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交通部於7月16日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36/ch06/type3/gov50/num18/Eg.htm
主 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二、 修正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151。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信箱:tsc_lin@motc.gov.tw。
部 長 毛治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依內政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係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一種,故其與社政機關核發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有一致核發要件,爰擬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六條及附件一之二修正草案有關專用車輛牌照申領資格及應備文件之規定。
主要也依據新制的部分,修正了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二: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新增依需求評估程序申請(修正條文如網頁及下方內容)
第十六條附件一之二 個人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審核規定修正草案
修 正 規 定 | 現 行 規 定 | 說 明 |
一、 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牌照),應依本規則、本審核規定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辦理。 二、 申領專用牌照,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三、 專用牌照得由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一人自行選擇是否申領,不強制換發;惟僅能就專用牌照或專停車位識別證,選擇其一,以利管理。在社政機關未取消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前,申領專用牌照,須先由專用牌照受理機關向社政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者未領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始得核發。 四、 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 五、 身心障礙者本人領用專用牌照,以一人一車一付牌照為限;以載運身心障礙者為由,用配偶、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名義領用專用牌照者,以身心障礙者一人發給一付牌照為限,兩者擇一不得重複領用。 六、 申領專用牌照者,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須領有小型車以上之有效駕駛執照,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及檢附下列規定文件: (一) 身心障礙證明。 (二) 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親屬,應另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七、 領用專用牌照之車輛,辦理過戶登記移轉至不符領用專用牌照之車主時,須同時換領一般車輛牌照。 八、 已領有牌照車輛,改換領專用牌照或一般車輛牌照,均須依規定繳交相關規費。 九、 領用專用牌照原因消滅時,領用人應將牌照繳回或換領一般車牌照。未繳回或未換領一般車牌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之。 | 一、 申領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以下簡稱專用牌照),應依本規則及本審核規定辦理。 二、 申領專用牌照,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三、 專用牌照得由民眾自行選擇是否申領,不強制換發;惟僅能就專用牌照或專停車位識別證,選擇其一,以利管理。在社政機關未取消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前,申領專用牌照,須先由專用牌照受理機關向社政單位確認申請者未領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始得核發。 四、 被限制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不得申領專用牌照。 五、 身心障礙者本人領用專用牌照,以一人一車一付牌照為限;以載運身心障礙者為由,用同一戶籍之家屬名義領用專用牌照者,以身心障礙者一人發給一付牌照為限,兩者擇一不得重複領用。 六、 身心障礙者本人申領專用牌照須加附身心障礙手冊並填具異動登記書。 七、 以家屬名義申領專用牌照,須加附身心障礙者之身心礙礙手冊,與身心障礙者同戶之戶口名簿影本並填具異動登記申請書。 八、 領用專用牌照之車輛,辦理過戶登記移轉至不符領用專用牌照之車主時,須同時換領一般車輛牌照。 九、 已領有牌照車輛,改換領專用牌照或一般車輛牌照,均須依規定繳交相關規費 十、 領用專用牌照原因消滅時,領用人應將照繳回或換領一般車牌照。 | 一、 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係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一種,為利管理一致性,第一點增訂申領專用牌照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規辦理。 二、 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將現行第三點專用牌照得由民眾自行選擇是否申領之規定,明定為得由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親屬一人自行選擇是否申領;另社政單位修正為社政主管機關。 三、 第五點配合專用牌照得申領對象酌作文字修正。 四、 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修正第六點申領專用牌照之應備文件。 五、 非身心障礙者本人申領專用牌照之應備文件合併於第六點規定,刪除現行規定第七點。 六、 現行規定第八、九、十點次變更。 七、 修正條文第九點增訂領用專用牌照原因消滅未繳回或未換領一般車牌照者,由公路監理機關逕行註銷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