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53、80-2、87-1)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103/1/7立法院三讀通過陳節如委員所提出著作權法第5380條之287條之1法律修正條文。將來除非營利組織外,政府機關、各級學校、視障者或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重製出版品,並和其他視障者之間彼此分享該重製物,大大降低重製成本。

原著作權法第53條規定僅能由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為視障、學習障礙及聽覺障礙者的使用重製出版品,修法後的重製權利擴大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以及特定身心障礙者個人或其代理人」得以進行重製。可以重製之個人或單位之間亦可互相分享重製物。新增第80條之29(防盜拷措施之除外條款)讓依據第53條目的而進行重製的行為在防盜拷限制規定中排除。另外,在第87條之1,排除了為第53條合理使用目的目的跨國輸入重製物的法律限制。

2003年世界盲人組織調查發現,全球有三億多視障者,97%處於開發中國家,卻只能接受5%的資訊。這樣的現象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宣示之”無歧視、機會均等、無障礙及充分且有效地參與及融入社會”之原則。

為了積極回應視障者之閱讀困境,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體認到國際著作權制度改變的重要性,期待改變著作權的”限制”及”例外”規定,來解決視障者前述閱讀障礙困境,以促進障礙者接觸及使用相關著作。

2013(也就是去年)617-18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摩洛哥馬拉喀什訂定了「關於有助於盲人、視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對印刷物閱讀有障礙者接觸已公開發行著作之馬拉喀什條約」。

馬拉喀什條約除了限制著作權人之重製權、散布權及公開傳輸權之外,主要以鼓勵各方建立平台、分工合作、資源共享及跨境流通,以利視障者接觸資訊。至於對著作權人權利之限制,以及是否另給予使用報酬,則由各國國內法自行決定。

這次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修正,核心精神即是參考馬拉喀什公約之內容,希望使各種出版品能更快速、更普及的為特定身心障礙者提供重製物,增加其接觸資訊的機會。

陳節如表示,我國在馬拉喀什條約通過不到半年,在各界的協助下完成國內法的修正,積極回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條約,對障礙者人權的保障邁進一大步。

和馬拉喀什公約有關的修法共有四部,包括:著作權法、圖書館法、學位授予法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修正案的三讀將引導、也影響著其他三個法的修正進度。

陳節如委員特別感謝修法研擬期間參與討論的視障朋友,包括李秉宏律師(現任職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大學法律系校友)、王建立博士(現任職國家實驗研究院,清華大學校友)、林聰吉教授(現任職淡江大學公行系)、楊聖弘秘書長(現任職無障礙科技協會,淡江大學校友)、藍介洲秘書長(現任職視障者家長協會,台北大學前身中興法商社會系校友、台灣大學社會系研究所校友)、王天津兄(蟀爹),他們都親身經歷過艱辛的閱讀過程。其他專家還有我國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教授、北辰法律事務所幸秋妙律師、台灣圖書館視障資源中心周淑惠主任。本席也要謝謝在台灣長期默默為視障者重製出版品的淡江盲生資源中心、清華盲友會、彰師大圖書館、數位有聲書協會、愛盲基金會、光鹽愛盲協會、台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和視心文化等單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在馬拉喀什條約通過後迅速召開兩次專家會議討論因應對策,也促成這次修法的順利通過。

有各界的努力,相信視障者的人生不會只有陰暗,經過文字的力量,視障者也將領略豐富的人生。

(本文內容感謝陳節如委員辦公室授權轉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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