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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1498:2010-09-15-11-34-20&catid=23:2010-02-24-06-20-15&Itemid=57

 


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0-09-14


內政部99.9.14台內營字第0990807305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之依據:建築法第97條。


三、旨揭修正草案詳如 附件 。本案另詳載於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


四、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345轉2877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信箱:
cpamail@cpami.gov.tw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及建築設備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技術規則自三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十九次修正施行。為因應監察院對於停車空間獎勵之合法性原則、放寬免計入容積項目造成不合理空間設計等意見,及考量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實際對於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機之需求,並考量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相關用語,尚與本規則不同,爰配合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實際需求,既有五層以下非公共建築物實有增設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昇降機需求,並參考陳立法委員節如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召開如何落實無障礙(通用)住宅公聽會結論之建議,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增訂既有五層以下非公共建築物增設昇降機時,不計入建築面積等相關配套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二、經監察院九九內正二○糾正案明確指出,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授權地方訂定鼓勵要點,法制上與司法院相關解釋所揭示之合法性原則有違,及獎勵容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是現應刪除該條文。惟考量實務現狀及法律關係之安定性,及於都市計畫法規或依停車場法第九條增修訂增設停車空間規定所需法制及配套作業時間及為落實將獎勵增設之停車位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爰修正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二,並增訂該條文適用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之二)


 


三、因應監察院九八內正三五糾正案及九九內調三四調查意見指出,建築法規不斷放寬免計入容積項目影響消費者權益,且免計入容積之項目常違反設置目的,建築物為爭取更多使用空間,常見百姓買到的客廳是停車空間、房間是機電空間等不合理設計,爰檢討修正建築技術規則部分免計容積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二條)


 


四、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升降機」相關用語,修正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四十二條。)


 


另鑑於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六章昇降設備條文,與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一○五九四「升降機」、CNS二八六六「升降機昇降階梯及昇降送貨機檢查方法」、CNS一二六五一「升降階梯構造」諸多條文重複規定,且標準尚有不一,並檢討現行實際需求,爰配合修正建築設備編相關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用語,爰修正第六章第三節及第四節節名。


 


二、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關用語,修正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


 


三、考量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及國外相關法規,修正昇降設備所用技術用語。(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


 


四、修正昇降機昇降路內之通風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條)


 


五、刪除昇降機頂部安全距離及機坑深度定義,移列為第一百零九條之技術用語。(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六、配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修正昇降機機坑照明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二條)


 


七、修正昇降機於同一樓層設置出入口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七條)


 


八、修正昇降階梯之額定速度、坡度及揚程高度,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


 


九、修正昇降階梯機械室之通風口面積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


 


十、修正昇降階梯之欄杆,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一、      考量昇降階梯之使用安全,增訂設置防夾保護板之規定。(增訂條文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一)


 


十二、      修正昇降階梯之安全裝置,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九條)


 


十三、      修正昇降送貨機之昇降路構造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條)。


 


十四、      因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就昇降設備已有相關規定,且純為設備部分條文,建築技術規則無需重複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九條之一、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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