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從頭

《殘障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於77年訂定,對於肢體障礙者報考機車僅限於輕型、重型機車。不過依據當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定義,機車僅區分為輕型與重型兩種,輕型機車為50cc以下、重型機車為超過50cc。對於肢體障礙者報考似乎並無特別限制。

 

但到了91年,由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機車的定義修正為輕型機車(50cc以下)、普通重型機車(超過50cc、250cc以下)、大型重型機車(超過250cc)三種,再加上當時內政部已將「殘障者」之用語統一改為「身心障礙者」,故原《殘障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修正為《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並針對肢體障礙者可以報考機車的種類限縮在150cc以下之普通重型機車。修正理由為「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之定義雖為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至250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但基於考量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安全,其所能報考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仍維持以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者為限,原條文關於重型機器腳踏車之文字,爰修正為150CC以下普通重型機氣腳踏車。」。

資料來源:政府公報資訊網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033312

修正理由中的「考量身心障礙者之行車安全」實在毫無根據。因此我們開始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展開了多年的溝通……

(由於部分會議交通部公路總局並不會邀請外部團體出席,以下僅列出身心障礙聯盟所能掌握之資料)

 

爭取報考機車之排氣量限制從150cc以下開放至250cc以下

97年「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的多位委員(包含身心障礙聯盟代表)聯合提案,提出《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存在對障礙者權益限制的內容應加以檢討。故交通部公路總局於同年委由高雄區監理所於召開「駕駛人業務工作圈會議」時,討論該要點,並邀請身心障礙聯盟與會(僅邀請出席一次)。

當年度共兩次「駕駛人業務工作圈會議」有討論此案,6月13日的會議紀錄指出,若要將原規定報考150cc以下開放為250cc以下,「因機車排氣量愈大,機車重量及速度亦將增加,動能隨之提高,如加裝輔助後雙輪或改裝後雙輪未加裝差速器,則轉彎時內輪與外輪速率相同,亦有側滑翻覆之虞,事涉轉彎安全性,為兼顧駕駛人、用路人安全及駕駛權益,另案函請專業機構(如ARTC)評估以憑參據。」;12月3日的會議紀錄則建議修正報考要點,開放以特製車報考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刪除排氣量的限制。

不過這個討論結果呈到交通部後,仍有疑慮,在98年2月20日的「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的會議紀錄中,主席裁示「本次修正重點係放寬身心障礙者考領150cc以上至250cc間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之資格,惟駕駛人身心狀況及駕駛操作技能與交通安全息息相關,除基於保障身心障礙者駕駛權利外,其行車安全之維護亦非常重要,請公路總局就本次委員會各委員意見再予審酌,並針對修正可能衍生之疑慮澄清併入修正理由說明,俾後續要點修正作業程序進行之順利。」

由於會議討論過程與相關紀錄都不難看出交通部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駕駛能力預設可能會產生較高風險,且並未每次均請身心障礙團體表示意見,身心障礙聯盟於98年發了兩次公文分別給交通部與公路總局,表達了不應以預設風險限制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並提出了具體的修法建議。

 

98年12月16日公路總局委由台中區監理所召開「研商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修正草案會議」,會議中提出的要點修正草案,刪除了僅限制報考150cc以下的普通重型機車,而修正為可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250cc以下)。

這個修正案終於99年4月7日修正公告,修正理由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之定義(汽缸總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且在250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原150cc以下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之規定,修正刪除150cc以下之文字」。

從91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到99年肢體障礙者報考的排氣量才放寬至250cc以下,這等待也是夠久了。但更漫長的抗戰才要開始……

 

最終目標刪除報考機車之排氣量限制(超過250cc也應能報考)

其實身心障礙聯盟在98年給交通部與公路總局的公文中就提到,若無具體數據及資料來證明身心障礙者交通事故的發生率高於一般民眾,就不應該一昧的以保護身心障礙者及維護用路人安全為藉口,限制身障者僅能報考一定排氣量以下的車輛,且討論重點應在於駕駛何種車輛應具備哪種駕駛能力及搭配適合的輔具,而非障礙者的損傷狀況。在98年底於台中區監理所召開的會議中,身心障礙聯盟也提出應該直接開放大型重型機車都可報考(超過250cc),但這個建議對交通監理單位的衝擊太大,認為應階段性開放較為妥當。

但我們沒有放棄。

 

100年交通部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16、38條,其修正說明為「為提昇維護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機車使用之安全,並期製造廠製造或進口可供身心障礙者選擇而無須再改裝使用之原廠三輪機車,爰檢討優先開放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三輪機器腳踏車登檢領照行駛道路,故增訂專供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使用之機器腳踏車得為三輪型式,但以排氣量未逾250cc且車輪對稱排列之車種為限。」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148/ch06/type3/gov50/num4/Eg.htm

 

看到這個立法說明,前段我們給予肯定與支持,但是提到只限於2500cc這個規定,讓我們又再發個公文告訴交通部,排氣量不是重點,關鍵是要討論大型重型機車的改裝、原廠製造之技術或是輔導肢體障礙者練習駕駛的人才或計劃才對。然而交通部回文說,99年1月的「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討論共識是「各界對於身心障礙者駕駛大型重型機車之取車架車等安全操控及緊急應變能力尚有疑慮,爰目前暫不開放報考,本部將因應社會發展賡續檢討駕照管理相關規定。」。

這些疑慮的根據是什麼呢?多年以來並沒有具體說明。

 

103年交通部又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說明是考量近年三輪機車數量增加,其抓地力與穩定平衡性有助提升機車行車安全,且國內機車業者製造之三輪機車已有出口至其他國家使用實績,故開放讓非肢體障礙身心障礙者之一般民眾得使用三輪機車。

我們表示樂觀其成的同時,不免再發個公文問交通部,為什麼開放一般民眾可以騎乘三輪機車沒有排氣量限制,但肢體障礙者卻僅能報考輕型或普通重型機車?如果就如修法說明所言,三輪機車之抓地力與穩定平衡性有助提升機車行車安全,那到底肢體障礙者騎乘三輪的大型重型機車是有什麼問題?

交通部把我們的意見函轉公路總局處理,請其評估可行性,並研提具體意見送交通部參辦。

然後呢,就靜悄悄沒有下文了……

不得不承認,這個案子的倡議過程實在太長,我們到最後也有點有心無力,但因為肢體障礙者對於報考機車限制250cc以下這個規定不滿的聲音一直存在,不但我們會一直接到電話反映,新聞也都曾有報導。

104年9月5日 民視新聞 身障者騎三輪重機 考駕照卻被打回票

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l4ONAutelI

公文發到沒有什麼效果,那換打電話關心進度。我們打了幾次電話給交通部,這個案子倒底有沒有討論?

 

時間到了106年,終在3月9日公路總局委由新竹區監理所召開「駕駛人業務工作圈會議」,重啟了這個議題的討論。

收到會議資料看到各監理所對於這個議題表示的意見,就知道又是場硬戰。

「大型重機車因體型龐大笨重、速度快、衝擊力大,並非一般之交通工具,若操控稍有不慎,易造成交通事故,危害甚大」

「大型重型機車其重量和馬力皆明顯大於普通重型機車,肢體障礙者操控大型重型機車之靈活性可能未如一般民眾」

「以現行騎乘普通重型三輪機車或三輪特製機車應足可適應(肢體障礙者)日常行之所需」

「大型重型機車在設計上係以休閒、追求速度感為考量,駕駛人騎乘前須經適當之專業訓練,況其車身重量動輒逾275公斤,不適宜身障者騎乘」

「大型重型機車得行駛於快速道路,如放寬肢體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因加裝輔助輪之特製車高速行駛及變換車道危險性高,特別是肢體障礙者操控大型重型機車不如一般人靈活,容易危及其他用路人安全」

到了會議現場,我們被告知表達完意見就須先行離席,再交由各監理所內部討論。發言時說明,CRPD保障身障者與一般人享有平等權利,非身心障礙者報考機車並無排氣量限制,為何肢體障礙者僅能報考250cc以下,交通部長年來表示肢體障礙者騎乘大型重型機車較危險,但並沒有提出具體數據佐證,且國外肢體障礙者騎乘大型重型機車並非無例可循。身心障礙者一樣會有通勤、休閒需求,目前使用250cc以下的機車,在爬坡、載人常會有馬力不足的問題,我們強調應刪除排氣量限制,透過筆試、路考來確認肢體障礙者擁有操控大型重型機車(三輪改裝)的能力,如果無法通過測試,當然就無法駕駛,而不是一開始就預設肢體障礙者無駕駛能力。

由於無法得知各監理單位的討論過程,會後透過電子郵件,我們檢附了一些國外的資料與影片,再次重申我們的立場,如果身障者可以通過駕駛能力測試,並配合適合的改裝車輛,就沒有理由被限制不能騎乘大型重型機車。

5月,公路總局來函表示,有關開放身障人士騎乘大型重型機車1案,「需蒐集國外開放身障人士騎乘大型重型機車,相關報考、訓練、車輛安審制度研究資料供參考。俟蒐集充分之相關資料後,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涉大型重型機車駕照管理制度面規劃,本局錄案持續辨理。」

 

網路調查,九成以上贊成應開放肢體障礙者可報考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含有條件開放)

由於剛好收到「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106年度第1次會議」徵詢提案的公文,我們把這個多年懸而未決的案子提出,建議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協助蒐集相關資料,且此案應明定研商期程。

同時,我們感到多年來身心障礙聯盟一直孤軍奮戰,或許應該也讓交通部聽聽肢體障礙者的心聲,8至9月間,我們開始了「肢體障礙者騎乘三輪大型重型機車」的網路意見調查。

雖然僅回收92份問卷,但可以看出多數人反映的實際狀況與需求。在此特別感謝填答問卷的各位!

一、填答者以脊髓損傷者與小兒麻痺者為最多。

二、障礙程度以重度為最多。

三、使用的代步工具以手推輪椅、加裝輔助後輪之特製機車、改裝之汽車為最多。(複選)

四、近六成贊成應開放肢體障礙者可報考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三成三贊成應有條件開放肢體障礙者可報考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五、贊成理由(摘錄部分意見)

(一)平等、權利、選擇權:「享有更安全及舒適的交通工具權利不應該因為是身障者就被無理剝奪」

(二)有能力就不應限制:「應開放可報考,身障人士會就其方便與適合的車種做適當的選擇,只要能符合操控自如的條件,應准予考照」

(三)目前機車的使用困擾,需要馬力大、更穩的車子代步:「250以下改裝機車加上後面輔助輪,馬力不足,無法應付上山爬坡需求。並且因長時間引擎過度負荷導致機車壽命比一般機車壽命短」

(四)生活及就業的需求:「要肢體障礙者能出的了遠門,才有辦法談就醫、就學、生活獨立、人際關係等等,否則環境障礙會讓肢體障礙者更走不出來。開放2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提升障礙者的行動能力,更能直接提升障礙者的生活品質與能力」

 

9月18日「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106年度第1次會議」開會,我們於會議上說明上述調查結果,再次重申刪除報考排氣量的限制,是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需求。會議決議「針對放寬身心障礙者報考汽、機車駕駛執照之限制,請運研所協助收集國外相關研究,並請公路總局10月底前提出完整報告予委員。」

 

小突破!就車輛無須改裝部分研擬開放身心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

11月6日新竹區監理所召開「研商放寬身心障礙者騎乘大型重型機車第2次會議」,之前第1次會議並沒有身心障礙團體受邀,而是由國內車廠及各區監理所先行討論,第2次會議則就考照限制、車輛改裝、考照制度等相關規定,研擬適度放寬身心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照。

終於,與會代表認為可先就車輛無須改裝部分開放身心障礙者報考大型重型機車,有關大型重型機車改裝之安全審驗由公路總局牌照科入案辦理,由於擔心研議時間遙遙無期,我們特別要求應有推動期程的規劃,且應寫入會議記錄中(會議記錄文字: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建議應有推動期程之規劃)。至於考驗科目是否調整,則待車輛改裝案研議情形,再行研議是否有所異動。

 

12月27日由公路總局自行召開「研商修正大型重型機車考照制度會議」,就11月新竹區監理所之討論結果再次確認《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之修正條文。決議有二。

一、經各單位研商,大型重型機車尚不宜改裝,爰先行推動身障民眾得申請未經改裝大型重型機車之考驗,進行法規條文修正;俟實施一段期間,觀察並彙整相關統計後,如有需要,再請身心障礙聯盟提出車輛輔助設備之需求及製造廠就車輛改裝研商可行性議題。

註:要點預計修正第5點、第7點、第11點

1.第5點:雙手手指殘缺若無所列情形者(雙手大拇指全缺、雙手手指及中指均欠缺二節以上等7項情形,請見現行要點),得以一般車輛報考大型重型機車。

2.第7點:軀幹及四肢未欠缺但有機能障礙者若符合以下三項情形者(不借助輔助器具或人力等外力能自力行走、能蹲立自如、就不經改裝之一般車輛能操作自如),得以一般或自動排檔之大型重型機車,報考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3.第11點:開放身心障礙者得以自動排檔車(CVT)大型重型機車且自備車輛報名訓練及考驗。

二、因大型重型機車之車重及動力大,發生意外造成之傷害亦較嚴重,對體格需求及騎乘技巧之需求應較嚴格,除身障民眾依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申請,經監理機關檢視身障者之體檢資料及活動能力判定,得以自動排檔車(或CVT)進行考驗,通過考驗後於駕照持照條件欄加註「限駕自排車」作為本案之配套措施。

註:目前大型重型機車須以檔車進行考驗。

 

同一天,交通部召開「交通部無障礙交通環境推動小組106年度第2次會議」, 針對此案之決議,公路總局表示刻正研擬《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修正草案,預計107年2月陳報交通部。本案持續列管。

 

本案倡議尚未成功,我們要持續往全面開放肢體障礙者可以報考大型重型機車的方向前進!若各位有任何國外資料值得參考,歡迎不吝提供yukyu@enable.org.tw,我們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而不是再繼續等待另一個10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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