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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務字第1033150023號函訂定發布

 

一、為落實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以利行動不便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投票所以設置於一樓為原則,如有設於地下室或二樓以上之樓層者,須有電梯通達,無電梯通達者,應另覓其他適當場所。 

三、投票所無障礙通路

(一)自投票所所在場地之主要道路或人行道通往投票所出入口之間,至少應確保一條無障礙通路,以利行動不便之選舉人進出及通行。

(二)無障礙通路之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通路地面高低差距過大處,應作斜角處理或設置坡道。

(三)無障礙通路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通行。

(四)無障礙通路兩側如有妨礙通行之懸空突出物,投票日當天應予以移除。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於其下方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五)室內無障礙通路上如有設置門扇,投票日當天應維持開啟。

(六)無障礙通路動線旁有樓梯者,該樓梯下方如非實心,則應加裝護欄、圍牆,或者改變通路之動線。

四、無障礙通路上之坡道

(一)坡道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通行,其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二)坡道應儘量平緩,避免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過大者。

(三)坡道之上、下方平臺高低差較大者,坡道兩側應設有連續性扶手。

五、使用電梯之投票所

(一)通往投票所之主要出入口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電梯方向指引。

(二)電梯門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進出。

(三)電梯機廂深度應充足,機廂內兩側應設置扶手。

(四)電梯操作盤之按鈕應附有點字標示,或指派專人予以協助。

(五)電梯應裝設語音系統或鈴聲,以報知停靠樓層及開關門之動作。

六、投票所擇定後,如發現有其他可能造成行動障礙之物品,應於投票日前先行移除,或規劃其他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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