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障礙,甚麼才是障礙?如何去除路阻公聽會
紀錄
壹、時間:103年05月06日(週二)14:30-17:15
貳、地點:立法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參、主辦單位:陳節如委員辦公室、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台灣八福無障礙生活發展協會、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肆、主席:陳節如立法委員
伍、會議紀錄: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陸、出席名單:
一、 內政部營建署 公共工程組趙啟宏科長、建築管理組張志源技士、國家公園組陳乾隆科長&蔡忠誠、道路工程組鄭惠心分隊長
二、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祝健芳副署長
三、 交通部 路政司王基洲科長
四、 交通部公路總局 賴長雄副總工程司
五、 交通部觀光局 吳鴻瑾技正
六、 文化部 廖倪妮科長
七、 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廖雙慶科長&陳清風專員、體育署運動設施組趙昌恕副組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民特教組賴怡婷
八、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王順治組長
九、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陳尤佳副處長&莊欽登
十、 台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陳沈德工程員、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池蘭生副處長&林賢達、交通局陳雍政、體育局吳偉銘
十一、新北市政府 養護工程處劉弘哲&張志弘、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黃興通
十二、桃園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科黃啟輝技正&徐政緯約僱人員
十三、台中市政府 黃盈潔股長
十四、台南市政府 工務局林志穎正工程司
十五、新竹市政府 工務處池幸田科長
十六、宜蘭縣政府 吳政志技士&吳濡君約用人員
十七、花蓮縣政府 建築管理科林筱舒、都市計畫科黃媁婷
十八、南投縣政府 吳智浩
十九、雲林縣政府 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陳尚佑
二十、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孫迺翊教授
二十一、台北大學社會學系 張恆豪教授&周倩如研究生
二十二、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劉金鐘常務理事&汪育儒專員&鄭慈瑩實習生&詹純蓉實習生
二十三、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 林文華總監
二十四、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陳明里專案經理、游鯉綺專案經理
二十五、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潘于岡理事長、張宗傑常務理事、劉于濟理事、張惠美副秘書長
二十六、台灣八福無障礙生活發展協會 翁玉鈴秘書長
二十七、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賴宗育理事長、林君潔總幹事
二十八、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張守欽副理事長
二十九、台灣可及環境設計協會 詹嘉弘常務理事
三十、台南市無障礙推廣協會 林昭坤理事長、劉浦江執行長、邱麗夙
三十一、桃園縣自立生活協會籌備處 范金富總召
三十二、中華民國脊隨損傷者聯合會 溫吉祥秘書長
三十三、萬國法律事務所 陳芳儀律師
柒、主席致詞(略)
捌、出席者介紹(略,詳見出席名單)
玖、簡報與說明
一、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 林文華總監:說明路阻常見之形式、設置地點與對行動不便者之影響,以及建議方案(走直路、走大路、淨寬150公分以上)。
二、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劉金鐘常務理事「無障礙環境車阻問題之探討」(詳見簡報),建議策略包含修法(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各縣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增訂行政裁罰等配套)、訂定適用範圍(人行道與公園全面拆除、特定管制區有條件設置可公平使用之設施)與研擬規範三項。
三、國立台北大學社會所 周倩如研究生「路阻(怪物)面面觀—擋擋擋,究竟擋了誰?路阻真的非存在不可嗎?」(詳見文章)
四、政治大學法律學系 孫迺翊教授「以訴訟方式落實無障礙環境之可行性」(詳見簡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明文規定應建構無障礙環境,但身障者並無法依此提起訴訟,相關案例均為敗訴,未來除修法賦予身障者享有訴訟權能外,現行可先找出爭點較為明確的案例進行訴訟。
五、台北大學社會學系 張恆豪教授:身障者無法享用公共空間明顯是赤裸裸的歧視,但台灣對歧視一事卻毫不在乎,癥結在於台灣社會的法意識不夠,社會大眾與法官的意識均需提升到反歧視層面,身障者作為公民,就享有平等使用空間的權利,並非身障者個人問題或是特權,在CRPD第九條無障礙有詳細說明。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些模糊地帶,若能將CRPD國內法化,將增加推行的法源依據。
六、台南市無障礙推廣協會 劉浦江執行長:說明協會在台南市推行拆除路阻之作法,需找對政府窗口、直接拜會局長室、透過民意代表協助,且召開公聽會擴大社會各界的重視程度(詳見簡報)。
壹拾、中央政府回應
一、內政部營建署 公共工程組趙啟宏科長:公共工程組負責市區道路相關法規研定,市區道路設置車阻有相關法規可依法落實執行,今日大家較關心的公園並無中央主管法規,由各縣市自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依法處理,今年3月12日已召開「檢討直轄市、縣(市)公園出入口設置車阻影響通行及相關配套措施」會議,有6個縣市訂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罰則,7個縣市已訂有公園自治條例但無罰則,9個縣市沒有訂定公園自治條例及罰則。會議決議請已訂定公園自治條例及罰則之縣市應加強宣導與落實,已訂定公園自治條例但尚無罰則之縣市要求6個月內將罰則納入自治條例中,尚未訂定公園自治條例的縣市則應在6個月內完成制定,並交由本署審查;另決議各縣市需在4個月內拆除公園車阻,無法於4個月內完成拆除之縣市需訂定拆除期程,本署會定期追蹤管考。
二、內政部營建署 道路工程組鄭惠心分隊長:道路組在95年訂定標準時,已納入無障礙相關規定,在98年頒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也訂定無障礙專章,於100年12月29日邀集各縣市政府召開『研商「人行道路緣斜坡之警示設施」及「行人穿越道線附加邊界線」設置原則事宜』會議,決議路口路緣以不設置車阻為原則;102年8月28日召開『研商修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無障礙人行環境』會議,決議各縣市政府若設置車阻應有其必要性,因考量有些道路車流量很大或轉彎車輛多(如忠孝東路轉運站附近),若未設車阻無法保障行人安全,有必要設置者須經本署同意才可設置,若未同意而設置者,則會取消補助經費。道路考評亦會針對車阻做評比,淨寬須符合規定,若阻礙通行或設置位置不洽當影響安全,會強制要求各縣市政府拆除,並追蹤列管。
三、交通部路政司 王基洲科長:交通部觀光局轄管的國家風景區現況多未設置車阻,且為推動銀髮族及身心障礙者的無障礙旅遊,101年8月交通部觀光局成立的無障礙旅遊推動小組已規劃出五條路線,包括東北角、北海岸、参山、日月潭和大鵬灣,從今年5月1日起已開始實施,歡迎身障者共同參與,若於參與過程中發現有任何問題也請隨時反應,觀光局也不定期邀請身障者包括殘盟的劉金鐘常務理事到各風景區協助逐一檢視。若有機車進入國家風景區的禁止區域內,觀光發展條例第64條訂有3000~15000元的罰緩,且保全人員會不定期做巡查,有發現即開罰。
觀光發展條例 第64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 |
四、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廖雙慶科長:今日教育部來三個單位,學特司主管大專院校、國教署主管高中職以下學校、體育署主管體育公園。本部支持學校拆除路阻,今年暑假辦理研習會納入此觀念,也會請資源教室老師共同關注,期待逐步移除學校所設置的路阻,以利特教學生能夠容易接近教室及使用資源設備。有關校園無障礙環境改善經費,大專部分去年約編列5千萬元,今年則增加至1億元,高中職以下則編列1億5千萬元,均有找民間團體代表共同協助檢視。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民特教組 賴怡婷:配合本部政策召開會議與研習以促使學校了解如何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
※與會者:高雄第一科大、成大等校園均設設有許多車阻,請教育部發文給各大專院校與學校進行盤點與改善,而非等待民眾一一舉發。
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陳尤佳副處長:本會負責公共工程執行與督導,有關車阻設於道路、公園、運動場所、學校等都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有相關法規加以規範,各機關若辦理公共工程時需依相關法規辦理,本會贊成應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所規範的無障礙環境,在公共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即應落實無障礙環境,不要設計車阻,就不會有後續拆除問題,請各機關在辦理招標採購時都可以此方式依法辦理。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 張守欽副理事長:人行環境的無障礙由營建署推動多年,但騎樓順平的問題僅有雙北市積極推動,建議應將今日拆除路阻的問題,延伸成整個行進路線的問題,人行道與騎樓的順平應加強重視與處理。
壹拾壹、地方政府回應
一、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一)目前有兩個單位定期負責無障礙環境之相關事項,一為建管處主辦的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一為社會局主辦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分別於101年12月的會議中均裁示,市區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車阻、欄杆而影響輪椅使用者通行。
(二)本局參考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的「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通路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作為執法依據。
(三)本府各機關權責劃分如下:人行道由新工處轄管,鄰里公園由民政局轄管,大型公園由公園處轄管,河濱公園屬水利處轄管,建築物包含公私有、退縮與開放空間則歸屬於建管處轄管。且各單位均有相關法令作為執行依據,目前執行並無問題。
(四)訂定執行期程:從去年5月1日起,每3個月為一期,每期執行3個行政區,分4期執行,至103年4月30日止,12個行政區內的人行道、學校、公園、河濱公園、建物等均會檢討完畢,其通路上所設置之車阻、欄杆,寬度若小於1.5公尺即須拆除。
(五)訂定市府各機關權管通路設置柵欄管理作業計畫:檢視去年5月1日至今年4月30日計畫之執行成果,並持續列管,各機關若有新設車阻之情形,應提至無障礙推動委員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中報告;另各機關自103年8月起,每季(2月、5月、8月、11月)應將清查件數交由交通局彙整。
※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潘于剛理事長:昨日會同台北市工務局至德昌街10巷會勘,本決議一個月內拆除路阻,但當地反映拆除後,人行道仍會停滿違停機車,此現象將影響消防安全。路阻拆除後,應全面考量警察執法能力、消防安全、緊急救護等問題。
二、宜蘭縣政府工務處
(一)針對妨礙通行之路阻已經制定計畫拆除改善。
(二)正擬定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並納入相關罰則與配套措施,如公告禁止停車、拍照舉發等。
(三)人行道已依內政部營建署要求,以全面不設置車阻為原則。
※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 林文華總監:聖母醫院附近人行道設有路阻應立即拆除。
三、桃園縣政府
(一)於營建署3月會議後,即發文給各公所,請其針對轄管的公園綠地設置車阻且影響通行之狀況進行查調,並研擬配套措施,目前已陸續接到公所回報。
(二)有關今日各單位所指出需改善之處會帶回處理。
四、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一)已經在4月底前拆除23座大型公園所設置之車阻,4月份已經召開跨局處會議進行討論。
(二)4月份區長會議承諾6月底前會拆除所有公園所設置之車阻。
五、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一)目前請各區區公所進行清查,預計6月底前清查完畢,有設置路阻者預計12月底前完成改善,其他公共設施會請相關單位負責改善。
(二)人行道淨寬不足或未設置斜坡道之人行道目前陸續進行改善。
※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 林文華總監:新莊建安街30巷社區前設置路阻狀況應進行了解。
六、台中市政府
(一)訂有公園自治條例,其中管制車輛條文為1200~6000元之罰鍰。
(二)已經完成公園設置車阻之清查,470座公園共有228座設有車阻,57座公園出入口淨寬不足部分,將優先於七月底前改善。
※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 林文華總監:台中火車站附近藝術特區之人行道、國美館與中興大學附近均設滿路阻,應立即拆除。
※台北大學社會學系 張恆豪教授:公園與人行道設置的車阻應當要分開處理,另贊成大學出入口不設置路阻,但是若機車進入,學校是否有權處以罰則應當加以釐清。
七、新竹市政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一)道路上所設置的路阻由工務處轄管,幾乎沒有設置,私人(銀行)設置的正在處理中。
(二)正在擬定公園自治管理條例。
(三)大型公園(如十八尖山公園)均有邀請行動不便的無障礙勘檢委員進行會勘。
※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陳明里專案經理:林森路台灣銀行前所設置的路阻一直沒辦法拆除。(科長回應:持續處理中,之前有拆除但又裝回去,設置地點屬退縮地帶)
八、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
(一)正在擬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會於條文中明訂罰則(1200~2000元)。
(二)4月底已清查48處公園,需改善共計46處。
九、南投縣政府建設處
(一)營建署3月召開會議已要求要對轄內公園進行列管,已經發函給各公所,列管的車阻數共有30處,會在4個月內拆除完畢。
(二)會將剛剛與會單位反映的意見帶回相關單位處理。
十、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雲林縣尚未針對路阻制定相關法規,只有訂定騎樓設置標準,會將今日公聽會結論帶回府內各單位。
壹拾貳、 綜合討論
一、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陳明里專案經理
(一)針對機車進入公園或人行道,警政署應加強取締而非僅勸導,並可研議提供民眾檢舉獎金。
(二)不論是由林務局管轄的森林遊樂區、營建署管轄的國家公園、交通部觀光局管轄的國家風景區以及縣市政府所管轄的鄰里公園,都應全面拆除路阻。
(三)各種形式的路阻均不應該設置,避免緊急狀況發生時會影響救災。
(四)公園的出入口不可只有一處為無障礙通路,以使用狀況來看,很多時候不會在同一個出入口進出,應該每個出入口均是無障礙設計。
(五)營建署每年執行的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的實地考評,不應僅由縣市自選3條道路接受勘查,而應讓民眾有機會提報。
二、鄭豐喜文化教育基金會 林文華總監:今日討論可得知很多公園的路阻都是鄰里長要求設置,鄰里長應當再教育。
三、台灣八福無障礙生活發展協會 翁玉鈴
(一)很多醫院、公務單位周圍人行道常有設置路阻狀況,如文山運動中心,應加強改善。
(二)新莊運動中心周邊鋪設新的人行道鋪面卻採用跳動路面,輪椅使用者行進是非常不舒服的,請教育部體育署在經費補助時,應禁止各單位使用跳動路面。
四、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 賴宗育理事長
(一)路阻跟吸毒有什麼關係?吸毒者是自己走進去廁所的,跟輪椅有什麼關係?
(二)為什麼公園的無障礙出入口要有150公分的規定,對腦麻患者來說,因為肌肉張力高,150公分的寬度還是有可能會撞到。
五、台灣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張惠美副秘書長
(一)政府所有的公共工程均應符合無障礙規範。
(二)政府應開闢單一無障礙申訴窗口,接受民眾申訴後,應由相關單位進行調查,而非被動依賴民眾個案檢舉。
六、陳節如立法委員:社家署是否可設立一個專責的申訴窗口,可以放入現行的1957福利諮詢專線嗎?
社家署回應:1957福利諮詢專線委託家扶基金會提供服務,服務內容以提供各項社會福利諮詢為主,由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司主管,若要納入,還需內部確認。
壹拾參、 結論
一、 公園、休憩空間、學校、公共建物出入口、社區開放空間、宗教設施及道路、人行道等所設立的各式路阻,已確實造成輪椅、嬰兒車等使用者之障礙,並妨礙救護車及病患擔架運送,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個人安全及歧視障礙者人權。
二、為避免新增各項障礙路阻,請營建署即刻發函各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反應身心障礙團體意見,不得新設車阻及路阻。
三、營建署應於一週內設立單一窗口,提供聯絡電話、電子郵件及負責人,負責盤點、清查各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及相關團體陳述之路阻障礙,並追蹤改善進度。
四、為避免去除公園路阻後衍生之車輛管理問題,建請各直轄市、縣(市)於今年九月底前完成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制訂或修訂,將禁止車輛行駛以及相關罰則列入自治條例。各部會、機關主管之場所如訂有場所使用規範者,亦應一併檢視修改。修訂過程應邀集各該縣市身心障礙團體(或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代表與會陳述意見。
五、教育部應函文各級學校於九月底前去除路阻,並就所衍生車輛管理配套措施進行研議。
六、衛生福利部應函文各醫院於九月底前去除路阻,並就所衍生之車輛管理配套措施進行研議。
七、為徹底解決路阻問題,本席將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修法,於無障礙規範相關條文中增列此規定,並期待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在立法院早日完成審查。
※新聞報導
103.05.06中央社【路阻擾身障者綠委擬修法解套】
103.05.06自由時報【路阻擋通行 輪椅族喊拆】
103.05.06台灣醒報【擋通行 輪椅族向各地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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