椅區車輛身心障礙者隨行陪伴人員乘車需求,得參照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附件2規定,安裝折疊式座椅,並安裝符合規定之安全帶,該座椅依相關規定核計座位數。

 

附表

使用中車輛設置輪椅用升降機法規修正前已改裝未造冊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清冊

年  月  日製表

 

項次

車號

引擎或車身號碼

縣市(單位)

備考

 

 

 

 

 

 

 

 

 

 

 

 

 

 

 

 

    101年11月20日交通部、內政部令「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4條、第42條及第23條附件15」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225/ch06/type1/gov50/num14/Eg.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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