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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確保身心障礙者能與所有公民一樣平等行使投票權,殘盟針對第8屆立法委員與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辦理,已於今年8月中旬行文給中央選舉委員會,請其能保障身心障選舉人之投票權。


公文內容如下:


一、        依據 貴會於517日發布之新聞稿指出,101114日將同日辦理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請 貴會及早規劃促進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之各項措施:


(一)     選舉訊息應以多元、無障礙管道加以宣導


1.      選舉公報的提供必須考量各障礙類別閱讀的特性,並以可及的方式提供,如放大字體、點字、語音光碟的設計等,並將多元之選舉公報公告於貴會網站中,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下載。


2.      許多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並不了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導致投票率較低,建議於投票通知單或各媒體宣傳選舉訊息時,亦能同步宣傳。


3.      拍攝影片或與身心障礙團體合作,對身心障礙選舉人進行投票事前演練,將可提升身心障礙者對於投票的認識,並提高投票率。


(二)     加強選務人員教育訓練:過去曾偶發因選務人員對於身心障礙選舉人與選務工作不了解,而導致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權受損之事件發生,故請貴會應針對選務人員,製作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注意事項的手冊或影片,並於執行選務工作前辦理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之教育訓練課程,且可邀請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共同參與,將可透過模擬演練,提升選務人員之服務品質。


(三)     設置無障礙投票所


1.      投票所之設置應以交通便利且無障礙設施完善之場所為優先考量。


2.      各投票所都應設置適合輪椅選舉人使用之圈票處、提供供視覺障礙者使用之投票輔助器,並由選務人員主動提供身心障礙選舉人之各項協助。


(四)     提供詢問與申訴專線(信箱):當身心障礙選舉人對於選舉各項資訊有所疑問,亦或是執行選舉權時因選務人員疏失造成選舉權之損害,均可透過專線(信箱)反應,以保障身心障礙選舉人之權益。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817日以中選務字第1000001960號函回覆:


一、 為便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選舉權,本會於辦理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時,均函知各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引條相關規定設置投票所無障礙設施及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本會將再函請各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配合辦理。又本會及各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均將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注意事項及協助措施納入講習訓練教材,俾加強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


二、 另為方便視障選舉人瞭解候選人政見,以為行使選舉權之參考,特錄製有聲公報CD及錄音帶(國、台、客語),供視障選舉人瞭解候選人資料。且為確保視障選舉人之投票權益及投票秘密,各投票所均備有盲胞投票輔助器,視障選舉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向其說明投票所備有盲胞投票輔助器及使用方法,以輔助視障選舉人自行圈蓋選舉票。


三、 本會向來極為重視身心障礙選舉人選舉權之保障,貴聯盟來函建議透過無障礙管道加強對身心障礙選舉人進行選舉資訊宣導乙節,已錄案參考辦理。


 


除了以行文的方式,向主管機關訴求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投票權外,殘盟也於12月初開始,分階段進行倡導活動,希望除了身心障礙者外,也能有更多民眾一同來關注此議題。活動共分為三波,分別為:


 


第一波:第一波行動:總統大選電視辯論與政見發表會的手語畫面不清楚?請告訴殘盟


(時間:100123日~10116日)


第二波:【第二波行動:我每次去的投票所都有障礙?請告訴殘盟】


(時間:100126日~1001225日)


第三波:【第三波行動:投票當日發現投票所沒有無障礙設施?選務人員沒有提供協助?請告訴殘盟


(時間:101114日投票當日,請密切注意殘盟臉書與奇摩部落格公告訊息)


 


請大家從現在起到明年114日之間的選舉期間,可以踴躍參與殘盟所辦理的分階段活動,並歡迎將相關訊息提供給我們,因為大家的重視與共同努力,身心障礙者的權益才能夠與時俱進!!


 


 


    延伸閱讀


中央選舉委員會有哪些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的措施呢?
























項目



措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



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2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候選人政見發表會



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選舉公報



錄製有聲公報(國、台、客語),供視障者選舉人了解候選人資料。



投票所



1.      應為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


2.      應提供視障投票輔助器,視障選舉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向其說明投票輔助器及使用方法,以輔助視障選舉人自行圈票蓋選票。


3.      應設置輪椅選舉人圈票處遮屏。



投票所選務人員



1.      主動協助,如遇視障選舉人,適當引導並說明投票輔助器之使用方法等。


2.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行使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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