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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無障礙選舉專區】

http://web.cec.gov.tw/files/11-1000-5706.php

 

【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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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cec.gov.tw/ezfiles/0/1000/attach/20/pta_19969_5308135_39111.doc

為便利身心障礙選舉人行使投票權,選舉委員會特提供下列協助措施:

一、  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為便利視障選舉人了解候選人政見,供行使選舉權參考,特錄製有聲公報CD及錄音帶(國、台、客語)提供使用。

二、  設置無障礙設施

投票所入口處,如不便於身體障礙選舉人進出,應鋪設簡易無障礙設施。乘坐輪椅選舉人,進入投票所時,工作人員應主動予以協助,並洽商其他在場選舉人,禮讓其優先投票。

三、  設置身心障礙圈票處遮屏

投票所設置適合乘坐輪椅選舉人使用之圈票處遮屏,以方便其投票。

四、  設置盲胞投票輔助器

盲胞選舉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向該盲胞說明投票所備有盲胞投票輔助器,並說明其使用方法,輔助盲胞自行圈蓋選舉票。

五、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盲胞如不擬使用投票輔助器投票,仍可由盲胞之陪同家屬,依據盲胞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陪同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1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身心障礙選舉人如發現投票所未提供上列協助措施時,可向本會或當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反映。(聯絡電話詳見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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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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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eb.cec.gov.tw/ezfiles/0/1000/attach/36/pta_19970_8569698_39159.doc

一、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應有之態度:

    身心障礙選舉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投票所工作人員應本尊重之精神,以真誠和藹之態度,主動予以適當協助,以方便其行使選舉權。提供身心障礙選舉人協助時,應注意其協助方式之適當性,不得損害其個人尊嚴。

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規定之定義與執行: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1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1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身心障礙者不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人員為限,凡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均適用上開法條規定。

(二)定義:

1、「不能自行圈投」,係指肢體功能不健全致不能自行圈投,心智障礙者如肢體功能健全,仍應自行圈投。「能表示意思」,以口頭明示之意思表示為限,但有語言障礙而無法口頭意思表示者,得以其他明示之意思表示為之。(93年1月7日中選一字第0933100006號、93年1月20日中選一字第0933100027號函)智能障礙者因其肢體功能健全,故不得由家屬代為圈選,仍應由本人親自圈選。

2、「家屬」,不因家屬之年齡或有無選舉權而有所區別。至其「家屬」身分之認定,除投票所工作人員職務上所確知其事實外,應由該身心障礙人員舉證;或備具有關戶籍資料,或出具村(里)、鄰長證明,均為所許,投票所工作人員,應本於職權,依事實認定之。(75年7月29日中選法字第16630號函)

(三)執行:

1、部分身心障礙選舉人從外觀上難以認定其是否確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3項「不能自行圈投」者,如認定有爭議時,選舉人得出示身心障礙手冊,作為判斷標準。

2、身心障礙無法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且無家屬在場者,請求協助或代為圈投時,應由管理員及監察員各1人,確實依據選舉人本人之明確意思,謹慎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三、照顧身心障礙及老弱之人:

    身心障礙及老弱之人行動困難,應予照顧扶助,如必須引至圈票處,於到達時立即退回原位置工作,俟其圈票完畢,招請時,再前進扶引至投票處投票。

四、協助乘坐輪椅之選舉人:

(一)如為乘坐輪椅選舉人,遇有上下坡道,或過臺階、門檻時,工作人員應主動予以協助通行。並洽商其他在場選舉人,禮讓其優先投票。

(二)投票所應設置適合乘坐輪椅選舉人使用之圈票處遮     屏,以方便其投票。

五、投票匭放置之位置:

    投票處應在適當位置及高度放置投票匭,附近不可有障礙物,以免影響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

六、與視障選舉人交談及引導:

    投票所工作人員與視障選舉人交談時,應以一般音量及音調表達,如須引導視障選舉人行走時,工作人員站立於視障選舉人之左前方(約半步至一步之距離),並讓視障選舉人的手搭在工作人員的右肩上或右手肘上,不要抓著視障選舉人的手臂,在引導過程中告知所在路況與位置,如高低差、障礙物等,以協助其順利完成投票。

七、投票所應備置視障者投票輔助器,輔助視障選舉人自行圈投,其協助方式及步驟如下:

(一)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於視障選舉人至投票所投票時,應向該視障選舉人說明投票所備有投票輔助器,並詢問視障選舉人係自行圈投或由他人協助,如使用視障者投票輔助器,應向視障選舉人說明其使用方法,輔助視障選舉人自行圈蓋選舉票。

(二)視障選舉人如需使用投票輔助器時,應由視障選舉人之陪同家屬或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協助視障選舉人將選舉票夾入投票輔助器,並對齊輔助器上之黑線方格後,交予視障選舉人進行圈選。

(三)選舉票夾入投票輔助器後,應由視障選舉人之陪同家屬或投票所工作人員導引視障選舉人至圈票處,指引圈票處圈選工具與印泥擺放位置,並提醒避免雙手沾到印泥污染選舉票後,陪同家屬或工作人員應退出圈票處,由視障選舉人自行圈蓋選舉票。

(四)使用視障者投票輔助器,以1次1張選舉票為原則,逐張遞送予視障選舉人,以利其完成圈選。視障選舉人圈蓋選舉票完畢後,除視障選舉人要求協助外,應由視障選舉人自行將輔助器內之選舉票抽出折疊後,放置於遮屏內之圈票隔板上,待完成所有選舉票之圈選後,再由其陪同家屬或投票所工作人員引導,將選舉票依選舉種類分別投入投票匭,輔助器交還投票所工作人員。

(五)圈蓋選舉票方式係將選舉票夾入投票輔助器後,由視障選舉人觸摸輔助器上之候選人號次之點字與號次上方挖空之圈選欄方格,對準方格內之選舉票圈選欄蓋圈選戳記。視障選舉人如未受點字教育者,仍可自左而右摸數輔助器上挖空之圈選方格順序,找出所屬意之候選人之圈選欄位置,圈蓋圈選戳記。

(六)投票所工作人員應隨時維持投票輔助器清潔,以免視障選舉人投票時沾污選舉票。

(七)視障選舉人如不擬使用投票輔助器投票,仍可由視障選舉人之陪同家屬,依據視障選舉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陪同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1人,依據其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

(八)投票輔助器於投開票完成後,應交回鄉(鎮、市、區)公所轉交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集中保管。

八、協助聽障選舉人投票應注意:

(一)投票所現場,應張貼明確之文字標示,以引導聽障選舉人順利完成投票。

(二)對於聽障選舉人提出投票相關疑問時,現場工作人員應友善的即時以文字、清楚的嘴型或手語提供解答。與聽障選舉人交談時,應與其面對面,眼睛直視對方,慢慢地說,使聽障選舉人可由工作人員的臉部表情和唇形變化,得知表達的訊息,但不誇大嘴形,避免限制聽障選舉人讀唇語之能力。若聽障選舉人不瞭解某一個字、詞、語,可換用其它的說法或語句,或用紙、筆書寫。

九、鑒於多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年長或身心障礙選舉人1次領圈投多張選舉票可能發生困難,投票所宜視選舉人數多寡,適度增加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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