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是否還記得,今年3月20日自由時報的一則報導:「無升降梯戲院 金馬奇幻 輪椅族望梯興嘆」,新聞中提到位於西門町的新光影城,雖然整棟大樓設有電梯,但卻跳過影城所在的4、5樓,只能搭手扶梯前往,如果有輪椅使用者要前往,只能用人力扛的方式協助,不論對身障者或是影城工作人員來說,都十分危險。
殘盟將此議題提到3月28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第6次會議中討論,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電影院的無障礙設施進行調查與改善,也提出影展應選擇無障礙的播放場地,當次決議由殘盟函請相關部會單位改善。
因此殘盟於3月30日分別發函給行政院新聞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請其於辦理各大影展時能選擇無障礙場地,並能督促所管轄的電影院進行無障礙環境的改善。各單位的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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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新聞局
發文日期:100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影三字第1000007928號
主旨:有關 貴聯盟建議本局督促各縣市電影院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儘速進行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改善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聯盟100年3月30日殘盟(100)字第057號函。
二、本局對身心障礙者前往戲院觀影之權益向極重視,爰已分別於98年7月30日及本(100)年1月28日二次行文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與台北市、高雄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促請積極輔導轄區戲院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完備無障礙空間與身心障礙者半價優待措施;並於派員臨場查驗戲院時,將無障空間與身心障礙者半價優待措施列為查驗項目與宣導重點,以維護身心障礙者觀影權益。
三、有關反應述及本年金馬奇幻影展之放映場地「台北新光影城」缺乏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一節,經本局派員臨場查驗再次表達關注並請該戲院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完備無障礙空間,該戲院表示有關4樓通往5樓之無障礙設施已規劃辦理中。另已洽獲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未來影展映演場所之選擇會將無障礙設施納入考量。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副本:台北市政府文化基金會、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台北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電影戲劇商業公會聯合會、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2.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建字第10001041400號
主旨:有關 貴聯盟函請本府保障身心障礙者觀賞電影與參與影展(臺北電影節)之權利事宜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奉交下 貴聯盟100年3月30日殘盟(100)字第058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共建築物須設置無障礙設施之種類及範圍視建造執照之核發時間不同而有差異,凡97年7月1日建築技術規則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已依85年11月27日修正施行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0章規定設置者,即合於法令規定。至於97年7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除應按行為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檢討設置行動不使者使用設施外,並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查97年7月1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施行前,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等建築物,雖列屬應設置供行動不使者使用設施之公共建築物範圍,但其「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觀眾席」及「停車位」等項目依法得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合致主管機關無從要求「至少必須設置一處」(詳附件一)。由於上開規定未至合理完備,內政部嗣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明定A-l組建築物,應就「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觀眾席」、「停車位」等項目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並自97年7月1日起實施(詳附件二)。
四、有關 貴聯盟所陳「台北新光影城」缺乏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乙節,本局所轄建築管理處前已辨理勘檢,該場所屬97年7月1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實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共建築物,其「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觀眾席」等項目依法係得自由設置,本局檢討尚符勘檢當時法令規定。惟為顧及行動不便者之權益,本局仍基於行政指導立場輔導該場所儘量參依現行法令檢討改善。
五、另來函建請本府爾后舉辦「臺北電影節」活動,應慎選無障礙環境良好之電影院或場館乙節,同函副請本府觀光傳播局錄案參處,並將無障礙環境建構情形納入「友善電影院」之評選項目。
正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副本: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社局障福字第1000028268號
主旨: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函請保障身心障礙者觀賞電影與參與影展權利乙案,惠請 貴局卓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100年3月30日殘盟(100)字第059號函辦理。
二、為期保障身心障礙者觀賞電影與參展權利,茲關市府辦理「高雄電影節」及觀賞電影該聯盟建議如下,敬請 貴局卓處:
(一) 辦理高雄電影節請選擇無障礙環境良好之場地。
(二) 請針對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休閒及文化活動(觀賞電影)擬定實施計畫。
(三) 請清查電影院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情形,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要求改善。
三、檢附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原函影本(如附件)乙份供參。
正本:高雄市政府文化局
副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聯盟、本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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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月24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第7次會前會議中,殘盟針對此案再次提出要求,當日會議做出以下決議:「請行政院新聞局於辦理相關影展活動,將電影院無障礙設施設備列入招標之必要條件;另函請各縣市政府調查電影院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置情形,彙整提供予委員參考。」
於9月21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第7次會議中,新聞局報告如下:
一、 有關辦理相關影展活動,將電影院無障礙設施列入招標之必要條件:本局說明:查本局並無主辦影展活動,亦無就影展活動對外進行招標事宜。另本局補助質機構辦理影展活動,依規定無法強制要求受補助機構將電影院無障礙設施列為受補助條件,惟將建議受補助機構於選擇映演時,宜將無障礙設施列入考量。
二、 有關函請各縣市府調查電影院無障礙設施設備之設置情形,預定於100年10月底前完成。
由於台北金馬影展即將在11月初開跑,殘盟查詢了網站,得知11月的播放場地有新光影城、微風國賓影城與長春國賓影城,因此打電話向台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確認,新光影城是否已經做好無障礙改善?執行委員會向新光影城確認後,向我們回覆,依據之前的改善建議,正在進行工程改善,讓電梯也可以停靠影城所在的4、5樓,工程預計於10月22日完成。
相信這對行動不便又愛好電影的朋友們是個好消息,希望大家持續共同關心,如果工程無法如期在影展前完成,我們需要藉助大家的力量讓更多人重視!
※延伸閱讀
◎100.03.20自由時報【無升降梯戲院 金馬奇幻 輪椅族望梯興嘆】
◎2011台北金馬影展【官網】
◎殘盟建置之政府資訊公開網站【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
◎100.06.29【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二條 (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之服務 )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前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
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
第五十七條 (無障礙設備之設置規定 )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