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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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3.12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相關函釋

1.      購置國外之輔具亦得補助及相關規定 (102.07.03內授中社字第1025932188號)

主旨:有關貴轄民眾陳  女士函詢自國外購置輔具可否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貴轄民眾陳  女士102年6月3日傳真本部陳情書並參據 貴局102年5月29日北市社障字第10237982700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所需輔具,本部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之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訂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作為民眾申請補助及地方政府執行補助事宜之依據。有關申請補助經費應備文件,依據補助辦法第9條規定:「…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故申請人應依上開規定檢附應備文件,惟並未明定不補助購置自國外之輔具,合先敘明。

三、        有關購置自國外之輔具涉及購買憑證認定之疑義部分,查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19點規定:「非本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另第20點規定:「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各機關向國外採購於網路完成交易,若無法取得前項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而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子憑證者,可由經手人列印該電子憑證並簽名,作為報支之憑證」辦理,本案請貴局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另國外購置之輔具涉有保固書及醫療器材品質之官方認證資訊,相關文件請比照支出憑證依據申請人提供完成譯註本國文之資料審認,一併敘明。

四、        本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每人每年2年4項補助之計算方式 (101.07.17內授中社字第1015062752號)

主旨:有關 貴局來函請識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輔具補助項次計算方式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101年7月9日北市社障字第10139517200號函。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第3項所定「輔具補助每人每2年度以補助4項為原則」之規定,係考量補助項次計算之便易及明確性,故採年度為計算期間。另本辦法係屬修正,有關項次之計算自應以申請年度為準列計2年度內(含上年度)已獲補助之項次,核實給予補助。以本(101)年補助案為例,若申請人上年度(100年)僅申請1項,則本年度尚有3項可予申請,依此類推。

三、至有關支援 貴局辦理教育訓練之講授人員事宜,考量人力有限,建請 貴局由局內參與修法會議人員自行講授或邀請參與會議之專家學者、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3.      縣市政府不得降低補助額度或減少補助項目 (101.07.12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821號)

主旨: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之規定,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全面施行,本部業於101年7月9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57號令發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諒達。

二、前揭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考量財務狀況調整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金額。」,查該規定旨在授權地方政府得視地方特性及身心障礙者之需要,另行增訂身心障礙者所需之輔具補助項目或提高補助金額,即不應有減少補助項目或補助金額之情事,以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特補充說明。

 

4.      闡明再次申請特製機車應先將前車報廢規定之意旨 (102.04.24內授中社字第1025931388號)

主旨:貴辦公室轉來民眾陳情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基準表有關特製機車補助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 貴辦公室102年4月17日轉來民眾陳情信辦理。

二、        為提供身心障礙者完整之輔具補助,本部近2年經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團體、專業團體,歷經28次會議研議,完成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輔具補助基準表之修訂,主要修訂內涵如下:增訂中低收入戶補助標準、增訂罕見疾病得不受補助基準表限制、增定特殊需求者得提出專案申請制度、增定主管機關應依個案需要提供到宅評估、明定輔具申請程序、增加補助項目自85項增加為172項、依市價合理調整補助金額、實施產品分級、詳訂各項輔具之功能或規格、依輔具實際使用年限調整申請期限、明定醫療器材應經醫材查驗合格、賦予輔具供應商保固責任、制定標準化輔具評估報告書等,合先敘明。

三、        陳情內容涉及特製機車補助規定係本部訂定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補助項次第22項特製機車補助,於「補助相關規定」之其他規定第5點明定:「再度申請特製機車(含修訂前之「特製三輪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相關規定之緣由說明如下:

(一)機車合理使用年限問題:本次修訂補助辦法時,考量補助金額提高(加裝輔助輪之A款提高20%;改裝為輪椅直上型之B款提高37.5%)及機車合理使用年限,為使資源有效運用,原擬合理延長補助年限。惟部分身心障礙者認三輪機車加裝第三輪之緣故,提高損耗率致使用逾6年即不堪使用,騎乘者有安全疑慮,故補助基準表係考量安全之需而訂定上述規定。

(二)財產權問題:上列規定係僅針對申請新的特製三輪機車補助者,於申請新車補助時之應備條件。並非規定凡接受補助者均應於該機車使用滿6年即應報廢,故不涉及財產權問題。惟考量安全性與合理性,如民眾認原補助機車不堪使用而須申請新的機車補助時,仍應將舊車報廢。但如認舊車尚堪使用而無安全疑慮,則考量社會資源有限建請繼續騎乘,保留申請項次額度(補助辦法規定每2年得申請4項輔具),或將補助經費保留給其他有輔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

四、        另因實施新制後有部分民眾並未知悉上述規定已將舊車轉售,或有機車遺失等特殊情形,依據本部101年度召開全國輔具聯繫會議之決議,再度申請「特製機車」時,原則上仍應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但如實務上民眾確有無法取得報廢證明之情事,可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由各縣市政府專案評估辦理。

 

5.      闡明助聽器差異化補助之意旨 (102.05.23內授中社字第1025056938號)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6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申請助聽器補助者,補助標準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102年5月2日北市社障字第10236390300號函。

二、        有關本部101年7月9日發布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係屬法規修正,故修正前民眾相關申請紀錄並不因辦法修正而註銷或重新起算補助年限,亦無「初次申請是否含舊制期間」之疑義,合先敘明。

三、        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基準表助聽器補助相關規定四、其他規定(六)明定:「初次申請時年滿65歲以上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B款為限」,本項規定之意涵並經本部於101年9月7日以內授中社字1015934691號公文函發「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問答集」(諒達)闡明:「…因先天聽覺損傷兒童其聽覺損傷之修復…之關鍵期…,並考量聽障兒童家屬未來須負擔之各項費用期間較長等因素,故集中補助資源給予較高之補助款…;對於65歲以上因年邁退化之聽障者,考量其資產能力及子女對其負有奉養責任,故給予之補助金額相對較低(單耳最高7,000元),但其仍可自行負擔差額購置較高階等級之助聽器產品。本類個案於第2次申請時,其補助額度仍以B款為限。」,本項規定之意旨係基於資源有限之考量,將補助資源優先提供正處學齡或就學中之聽障兒童,提高其補助款,至65歲以上始有輔具需求者,依上述理由,申請助聽器補助時若擬使用較高階之助聽器(C款)需由申請人相對負擔較多自負金額,且爾後之申請均以相同原則補助之。

四、        另申請人購置之助聽器如為C款,但因屬年邁退化之聽障者致依上開規定補助額度依B款標準核定時,則請款時應比照B款助聽器,免除補助相關規定四、(九)所定驗配後經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之程序。至本項規定所指「再度申請時,除C款外可免提出聽覺評估報告」係指曾依本辦法獲助聽器補助者,因業經助聽器需求評估,故再行申請購置補助額度較低之A或B款助聽器時,基於便民原則,可免除再度實施助聽器需求評估,一併敘明。

五、        副本單位請視同正本辦理。

 

6.      說明爬梯機補助相關規定 (102.11.29社家障字第10200630582號)

主旨:有關申請輔具費用補助之「爬梯機」是否需取得醫療器材查驗合格登記證明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2年10月22日高市社障福字第1023856800號函。

二、查為照顧身心障礙者,避免身心障礙者誤購品質不佳之輔具,本署(含前屬內政部時期)於101年7月研修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時,增定如購置屬醫療器材之輔具,應出具該輔具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始得申請補助款,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有關醫療器材之認定係屬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權責,該署業就醫療器材查驗相關作業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明定鑑別範圍及申請查驗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三、有關爬梯機因種類及樣態繁多,需依其產品使用方法、功能及工作原理等資訊始能判定是否列屬醫療器材,故如有申請本項補助者,應請該產品之供應商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俾由該署確認是項產品是否為醫療器材及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如經該署審查結果確認是項產品不以醫療器材列管時,對於該項產品自可參據該署相關文件,無需再要求檢附醫療器材查驗合格登記證明文件。

 

7.      高活動輪與電動輪椅非擇一補助項目 (102.09.04社家障字第1020010416號)

主旨: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高活動型輪椅補助 規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102年7月11日府社障字第1020170074號函。

二、        有關本部訂定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補助項次第9項「高活動型輪椅」,於「補助相關規定」之四、其他規定(一)明定:「申請本項補助者,於使用年限內,不得再申請其他輪椅」,按本規定係考量使用高活動型輪椅者,該款輪椅之功能已含括補助基準表所定第3項次至第5項次之A、B、C款輪椅,基於補助不重複原則,不得再申請其他輪椅。至補助項次第10項之電動輪椅其性質與手動輪椅有異,屬具中程移動功能之行動輔具,故並未規範申請補助項次第9項「高活動型輪椅」不得再申請項次第10項「電動輪椅」,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多元之輔具使用需求。

 

8.      遷移戶籍後應至原申請縣市請款 (102.05.01內授中社字第1025900413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輔具補助經核定後遷移戶籍至其他縣市者,補助款撥付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102年4月17日府勞社障字第1020075079號函。

二、        考量不同縣市間辦理輔具補助之審核工作仍存有若干差異,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申請案如經縣市政府核定,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應向原核定之縣市政府申請補助款之撥發,以明權責,惟仍應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所定申請期限相關規定。

 

9.      核定與購置品項不一致之處理 (102.06.13內授中社字第1025002410號)

主旨:貴局函轉沙鹿區公所函詢輔具補助有關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購置之輔具與核定內容不一致時之認定標準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局102年6月6日中市社障字第1020048881號函轉來臺中市沙鹿區公所102年5月31日沙區社字第1020012583號函。

二、        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各項輔具補助相關規定明定部分補助項目應於檢附保固書之內容載明「…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該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係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依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作業,核發該查驗登記字號。並視實際需要修正認列醫療器材之品項,合先敘明。

三、        經查現行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定保固書須載明「…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之項目,現行已有補助項次1之「推車-A款」、補助項次77之「人工講話器-一般型」、補助項次78之「人工講話器-電子型(電動式)」已非列屬醫療器材,不須依上開法規辦理查驗登記,故申請購置該項輔具者,該項輔具之保固書亦無須載明其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四、        另部分輔具補助之申請人,於核定特定輔具補助項目後,如有因經費負擔或實際使用需要等因素實際購置與核定款別不同之輔具者,是否可予補助1節,因涉及不同輔具項目性質及個案需求之差異,事屬個案認定事宜,請本權責核處,必要時可請求相關專家學者或縣市輔具中心協助提供專業意見以資核處。

 

10.  界定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 (101.10.16內授中社字第1015935252號)

主旨:貴院詢問所屬「醫療復健輔具中心」是否屬本部所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院101年9月25日(101)千醫字第10109070號函。

二、        有關本部訂定補助基準表對於部分輔具之需求評估工作,明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係為確保輔具評估之專業性並擴大評估之供給,以符便民精神。上開評估報告書應由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87條所定資格之單位,指派具有「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資格之專業人員,提供符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第89係所定之輔具評估、使用訓練、維修、調整…等輔具服務,合先敘明。

三、        綜上,由各級政府機關、單位自行設置或透過招標程序委託、以專案方式補助符合上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資格之單位辦理輔具服務者,即屬補助基準表所定之「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

四、        查 貴院係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設置之「醫療復健輔具中心」,故屬上開「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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