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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交路字第10450036301號
主 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
三、「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tc.gov.tw/),「公告事項」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一段50號。
(三) 電話:(02)2349-2142。
(四) 傳真:(02)2389-9887。
(五) 電子信箱:lienjen@motc.gov.tw。
部 長 陳建宇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符合當前各先進國家力求提升計程車服務品質之國際趨勢,目前計程車乘車證明仍需由乘客主動索取再由計程車駕駛人或乘客自行填寫之不便應予改善。另國道高速公路自一百零三年起實施里程計費,惟現行計程車計費表並無計算行經國道路段應收通行費金額之功能,駕駛人向乘客收取國道通行費需透過查詢方式知悉金額,易衍生爭議。為提升計費表之功能,以提供乘客日後報帳、檢核、申訴等使用,且可自動計算行經國道高速公路路段收取之通行費,爰就本規則增定計程車安裝之計費表,應有列印乘車證明之功能,行使國道高速公路並向乘客收取通行費應配備有計算通行費裝置之計費表,及明定計費表計算通行費之方式,並參考國際法定計量組織訂定之計程車計費表建議規範,於附件增訂計程車計費表之費率參數計算、列印格式、語音播報、資料傳輸等規範。另考量計程車新式計費表之生產及相關配套措施所需時程,其換裝期限由交通部另行公告。
另為因應桃園縣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為直轄市,並將金門縣與連江縣計程車營業區域納入規範,爰配合修正附表七計程車客運營業區域劃分規定。
第九十一條附表七修正草案對照表(請參見PDF)
第九十一條附件一修正草案(新增規定)(請參見PDF)
第九十一條附件二修正草案(新增規定)(請參見PDF)
附件二 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節錄)
四、語音提醒規範
(一) 按「計程計時」按鍵後,語音播放內容應包含「歡迎搭乘」、「請繫安全帶」、「以○○縣(市)費率計費」;若以夜間費率收費時,應播報「以○○縣(市)夜間費率計費」。
(二) 於營運模式下,按「停」按鍵後,語音播放內容應包含「停止計時」;再按「停」按鍵時,語音播放內容應包含「繼續計時」。
(三) 於營運模式下,按「列印」按鍵後,語音播放內容應包含「總金額○○元」、「請記得隨身行李並索取乘車證明,謝謝搭乘」。
(四) 於營運模式下,按「高速公路」按鍵後,語音播放內容應包含「開始(停止)計算通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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