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台灣修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於第2條主管機關增列了金融主管機關之權責:「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但依據中華民殘障聯盟於2012年12月出版的「2012身心障礙者人權民間報告書-回應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指出,身心障礙者使用金融商品仍受到差別待遇,包含
1. 購買商業保險常被拒絕、被無故增加保費或無法購買基金等金融商品:2012年3月30日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明訂保險業不得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但訂立保險契約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不在此限,此例外條款並沒有明確的定義;除此之外,此規定仍僅侷限於購買保險商品,並不保障購買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的權益。
2. 視障者開戶:全盲視障者到銀行開戶必須受以下之限制「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者,須有二位見證人簽名證明,始與簽名生同等效力,至於二位見證人,其一可為全盲者親友,其一為非經辦開戶行員」,且僅提供紙本資料,使全盲者無法閱讀,無法如一般人一樣直接開戶。
3. 使用自動提款機:全台的自動提款機約有2萬5千台,目前僅有16台語音提款機,只有提款、餘額查詢及密碼變更三種功能,對於視障者而言不但可近性不高,交易項目也被限制;可供輪椅使用者操作之提款機有2339台,但並沒有何謂是無障礙自動提款機的規格規範(僅提到最高按鍵高度在120公分以下),也沒有訂定明確的汰換計畫。
身為金融主管機關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雖由其下設的銀行局、保險局針對身障者使用金融服務之不便現況召開了幾次會議,但是從今年新春發出的102年工作重點方向的新聞稿就可略知,金管會是把這些應辦事項交由各金融業以及銀行公會、保險公會直接與身障團體對話。
這些年來的對話經驗,讓我們疑惑金管會的角色,難道所謂的金融監督管理是必須在考量市場機制與各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下才能做的嗎?但看看韓國政府的作法似乎並非如此。
2010年4月20日韓國的金融監督院(금융감독원)發出了一份新聞稿,說明了2009年8月實施的「提高身障者使用電子金融服務之便利性計畫」,此計畫緣於2008年實施的《障礙者差別禁止法》(장애인차별금지및권리구제등에관한법률),推動期程為2010年4月至2013年底,內容包含:
1. 改善網頁:為方便障礙者查詢金融商品與使用電子銀行,網頁改善計畫包含放大字體、語音朗讀、影片提供字幕、可透過鍵盤操作、能了解網頁顏色與明暗模式等功能與設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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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現況 |
2010.04~2013.04計畫 |
合計 |
投資金額 |
改善網頁 |
4家(語音朗讀) 7家(字體放大) |
17家 |
17家 |
215億韓圜 |
無障礙網頁認證 |
無 |
9家 |
9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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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幅增加障礙者可使用的現金取款機與自動提款機(CD/ATM):銀行的每個營業所至少要配置約1台(0.86台),其功能包含連接耳機時會自動轉換至視障者使用模式、點字版、感應裝置會自動播放耳機位置與使用方法等等,銀行也要配合改善營業所的硬體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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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現況 |
2010.04~2013.04計畫 |
合計 |
投資金額 |
CD/ATM設置台數 |
1104台 |
5298台 |
6402台 |
1015億韓圜 |
3. 電子銀行的服務:提供視障者點字安全卡片(未提供者須提供其他替代方案)、減免視障者的使用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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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現況 |
2010計畫 |
合計 |
點字安全卡片 |
10家 |
2家 |
12家 |
減免手續費 |
3家 |
1家 |
4家 |
4. 其他障礙者專屬服務:對於使用電子金融服務有困難的障礙者提供專屬的諮詢管道、語音客服與通訊中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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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現況 |
2010計畫 |
服務內容 |
專屬諮詢管道 |
釜山、慶南、光州銀行 |
Woori Bank |
由專門的商談員提供各種金融商談與匯款等服務 |
語音客服中心 |
釜山銀行 |
Woori Bank |
視障者使用電子銀行時,即使不按按鍵,也可以做資金轉帳等的語音服務 |
通訊中繼服務 |
大邱銀行 |
Hana Bank |
提供聽語障者可與銀行職員溝通的服務 |
☆接續下一篇【Part 2-1】
◎ 參考資料-台灣
※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e能網「2012兩公約身心障礙者人權民間報告書」http://www.enable.org.tw/iss/detail.php?id=236
※ 2012.11.27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奇摩部落格「有關無障礙ATM之規劃進度」
※ 2013.02.1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102年金管會工作重點方向-關懷弱勢鼓勵創意」
節錄:為協助身心障礙者便利使用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已積極推動無障礙ATM場所,目前已設置2,339處符合輪椅者用之無障礙ATM及16臺視障語音提款機,並依身障者需求檢視營業場所及提供專人服務等措施。雖然金融業過去對於社會公益已投入相當多的努力,惟對弱勢團體之服務仍可再提升,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與保險公會應直接與身心障礙者團體直接對話,瞭解其具體需求,研議可提供之金融服務項目等協助措施,以善盡金融機構之公益及社會服務責任。
※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無障礙ATM查詢服務」http://www.ba.org.tw/atm/bybank.aspx#
※ 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 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cgi/lglaw?@@846930886
◎ 參考資料-韓國
※ 2010.04.20금융감독원보조자료「장애인을위한전자금융서비스이용편의성제고」金融監督院新聞稿,「提高身障者使用電子金融服務之便利性計畫」
※ 韓國國家法規情報中心국가법령정보센터http://www.law.go.kr/
※ 2013.04.23장애인차별금지및권리구제등에관한법률제17조《障礙者差別禁止法》第17條
(금융상품및서비스제공에있어서의차별금지) 금융상품및서비스의제공자는금전대출, 신용카드발급, 보험가입등각종금융상품과서비스의제공에있어서정당한사유없이장애인을제한ㆍ배제ㆍ분리ㆍ거부하여서는아니된다.
(提供金融商品及服務之差別禁止)金融商品及服務的提供者在提供貸款、信用卡發卡、招攬保險等各種金融商品及服務時,若無正當理由不得對身障者做限制、排除、隔離、拒絕等事宜。
【翻譯: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汪育儒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