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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而言,看電視實在是個輕而易舉的活動,按下遙控器,至少都可以接收5台以上的頻道,如果願意每月固定多負擔一點金額,更可收看上百台的頻道,而根據相關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各個年齡階層最常從事的休閒活動中「看電視」也是穩坐冠軍寶座。


 


但是有沒有想過,身心障礙者在看電視時可能會遇到哪些障礙或困擾??


 


幾乎是24live播出的新聞台,隨時更新當日發生的最新消息,但是除了新聞標題與不斷移動的跑馬燈外,主播與記者所說的話沒有字幕,聽障者無法正確接受相關訊息…


 


當紅的連續劇中,免不了出現只以影像、音樂、演員動作等來詮釋劇情的畫面,視障者聽不到演員對白,無法得知劇情是進展到哪個階段,甚至可能錯過關鍵片段…


 


這些問題,殘盟早在9674日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第13次委員會第2次會前協商會議中即提案,當時雖做出內政部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邀集新聞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公司及身障團體研商討論,但是歷經行政院長的更換,延至9712月再次召開的委員會議時,還是僅能做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徵詢身障團體意見了解身心障礙者需求,並協助推動身心障礙者電視進用服務措施的結論。簡而言之,一年過去了,政府部門完全沒有採取積極的作為。


 


在殘盟不斷的要求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終於開始蒐集各國推動身障電視近用服務政策的相關文獻,並於986月委託中華民國口述影像發展協會開始進行「數位匯流下身心障礙者電視近用服務政策」研究,該研究蒐集了英、美、日、韓各國政策推動的經驗,對國內視、聽障者媒體近用的需求進行調查,也擬出了政策推動的具體建議。


 


99726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請教育部、內政部、衛生署、新聞局、文建會、智慧財產局、勞委會職訓局等公部門以及各家電視台參與此研究成果的座談會。由於此份研究擬出了五個層面的政策建議,主席首先請各部會就建議項目發表意見,以及詢問未來是否可推動配合。


 


教育部首先被點名,不過教育部代表的發言讓我們無法認同,他說,教育部主管範圍以學校教育為主,所謂的媒體只是界定為協助教學、個人學習或是終身學習的定位,難道真的是這樣嗎?


 


內政部代表說了有補助公視製播節目、補助社團進行無障礙網頁設計一年約23百萬,但是近年來公視已經沒有申請補助,而無障礙網頁的補助也僅限於身障社團,我們常瀏覽的熱門網頁,障礙問題還是一大堆。


 


新聞局的代表說,最近正在研修公視法,會納入電視近用的概念,未來也會規劃提供電視近用服務節目製作費用補助措施。


 


文建會的代表說願意在未來配合辦理,以確保身障者的文化平權,不過還是想詢問到底可以做些什麼,研究團隊舉了一些例子,比如可以將口述影像的技術運用在各類型的表演上,像是舞蹈、劇場、繪畫等,讓視障者也可以感受到文化的饗宴,另外,也可以促使某些經典表演片段釋出版權,再配合口述影像或字幕、手語翻譯,然後在頻道上播出,這樣就可讓更多民眾以便利的方式接觸到文化的氣息。


 


智慧財產局說今年著作權法已經修正第53條的規定,已經公開的著作可以為視障、聽障、學障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不過對於研究團隊建議協助重製單位與國際出版品進行版權洽談(國內外語片的引進廠商對於影片重製的版權問題,仍存有疑慮),智慧財產局則回覆是市場機制,不便介入;另外,研究團隊建議由於重製後欠缺公開播放及流通管道,是否可拷貝多份方便使用者閱聽,智慧財產局說,這樣是違背著作權法的精神。看來要讓重製後的作品達到越多人閱聽的效果,以及讓障礙者能同步觀賞到院線片的理想,仍有待克服。


 


政府部門意見發表完畢,換各家電視台說說推行上可能面臨的困難。


 


公視被賦予的使命與責任最大,率先發言,公視代表說,社會責任越來越多,經費卻未逐年增加,公視仍然每年努力持續製播上百小時的手語節目,但是以台灣電視節目製作多在存檔量不足的現況下,加上重製的時間成本,他建議應建立一套重製標準,讓各電視台可以獨立運作,不過他覺得最快且有效的解決方法,就是成立一個身障者專屬的電視頻道。這個就令我們納悶了,專屬頻道要播些什麼?我們看得到現在流行的八點檔、偶像劇、綜藝節目與談話性節目嗎?看電視可不是單單是一個打發時間的消遣,也是我們與親朋好友聊天的話題來源,如果跟不上流行,不就失去很大一部分的社會參與了嗎?


 


其他電視台發言坦言,在座談會議前,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不多,原來除了基本需求的滿足外,也需要文化的薰陶,他們多半願意配合,但是在初期階段,希望能得到政府支持,如果未來技術穩定,又可因為提供電視近用服務而獲得更高的收視率,相信到時候不用政府要求,各家電視台就會依據收視者的收視偏好,爭先恐後的提供近用服務了。


 


相較於其他國家,台灣在推動身障者電視近用服務起步較晚,投入經費也有限,雖然各部會也多少表示有執行上的困難,但是在這份研究報告的框架下,至少釋出了一點善意,也開始有些進展,我們不求一步登天,但是希望能夠透過階段性的目標,逐漸達成身心障礙者文化平權的目標。


 


延伸閱讀:


990221 NCC新聞稿【維護身障收視權益 NCC電視近用服務政策委託研究出爐


 


研究報告下載,NCC網站(http://www.ncc.gov.tw/chinese/業務資訊/傳播內容業務/研究成果/98年度委託研究案/數位匯流下身心障礙者電視近用服務政策


報告全文


報告附件



 


數位匯流下身心障礙者電視近用服務政策6年推動所需費用約6720萬元,逐年經費表如下:


口述影像、字幕及手語服務逐年經費需求表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口述影像服務



公共電視



800萬



960萬



1080萬



1600萬



2000萬



2400萬



公廣集團



240萬



288萬



324萬



480萬



600萬



720萬



商業電視台



80萬



96萬



108萬



160萬



200萬



240萬



字幕服務



公共電視



600萬



690萬



750萬



900萬



1050萬



1200萬



公廣集團



180萬



207萬



225萬



270萬



315萬



360萬



商業電視台



60萬



69萬



75萬



90萬



105萬



120萬



手語服務



公共電視



600萬



690萬



750萬



900萬



1050萬



1200萬



公廣集團



180萬



207萬



225萬



270萬



315萬



360萬



商業電視台



60萬



69萬



75萬



90萬



105萬



120萬



總計



2800萬



3276萬



3612萬



4760萬



5740萬



6720萬



 


著作權法第53條(修正日期:民國990210日)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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