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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了無障礙設施,但不貼近身心障礙者?


有了無障礙設施,卻還是備而不用?問題出在哪裡?
政府設置的無障礙設施被佔用怎麼辨?
訴時,承辦單位只回覆「無法可取締」,該就此罷休嗎?


 


『實例一』


無障礙設施應該是要方便身障人士使用,但是在大甲火車站裡的【月台身心障礙者升降梯】,卻是一個看得見卻不方便使用的隱形設施。


 


小美是一位中度肢體障礙者,小美的婆家住在台中縣大甲鎮,因工作及住家都在台北,所以假日常常需要搭火車回大甲探視公婆。因為公婆是務農的,常會準備自己種的青菜、地瓜讓小美帶回台北。在大甲車站北上的火車幾乎都需到第二月台候車,要搭車的小美必需要穿越地下道才可到第二月台。上下樓梯對腳不方便的小美來說是很吃力的,於是小美鼓起勇氣跟站長室人員要求開放月台升降梯使用,但站長室的人員常是臭著一張臉說:「下次要早一點來,不然我們沒辨法開放讓妳使用。」最近一次更是斷然的拒絕說:「時間這麼緊迫,我們沒辦法。」小美當時理直氣壯的說:「我每次都是提早30分鐘就到,這次也在開車前10分鐘就到了,如果這還不算早到,不然您們要幫我拿東西到第二月台,我再自己慢慢爬樓梯過去!」


月台升降機的使用只需用搖控器觸控一下,就能讓肢體障礙者快速的到達第二月台。相信這只是一個舉手之勞,應該不會增加站務人員過重的工作量。如果台鐵的服務人員,不把服務乘客(尤其是身心障礙乘客)當作是一件麻煩的事情,相信小美也就不用每次去爭取了。



 


『實例二』


被佔用的身心障礙停車位,是真的無法可管?還是不願意積極取締呢?


 


松山火車站前有個松隆機車停車場,停車場內設有三個相連的身心障礙停車格。近來因騎腳踏車人口暴增,所以入口處的走道及身心障礙停車格都被佔用。小美每次去停放機車都要預留20分鐘去移開這些腳踏車。在考慮自己是中度肢障都要這麼辛苦的搬移,如果是撐拐杖或坐輪椅的肢障朋友怎麼有餘力去搬呢?於是小美自告奮勇的向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申訴並建議設立警告標誌,沒想到承辨員用打太極拳的方式回信說:「佔用的腳踏車無車籍資料,在執行取締上本處窒礙難行」。


小美也知道目前沒有法條可管腳踏車,於是利用網路投書給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的處長。一星期後松隆機車停車場內的身心障礙停車格及走道已沒有佔用的腳踏車了。


小美不懂為什麼一件小事需要透過處長,基層的承辦員才願意處理,那如果處長不理會,是不是要向上申訴到行政院甚至於總統呢?


 


『實例三』


無障礙設施只要有設就好,管他好不好用!?實不實用!?


 


捷運永春站並無身障機車停車位。小美向市民熱線(1999)反應後,由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進行處理,兩個月後在捷運永春站4號出口處(郵局前)設置身心障礙者機車停車位,於是小美直接打電話給承辦人員表示:「捷運永春站4號出口只設置一般樓梯,坐輪椅的身障者根本無法從此處出入站,而一般穿支架或拿柺杖者則很容易因為重心不穩踩空後滾下樓梯。如果身心障礙者將機車停在4號出口處後,要搭乘捷運的話,還必須要穿越馬路到對面有設置手扶梯及電梯的5號出口才有辦法順利進出捷運站,實在是不方便。且設置前並沒有邀請小美一起會勘場地,才會形同『虛設』。建議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應將身障機車停車位設置於捷運永春站5號出口,這樣才能達到讓肢體障礙朋友可順利搭乘捷運的美意。」


於是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的承辦員回信承諾,預定兩個月後,也就是10月5日前會將身心障礙者機車停車位移至捷運永春站5號出口。屆時小美會抽空騎車去看看是否已設置成功。


其實小美的住家是在捷運後山埤附近,很少會從永春站進出,但是為了要讓更多使用永春站的障礙者方便,小美才會向政府積極的建議與爭取。


 


綜合以上三個實例,小美看到了三個問題


1.      已經設置無障礙設施,卻還有「專人」進行管理,不但欠缺使用上的自主性,還可能因為「人」的因素,造成使用上的困擾。


2.      無障礙設施遭佔用時,相關單位常表示取締未有法源或不願意積極處理,推說是身心障礙者的個人問題。


3.      雖有設置無障礙設施但不符合使用者需求,於設置前也未先了解身心障礙者的使用習慣或是徵詢其意見。


 


很多的無障礙設施都是做做樣子,例如:過陡或過窄的斜坡道、狹窄的公廁、沒有手扶欄杆的樓梯等等措施,非但一點都不「無障礙」,反而是找身障者的麻煩。小美不禁要問:在做無障礙設施時,難道沒有辦法將心比心去考量身障者的實際需求嗎?還是認為身障者只是弱勢、少數,根本不需要浪費錢來設置或是改善無障礙設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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