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2-07-02
內政部101.7.2台內營字第1010805813號
主旨:預告訂定「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住宅法第38條。
三、「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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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
住宅法業經總統 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一○○○○二九七四一一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為鼓勵住宅起造人、所有權人提升住宅無障礙性能,並透過訂定申請獎勵應符合之設計或改善基準,以逐步誘導住宅環境全面通用化,達到兼具可及性、便利性及安全性之目標,爰依住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擬具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計十六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二、適用本辦法之獎勵範圍及其申請人。(草案第四條)
三、新建無障礙住宅之獎勵方式。(草案第五條)
四、規定新建無障礙住宅申請獎勵應備具之文件、竣工查驗簽章負責人員資格及無障礙設施竣工圖說應包括之內容。(草案第六條)
五、舊有住宅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之獎勵方式及補助經費額度。(草案第七條)
六、規定舊有住宅申請補助應備具之文件、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簽章負責人員資格、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包括之內容及變更設計時應辦理之事項。(草案第八條)
七、舊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得放寬共有人同意比例之規定。(草案第九條、第十條)
八、舊有住宅核銷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經費應備具之文件及無障礙設施查驗簽章負責人員之資格。(草案第十一條)
九、規定不得重複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經費補助。(草案第十二條)
十、規定接受無障礙設施改善經費補助之建築物,不得任意變更。(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有關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及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事項。(草案第十四條)
※條文與附表請連結營建署網站下載【WORD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