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補助制度有極大的改變,為利各縣市政府與民眾了解相關規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前身為內政部社會司)於網站上公告了補助辦法、補助基準、申請流程與問答集,近日也將相關函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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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
首頁(http://dpws.sfaa.gov.tw/)>法令福利政策>身心障礙者福利法規>五、支持服務:社政(第2頁)
★ 101.07.09【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全文17條)
★ 101.07.10【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包含15大類172項)
★ 101.09.07【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問答集】(共13題)
問題一、「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是否以修訂前之補助辦法及補助標準表之規定申請輔具補助」;「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是否完成換證或重新評估後才適用修正後之補助辦法及基準表」?
答:補助辦法第3條明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故7月11日起,不論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均一體適用,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並依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評估相關規定,按評估及核定結果予以補助。另若有符合補助辦法第10條規定情形者,經評估認符合需求者仍得給予補助。
問題二、「是否可以延後實施修正後之補助辦法及基準表」?
答:輔具補助辦法及基準表已於101年7月11日修正實施,且補助辦法第3條明定「本辦法之補助對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故7月11日起,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均應依本部修正發布之補助辦法及基準表辦理補助。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基於其他考量,可本從優、從寬之原則辦理補助事宜,但相關規定不得低於修正後補助辦法及基準表所定標準。
問題三、「有關輔具之評估是否可不採用內政部發布之格式」?
答:為使輔具之需求評估標準化以符合專業性與一致性,進而全面且精確的瞭解身心障礙者輔具需求,本部發布之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係委託陽明大學辦理之「內政部多功能輔具資源推廣中心」邀集相關專業團體歷經多次會議研議修訂而成,各縣市政府對於評估結果之審認應以本部發布之評估報告書為之,不得拒絕採認輔具服務提供單位開立之評估報告。各縣市政府若執行時認有須因地制宜,增修評估報告書內容之必要者,應報本部核備。
問題四、「輔具補助基準表於補助項目加註※項目,縣市政府得否不依最高補助金額給予補助」?
答:查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補助額度係以依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分級補助為基本原則,附註另立例外規定之意旨,係考量輔具補助新制修正幅度較大,且適逢身心障礙鑑定新制同步實施,為降低各項新制推動之障礙,原補助標準有暫予維持之必要,故明定特定項目仍應依原規定,不論申請人經濟狀況差異給予一致性之補助額度。再查縣市政府所定補助標準不得低於本部所定額度之規定,本部業於101年7月14日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821號文函釋在案,故本表之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若符合補助資格且支出憑證符合規定,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問題五、「18歲以下或25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C款且符合六種基準功能之數位式助聽器時,補助額度最高為單耳2萬元,雙耳4萬元?或須再依據備註第1點之規定,依家庭經濟狀況分別補助100%、75%、50%」?
答:有關18歲以下或25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給予較高補助額度係考量其因語言學習之迫切需要,故從優給予補助,係屬補助金額之特殊規定,並不適用備註第1點依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分別補助100%、75%、50%之規定。
問題六、「申請居家用照顧床相關項目(編號105至107)之補助,是否以肢體障礙重度之障別與等級為要件」?
答:有關本項輔具補助並不以肢體障礙之障別、重度等級為要件,惟仍須經輔具評估,確認是否已達癱瘓而無法翻身且無法自行坐起之情況,依其實際需求給予補助。
問題七、「申請特製機車者,是否可一併申請機車改裝-倒退輔助器之補助」?
答:查輔具補助基準表項次22之「特製機車-A款」、項次23之「特製機車-C款」,均配有輔助輪,惟項次26之「機車改裝C款(裝設倒退輔助器)」則非屬「特製機車」之必要配件,須依個別需求另行加裝並支付費用,故申請特製機車者,必要時仍可申請項次26之「機車改裝C款(裝設倒退輔助器)」,不受補助基準表項次22至26「三、其他規定(二)」之限制。
問題八、「助聽器之補助規定初次申請時年滿65歲以上者,補助額度以B款為限之意涵」?
答:考量不同輔具之性質影響涉及不同年齡身心障礙者之發展或學習需要,本次除秉覈實訂定補助金額之精神,提高高階助聽器補助金額並相對酌減低階助聽器補助額度外,因先天聽覺損傷之兒童其聽覺損傷之修復及語言發展學習在一定年齡期間為修復與發展之關鍵期(語言學習黃金期),故對於聲音精確度之需求更高,並考量聽障兒童家屬未來須負擔之各項費用期間較長等因素,故集中補助資源給予較高之補助款(單耳最高2萬元,雙耳最高4萬元);對於65歲以上因年邁退化之聽障者,考量其資產能力及子女對其負有奉養責任,故給予之補助金額相對較低(單耳最高7,000元),但其仍可自行負擔差額,購置較高階等級之助聽器產品。本類個案於第2次申請時,其補助額度仍以B款為限。
問題九、「是否申請C款助聽器始需要提出輔具評估報告」?
答:依據輔具補助基準表項次68-70輔具補助相關規定/其他規定/(九)「再度申請時,除C款外可免提出聽覺輔具評估報告書」,故第1次申請者,不論其申請之款別均應提出聽覺輔具評估報告書。惟若申請人前(含本次補助辦法修正前)已申請過助聽器補助,則第2次起,除非申請C款,否則均不須再提出輔具評估報告書,但C款則應經助聽器驗證合格。
問題十、「民眾接受輔具評估是否僅能於設籍縣市之輔具中心辦理」?
答:有關民眾接受輔具評估之處所,補助辦法及基準表僅規定評估處所及評估人員應符合一定資格,並未限定應於設籍縣市之輔具中心辦理。惟考量評估工作之便民及申請輔具之效率,建請各縣市政府參採其他縣市輔具中心評估報告,並衡酌評估量能辦理非設籍當地縣市民眾之輔具評估工作。
問題十一、「個人衛星定位器之規格功能規範所指『通話功能』為何」?
答:個人衛星定位器係為協助搜救人員或家屬儘速找到失智、智能障礙或自閉症之身心障礙者,故除衛星定位外,透過語音對話溝通之功能亦屬必須,因此所指『通話功能』係指雙向之語音通話功能,僅能提供單向求援語音發話功能者,不符規格要求。
問題十二、「有關輔具補助標準表各補助項目之『補助相關規定』所列『…保固書…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之規定,有無緩衝措施」?
答:查屬醫療器材之輔具,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係為確保該項輔具之材料或成品業經相關機關依法查驗或登記,以確保產品之安全,進而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另考量本次修正相關規定實施後,部分輔具供應商及民眾尚未能普遍認知相關規定,考量便民及避免影響民眾申請輔具補助之權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衡酌輔具補助項目之性質與安全性,暫予未能出具上開登記字號之輔具項目補助,惟自102年1月1日起,各申請案仍應確實依輔具補助基準表之規定辦理。
問題十三、「補助項次編號172『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其『補助相關規定』所列『…至少10年之保修…』其與『保固』有無差異」?
答:有關人工電子耳語言處理設備更新所定「保修」係指輔具供應商應於保修期間內,對於合理使用狀況下造成之損壞,提供修復或其他可協助持續有效使用人工電子耳之服務。至於保固,則係指保固期間內,對於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外力、可歸責於使用者等因素造成之故障,應提供免費維修或更換新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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