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交路字第10200377861號

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

部  長 葉匡時

 

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修正規定

一、 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視覺機能障礙,其優眼視力裸視達○.六以上或矯正後達○.八以上者,僅得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限;其視野達一五○度以上者,並得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三、 聽覺機能障礙,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上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四、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喪失,完全無法以聲音與人溝通(即重度障礙)者,僅得報考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

五、 雙手手指殘缺且其中一手手指或手掌未全缺者,得以一般車輛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及小型車駕駛執照;其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並得報考大型車駕駛執照:

(一) 雙手大拇指全缺。

(二) 雙手食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

(三) 雙手無名指或小指中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且食指或中指亦有一指全缺或機能全廢。

(四) 雙手大拇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五) 雙手食指及中指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六) 雙手中有一手腕關節以下萎縮有顯著機能障礙,不能伸屈自如。

(七) 雙手手指或手掌殘缺,任何一手握力不足十五公斤。

六、 四肢中欠缺任何一肢,經加裝輔助器具後操作方向盤或機車把手自如者,應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其報考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左手殘缺或右手殘缺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支持能自行處理日常事務者,應以方向盤加裝扣環之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二)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健全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自動排檔車輛報考。

(三) 左下肢欠缺且右下肢機能障礙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四) 右下肢欠缺,左下肢健全或機能障礙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以特製車報考。

(五) 其他肢體欠缺情形者,經加裝輔助器具後不借外力能自力行動者,一律以特製車報考。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肢體欠缺者,如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滿三個月,並得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七、 軀幹及四肢未欠缺,惟受先天性及後天性之病害致機能障礙者(如四肢不全痲痺、軀幹機能障礙致站立或步行困難者等)經加裝輔助器具後,能自力行動者,得以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與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一般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或得以一般汽車,報考小型車駕駛執照:

(一) 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

(二) 能蹲立自如。

(三) 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

八、 特製車之改裝,應由經政府登記合格之汽機車修理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機車及其零件製造業,或主要產品包括身心障礙車輛裝配、承修並領有工廠登記證之業者為之。

            改裝完成後並由該合法業者填具改裝說明書,改裝說明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 改裝說明圖

1、 牌照號碼(未領牌新車免)。

2、 廠牌。

3、 型式。

4、 出廠年月。

5、 車身或引擎號碼。

6、 車主資料。

(二) 改裝部位及方法(含改裝零件及材質說明)。

(三) 改裝日期。

(四) 改裝廠商負責人、改裝者之簽章。

九、 特製車之檢驗及領照程序,車主應填具汽車變更登記書,並檢附下列證件逕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手續。

(一) 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二) 行車執照。

(三) 汽車改裝說明書(機車免附)。

(四) 車輛改裝之合法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公路監理機關同意辦理變更登記後,應於行車執照上記載特製車改裝部位。

十、特製車如欲變更為一般車輛時,應於拆除原改裝之特殊裝備後,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與檢驗。

十一、身心障礙者依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汽車及機車普通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十二、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擇用自動排檔車輛或特製車輛(需自備,但不限屬報考人所有)報考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經考驗合格後,應於駕駛執照註明其報考使用車輛種類,作為持照條件限制。

                 自備車輛規格符合小型車職業考照用車標準以上者,在職業小型車考驗場考驗;自備車輛規格僅符合小型車普通考照用車標準者,在普通小型車考驗場考驗,並仍應考驗「曲巷調頭」項目。

十三、公路監理機關必要時,得邀集專科醫師、身心障礙者協會代表、監理機關等相關代表組成鑑定小組,處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之申訴案件。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身心障礙 駕照
    全站熱搜

    身心障礙聯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