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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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內政部營建署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成績一覽表

類型 分組

縣 市

業務評分(30%)

現勘評分(70%)

總分

等級

都會型

臺北市

100

79

85.30

甲等

新北市

100

99

99.30

特優

桃園市

96

80

84.80

甲等

臺中市

85

96

92.70

優等

臺南市

89

95

93.20

優等

高雄市

100

91

93.70

優等

基隆市

46

67

60.70

丙等

新竹市

60

74

69.80

丙等

嘉義市

83

70

73.90

乙等

城鎮型

宜蘭縣

58

84

76.20

乙等

新竹縣

81

50

59.30

丁等

苗栗縣

39

85

71.20

乙等

彰化縣

41

55

50.80

丁等

南投縣

75

90

85.50

甲等

雲林縣

88

92

90.80

優等

嘉義縣

44

26

31.40

己等

屏東縣

64

75

71.70

乙等

偏遠及離島型

花蓮縣

32

82

67.00

丙等

臺東縣

64

54

57.00

丁等

 

※【成果報告】陸、結論與建議

一、考核成果結論

(一)106 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成績總結,特優等縣市為新北市政府;優等縣市共計有臺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雲林縣政府等 4 個單位。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行政措施:「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六條規定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部分,嘉義市及苗栗縣政府未辦理勘檢實務講習,其餘 12 個受考核單位皆辦理完成且全員到課;「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尚有 11 個受考核單位尚未成立建築物無障 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

2.改善成果:既有建築物改善為本督導核心工作之一。104 年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總件數為 1968 件。目前半數受考核單位之改善完成件數得分率尚未達 60%以上;城鎮型之改善完成案件數平均約為 30~40 件(僅達滿分標準 120 件約三分之一);偏遠及離島型之改善完成案件數平均約為 11 件(僅達滿分標準 60 件約六分 之一);替代改善計畫結案率則有 3 個單位得分率尚未達 60%以上。

3.其他積極作為:案例彙編及通則之整理有助於提高既有建築物改善之完成率且可降低建管人員之工作量,在執行落實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推動中為一項重要之輔助工具;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尚有基隆市、苗栗縣、彰化縣及花蓮縣等 4 個單位未製作任何案例,改善通則尚有宜蘭縣、嘉義縣及花蓮縣等 3 個單位未製作任何通則。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建築圖說部份:各受考核單位提供之建築圖說已大幅改善去年構造詳圖尺寸標示及比例不符之問題。

2.無障礙設施、設備部份:實地現場抽查以廁所盥洗室缺失最多,無障礙通路缺失其次。加分項目依督導結果得分分析,仍以都會型縣市較有作為,城鎮型及偏遠離島型縣市則以雲林縣表現較為優異。

3.騎樓整平:本次督導共計有 7 個單位未能得分,主要原因為 104、 105 年未執行騎樓整平業務,故本次督導共計符合規定之騎樓路有 12 個單位。

二、業務推動相關作業建議

(一)107 年業務督導計畫:

1.業務考核項目部分,各項業務督導工作項目受督導單位大致均能達到得分標準,惟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件數部分,表現欠佳,建議各受考核單位可提供未改善完成案件數供營建署參考,俾利研議明年度既有建築物改善完成件數評分標準是否有調整之必要。

2.現場考核項目部分,考量部分受考核單位於督導行程結束後補提加分項目,恐對考評結果略有不公,經討論後本次不予採計。建議請各受考核單位於「考核日期前一周」依據加分項目評分參考表提報加分項目,以利考核當日時程安排及避免加分項目疏漏。

(二)業務考核項目部份:

1.優良改善案例彙編及改善通則部分,此兩項成果皆有公布於各受考核單位網頁,建議尚未完成之受考核單位可加以參考並盡速完成。

2.勘檢人員的專業知識及經驗直接影響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品質,因此有關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部份,依勘檢原則第六條規定「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對聘任之勘檢人員,辦理至少三個小時之勘檢實務講習。其講習內容如下:(一)勘檢注意事項(含勘檢實例錯誤樣態說明)。(二)勘檢程序。(三)勘檢任務。(四)其他相關事項。」,考量各受考核單位財務人力及聘任勘檢人員狀況,建議「勘檢實務講習辦理頻率可配合該單位勘檢人員任期調整,或縣市聯合辦理」亦可採認得分。

(三)實地現場考核部份:

1.為求現場考核加分項目公平,請各受考核單位於「考核當日」依據「加分項目評分參考表」提報實地現場考核加分項目;非為評分標準內之項目亦可提報,惟加分與否由營建署開會決定。

2.部分受督導單位實地現場考核因某處無障礙設施未改善完成,依該處設施之規範查核項目數量扣分。建議考量比例原則及各無障礙設備設施之設置方式不同,評分倒扣方式改為:既有建築物每小項缺失扣 1 分,每項無障礙設施最多扣 5 分,每一既有建築物案件最多可扣 15 分;新建建築物每小項缺失扣 2 分,每項無障礙設施最多扣 10 分,每一新建建築物案件最多可扣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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