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電動輪椅電池上飛機之相關規範
殘盟在101年8月29日參與民航局會議,會議中空運組的承辦人員向與會出席的人員說明關於電動輪椅電池的相關規定,並且表示相關規範也都在民航局網頁中公告,歡迎大家可以上民航局網站查閱關於攜帶輪椅電池的相關規範。
關於電池的相關規範:
類別或品名 | 說明 |
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Wheelchairs /Mobility Aids with Non-spillable Batteries) | 1.電池之電極須加以保護或隔離避免短路,例如將電池裝於保護盒中並牢固附於輪椅或輔助器上。 2.航空公司必須確保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依前述方式運送並予以保護,以防止正常作業時因行李、郵件、侍應品或貨物移動而受到損壞及意外啟動。 3.此裝有非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僅限身心障礙、健康因素或年齡原因而行動受限或暫時行動不便(如腿骨骨折)的旅客作為託運行李使用。 4.非溢漏式電池(Non-spillable Betteries)必須符合特殊條款A67(Special Provision A67)或包裝指令872(Packing Instruction 872)之震動及壓差測試。 |
裝有鋰離子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Wheelchairs/Mobility Aids with Lithium Batteries) | 1.電池類型須符合聯合國「測試和標準手冊」第3部分,38.3節(UN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Part III, section 38.3)之每項試驗要求。 2.電池之電極須加以保護或隔離以避免短路,例如將電池裝於保護盒中並牢固附於輪椅或輔助器上。 3.航空公司必須確保裝有鋰離子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依前述方式運送並予以保護,以防止正常作業時因行李、郵件、侍應品或貨物移動而受到損壞及意外啟動。 4.此裝有鋰離子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僅限身心障礙、健康因素或年齡原因而行動受限或暫時行動不便(如腿骨骨折)的旅客作為託運行李使用。 |
裝有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 (Wheelchairs /Mobility Aids with Spillable Batteries) | 1.航空公司必須確保在裝載、存放、固定及卸載行李、郵件、侍應品或貨物的過程中不會意外啟動或受損壞,電池須全程維持直立狀態,電極須保護避免短路,如包覆於電池保護盒中且電池須牢固附於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上。 2.如裝載、存放、固定及卸載過程中,電池無法全程維持直立狀態時,則該電池必須移除,輪椅或行動輔助裝備可按一般託運行李處理,而移除之電池須按下列方式以堅固之包裝件運送: (1)包裝件須堅固防止滲漏,使電池液體不致流出,並且在打盤、裝櫃作業時,除了以貨物或行李支撐以外,應使用諸如皮帶、托架或支架適當保護防止翻倒。 (2)電池須避免短路,並直立固定於包裝件內,周圍須包覆足以吸收所有電池液體之合適吸附性材料。 (3)電池包裝件須防漏並標記”BATTERY, WET, WITH WHEELCHAIR “或”BATTERY, WET, WITH MOBILITY AID”;電池包裝件須貼上腐蝕性(第八類)危險物品標籤及方向性標籤。 3.此裝有溢漏式電池之輪椅或其他電動行動輔助裝置僅限身心障礙、健康因素或年齡原因而行動受限或暫時行動不便(如腿骨骨折)的旅客作為託運行李使用。 |
全部規範下載請點此:旅客攜帶電動輪椅電池規定
(連結方式:“民航局首頁=>重要服務=>危險物品=>空運危險物品名稱=>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
另外現場承辦人員也提供給大家國際民航組織於2012年3月所發布針對旅客攜帶電動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之相關規範,說明相關規範的依據與來源(相關規範下載請點下方連結,檔案皆為PDF檔)
國際民航組織關於電動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之相關規範(簡體中文版)
(該規範現無繁體中文版本)
如果大家對於攜帶電動輪椅電池上飛機仍有疑問,也可以直接致電民航局空運組負責相關業務的承辦人:
02-2349-6053 陳華德先生,進一步提出相關問題詢問。
※延伸閱讀
<輪椅使用者怎麼搭飛機?>
<行無礙生活網 使用電動輪椅搭乘飛機的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