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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交路字第10450018441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
部 長 陳建宇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依公路公共運輸發展需求提報申請補助無障礙計程車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無障礙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等規定。
三、本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補助其車輛所有人購置新車(含無障礙設備)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包含約當關稅額度在內,並以車輛及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但經免除進口關稅,或該申請補助車輛非關稅課徵標的者,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十一萬元。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所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須為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二) 須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
(三) 駕駛人應領有有效之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
四、地方政府申請本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應依本要點規定檢附無障礙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書函報本部,經審查同意者予以補助。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 受理申請補助方式。
(二) 申請補助之車輛數及金額。
(三) 申請補助教育訓練、行銷費用金額。
(四) 地方政府公開徵求車隊招募無障礙計程車者,其徵求車隊之營運服務項目、管理方式及提供駕駛人服務費優惠措施。
(五) 地方政府提供個別提出申請者,其審查計程車駕駛人具備自主營運能力之方式。
(六) 遲延履約機制。
(七) 管考機制(含績效指標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第二項第三款補助額度如下,其額度得定期檢討:
(一) 教育訓練費用:計程車駕駛人每人最高新臺幣三千元。
(二) 行銷費用: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每年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第二項第七款之績效指標,應包括乘載行動不便者之派車趟次比率應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惟前述比率得定期檢討。
五、依前點核撥補助經費之無障礙計程車,應依下列規定受地方政府監督考核:
(一) 全天候提供無障礙計程車預約叫車服務。但個別提出申請者,地方政府得調整其服務時間。
(二) 預約叫車資訊及管理情形應於業者網站公開。
(三) 維持無障礙計程車服務品質,並解決消費爭議之機制。
(四) 依地方政府規定按時提供營運資料。
(五) 以車隊申請者,應於六個月內招募隊員提供無障礙計程車服務;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者得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契約訂定之期限。
(六) 考核期間於當年度十月底前,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符合下列各目情事者,得於十一月底前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向地方政府申請新臺幣一萬元營運獎勵金;考核期間營運未滿十個月者,其營運獎勵金依實際營運月份比例折減:
1、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2、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3、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並掣開罰單者。
4、考核期間各月具有營運實績者。
前項第六款營運獎勵金發給之額度及實施期間,由本部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檢討;其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至少須含前項第六款第四目營運實績之查核方式),由地方政府訂之。
六、地方政府提供之受理申請補助方式可包括:
(一) 個別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確認個別計程車駕駛人具有提供預約叫車能力,並由該計程車所有人自行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
(二) 透過車隊申請:地方政府依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公開徵求之車隊,其隊員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
七、地方政府應將下列規定事項書面通知申請補助經費之計程車所有人:
(一) 申請補助購置之無障礙計程車於登檢領照後,應正常營運至少五年,前二年不得過戶予其他人使用(公路監理機關於車輛掛牌後停止受理前述異動)。
(二) 經查獲有變更為自用車、拆除無障礙設備或加裝座椅者,由公路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處罰。
(三) 違反前二款規定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或五年內再有違反前述規定,由地方政府依第一款營運期之比例追繳其補助款。
(四) 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營運獎勵金檢具之相關資料,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者,由地方政府追繳其營運獎勵金。
(五) 受補助車輛應於右側車門或明顯位置標示「交通部公共運輸計畫補助購置」。
八、地方政府經本部同意補助無障礙計程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核定規定辦理。
九、地方政府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將補助之相關資訊,公開於機關網站。
附件: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表(略)
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作業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無障礙計程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輪椅區之小客車(不含客貨兩用車),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及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等規定。
二、得申請營運獎勵金對象及金額:
(一) 補助對象: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
(二) 補助金額:營運期間於每年度至十月底前,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得於十一月底前檢附申請表,向地方政府申請新臺幣一萬元營運獎勵金;考核期間營運未滿十個月者,其營運獎勵金依其實際營運月份比例折減。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檢附參加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書、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駕駛執照、無障礙計程車行車執照影本(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經查明其資料不實者,取消其申請資格)、結訓證書及各月營運實績,向核撥無障礙計程車補助款之地方政府申請,以郵寄方式申請者,其申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四、申請文件: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書(可至本部或地方政府網站下載)。
五、補助款撥付方式: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申請人得選擇下列方式撥付補助款:
(一) 郵寄支票:郵寄抬頭為申請人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二) 電匯轉帳:以電匯撥入以申請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並檢附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1、補助申請表未簽名、金額不符,或檢具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2、補助要件不符。
3、申請日期逾第五點第(六)款規定之申請期間。
4、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5、不符合地方政府訂定之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規定。
(二) 本補助作業所有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已獲本部其他計畫補助、或已獲他機關補助者,由地方政府追繳其營運獎勵金。
七、申請資訊取得方式:其所屬車隊或核發無障礙計程車補助經費之地方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