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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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7.3.1台內營字第1070801591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4項。

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草案如 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345轉2684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信箱: cpamail@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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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訂定,經歷三次修正。相關規定施行迄今,各界仍有修正建議意見,為因應各界對於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推動之建議與 實務執行之需要,爰擬具本規範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已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公布總號 15830-1 行動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全、尺度及功能性操作之規則-第1 部垂直升降平台,修正無障礙通路之組成與高差並刪除參考附錄輪椅升降台規定。(修正規定第 202.1 點及 第 202.2 點)

二、無障礙通路與無障礙設施所在之地面首要設置考量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通行,爰明示通路地面之設置應平整、防滑且易於通行。(修正規定第 202.3、第 206.2.4 點、 第 502.2 點及第 702.1 點)

三、為利行動不便者使用,參照室內通路走廊迴轉空間,增訂室外通路迴轉空間之規定,並增訂室外通路、室內通路應設置防護設施。(修正規定第 203.2.8 點、第 203.3 節及第 204.3 節)

四、因門扇設置種類繁多恐掛一漏萬,爰修正圖例,僅明定門把與側邊之操作空間, 並刪除感應裝置之感應範圍,回歸裝置之設定,並增列門防止夾手及自動開關、 門鎖之設置規定。(修正規定第 205.2.4 點、第 205.4.1 點)

五、維護行動不便者之使用安全,防護設施之種類可配合建築物使用需求與規劃進行 整體設計,爰修正「護欄」為「防護設施」,以增加建築設計之彈性。(修正規定第 206.4.2 點)

六、為便於行動不便者使用,修正扶手與壁面保留之間隔不得小於五公分。(修正規定 第 207.3.2 點)

七、經邀集身心障礙權益團體討論,使用拐杖之行動不便者於上下樓梯時會利用單側扶手進行輔助,因此防護緣設置效益較低,爰予以刪除。(修正規定第 303.4 點)

八、刪除昇降機門感應裝置之感應範圍規定,回歸裝置之設定,並將電梯關門時間修正為十秒,減少夾傷意外事件發生機會。(修正規定第 405.1 點、第 405.2 點)

九、增訂廁所盥洗室電燈設置高度,以方便行動不便者進入時使用,明定迴轉空間邊緣二十公分範圍內,如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者,得納入迴轉空間計算。(修正規定第 502.4 點) 

十、修正各項無障礙設施設置可供跌倒後使用求助鈴之位置。

十一、為考量如廁時之隱私,增訂小便器間應裝設隔板,並修正刪除一般小便器尺寸標示,及標註一般小便器與無障礙小便器以示區別。(修正規定第 506.5 點)

十二、增訂得免於洗面盆兩側及前方設置環繞洗面盆扶手之例外條件,並修正圖例。(修正規定第 507.6 點)

十三、修正浴缸長度以內側計算不得大於一百三十五公分,刪除浴缸內兩側接近上緣處設置扶手之規定並分就側向牆壁扶手與出水側對向牆壁扶手明定相關規定, 以利執行,減少爭議。(修正規定第 604.3 點)

十四、考量於沐浴時易發生身體不適或需要協助之情況,明定以浴缸或淋浴間方式提供使用時,應設置求救鈴。(修正規定第 604.5 點、第 604.5.1 點、第 604.5.2 點)

十五、有關輪椅觀眾席位設置數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已有明定,刪除本規範輪椅觀眾席位數量規定,並明定座位地面如有高低差且無適當阻隔者應設置防護設施,以確保使用安全性。

十六、參考本規範體例,將無障礙客房衛浴設備空間求助鈴之位置與連接裝置分列。(修正規定第 1003.6 點、第 1003.6.1 點、第1003.6.2 點)

十七、增訂無障礙機械遊樂設施、照護床、人工肛門污物盆等設備之標準,以供依循。 (修正規定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附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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