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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人行道與車道有所區隔,並避免汽機車違規通行人行道,人行道與車道連接處會以緣石、車阻、欄杆、植槽與綠籬等方式加以區隔,但設置不當卻往往造成行人通行的阻礙,甚至成為傷人的暗器。

針對人行道設車阻,政府怎麼說?

內政部營建署在102年9月18日回覆鄭豐喜基金會的公文如下:

本案本署業已於102年8月28日邀集相關單位及各地方政府召開研商修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無障礙人行環境相關規定事宜會議,其決議概如下述:

(1)   本部於98年4月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就人行道及無障礙設施均已訂定專章,考量車阻無設置之必要性,故於規範中並無在人行道上設置車阻之規定。

(2)   本署復於100年12月29日再次邀集地方政府召開研商「人行道路緣斜坡之警示設施」及「行人穿越道線附加邊界線」設置原則事宜會議,會議決議:為建構無障礙通行環境,建議各縣市以不設置車阻為原則。

(3)   目前多數縣市政府均已逐步清查轄區內之車阻設置情形,本於「車阻以不設置為原則」辦理,並有部分縣市已提出不當設置的車阻之拆除計畫,以逐步改善並達成無障礙人行環境之目標。

(4)   設計規範訂定之目的,在於作為辦理市區道路工程規劃設計之參考依據,而罰則屬管理事項,故不宜於規範中訂定罰則。

(5)   依「市區道路條例」第32條規定,設施維護、使用管制及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係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權責,為防範車輛不當駛入人行道,宜由各縣市政府權貴單位規劃適當停車位並加強民眾宣導工作。

 

殘盟於今年(103年)2月25日行文營建署,請其可針對公文中提到各縣市於人行道設置車阻的現況與改善計畫進行調查,並加強督促各縣市政府採取機積極作為。

營建署於3月12日回函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屬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針對市區道路範圍內人行道車阻設置情形,本署將納入年度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之考評項目,督促縣市政府改善不當設置之情事,以建構無障礙人行環境。」

 

    延伸閱讀

    98.04.29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99年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既有騎樓及人行道無障礙化改善技術手冊

    102年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實施計畫」建議改善報告結論(以下節錄)

另關於為防止車輛駛入人行道,各地經常以設立各式車阻方式阻隔,進而造成通行阻礙,建議各縣市以不設置車阻為原則,並應加強違規取締,保持人行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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