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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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報告】(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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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成績一覽表
類型 分組 |
縣 市 |
業務評分(60%) |
現勘評分(40%) |
總分 |
等級 |
都會型 |
臺北市 |
100.00 |
99 |
99.60 |
特優 |
新北市 |
100.00 |
99 |
99.60 |
特優 |
|
桃園市 |
100.00 |
98 |
99.20 |
特優 |
|
臺中市 |
100.00 |
99 |
99.60 |
特優 |
|
臺南市 |
98.00 |
99 |
98.40 |
特優 |
|
高雄市 |
100.00 |
99 |
99.60 |
特優 |
|
基隆市 |
61.00 |
94 |
74.20 |
乙等 |
|
新竹市 |
69.50 |
89 |
77.30 |
乙等 |
|
嘉義市 |
73.00 |
95 |
81.80 |
甲等 |
|
城鎮型 |
宜蘭縣 |
66.00 |
94 |
77.20 |
乙等 |
新竹縣 |
94.80 |
92 |
93.68 |
優等 |
|
苗栗縣 |
74.00 |
87 |
79.20 |
乙等 |
|
彰化縣 |
81.60 |
94 |
86.56 |
甲等 |
|
南投縣 |
98.00 |
99 |
98.40 |
特優 |
|
雲林縣 |
92.30 |
92 |
92.18 |
優等 |
|
嘉義縣 |
76.50 |
95 |
83.90 |
甲等 |
|
屏東縣 |
78.00 |
97 |
85.60 |
甲等 |
|
偏遠及離島型 |
花蓮縣 |
49.00 |
99 |
69.00 |
丙等 |
臺東縣 |
92.50 |
95 |
93.50 |
優等 |
|
澎湖縣 |
每2年督導一次 |
||||
金門縣 |
每2年督導一次 |
||||
連江縣 |
每2年督導一次 |
※【成果報告】伍、結論與建議
一、督導成果結論
(一)104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縣市共計有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南投縣政府等7個單位;優等縣市共計有新竹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等3單位。
(二)業務考評部份:
1.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缺失為7個單位的勘檢小組委員未能全員到課;「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規定每三個月實際開會一次,11個單位開會次數不足應確實改進。
2.改善成果:103年改善完成案件數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共有14個單位達成得分18分以上(約60%得分率),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等未達成,應加強辦理。替代改善計畫項目花蓮縣政府應加強辦理。
3.其他積極作為:「建管人員培訓率」項目,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應加強人員培訓;「積極作為」項目城鎮型得分率偏低,未達8.4分(60%得分率)的單位共計9 單位應加強改善。
(三)現場抽查部份:
1.建築圖說部份:部份縣市提供之資料僅是規範內容及規範圖說,非實際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實際構造詳圖;另建築物圖說缺失部份主要集中在構造詳圖部分,須加強尺寸標示。
2.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抽查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樓梯、無障礙通路、昇降設備缺失其次。
3.騎樓整平:歸納現場考評結果地面順平、坡道處理、其他各項缺,僅舖面材質無缺失;其他項目有騎樓留設通道寬度不足、突出障礙物、固定障礙物、違章建築封阻等缺失。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05年業務督導計書 :
1.業務考核部分,當年度部分工作項目各單位均已達到工作要求,建議依照執行情形調整業務考核內容與配分;建議考核表積極作為項目備註欄增加例舉項目及其得分標準。
2.現場抽查部分,委員反應當建築物設施設備有比較優良的設計時能採加分計算,建議修正現場抽查評分方式,採倒扣與加分併行方式。
3.建議營建署另行召開會議修正。
(二)業務考評部份:
1.勘檢人員的專業知識及經驗直接影響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品質,因此有關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部份,依勘檢原則第六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對於無法到課的勘檢人員,應於實務講習後再執行勘檢作業。
2,「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規定每三個月實際開會一次,且基金成立的目的在於無障礙相關作業費用的收支管控,令主管單位利用規費法進行各種費用收取支出,基金必須正常運作管理,應落實依法定期召開會議。
(三)現場抽查部份:
1.建築圖說部分:建議各主管建築機關與所在地建築師公會,共同建立建築執照無障礙圖說製作範例,讓無障礙細部大樣圖符合設計內容。
2.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人員對勘檢建築物提供之改善建議,縣市主管機關應確實分類,對於不符合法令規定部份,務必要求改善;對於非法令規定部份,進行道德勸說,勿應不同的勘檢人員而有不同之檢查標準,建議各縣市政府可彙整「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現場勘檢案例說明手冊」,於委員勘檢實務講習做為教材使用。
3.騎樓整平部份:不論是騎樓整平路段或騎樓順平路段,均獲得當地民眾不錯的評價,但仍有部份路段未進行管制,造成民眾將騎樓視為私人汽車停車位、摩托車任意停放及商家肆意擺放物品等現象,部份路段行人無法通行;因此建議縣市政府應配合相關單位儘量推動騎樓淨空專案,確實有困難者,至少應要求留設出1.3公尺寬度供行人及輪椅者通行。
(四)設計規範修正建議:
1.門鎖:建議針對無障礙廁所門鎖、門扣做制式規定,與無障礙通路之出入口「門」的相關規定做區隔。
2.小便斗:有鑒於無障礙廁所內部空間須考慮各種輪椅使用者移動輪椅、移位至馬桶、旋轉輪椅等人體工學空間尺度,建議明定無障礙廁所內部不宜設置小便斗。
3、無障礙標誌:議放寬無障礙標誌規定,讓無障礙標設計更符合建築物整體規劃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