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從頭……

建築物應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的政策推行了二十多年,雖不敢說百分之百盡人意,但對於政府部門與社會大眾來說,都是應當做且已經是上軌道的政策。但是各類型活動場所,諸如綠地、廣場、風景遊樂區、休閒農場,或各種臨時性活動的場地,對於應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概念較為欠缺,不是各做各的,就是完全無相關規劃。

因此內政部在104年召開了「研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相關事項會議」,會議中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中「活動場所」的定義、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計之法源根據、部會分工進行討論。會議決議為【考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並無明文授權由內政部訂定全國各類公共或營業之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工程設計標準,本案名稱暫維持為「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並由內政部辦理發布後提供全國共通性無障礙標準予其他部會參考;後續將會商本部法規委員會討論法制意見後再行確認名稱。】。

後內政部於104年10月22日台內營字第1040815134號令訂定發布《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全文9條。

標準全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227

 

這個標準的頒布雖讓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較為明確化(雖然僅限於內政部主管,後續也沒有相關部會有類似法令發布),但實務上身障者外出參加活動最常須面對的如廁困難並沒有完全被解決,僅在標準第8條有提及臨時性設置的廁所要考量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的使用需求。

在研商會議中,脊髓損傷者聯合會的代表就明確指出,「現行於集會活動時多有流動廁所之設置,惟其並無法供行動不便者使用,建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流動廁所之無障礙空間加以規範,並促進改善。」。因目前活動場所主辦單位所設置之流動廁所,多為蹲式馬桶,即使是坐式馬桶,也因為廁所空間太小而導致輪椅使用者無法進入與關門。因此明訂無障礙流動廁所之規格為何,才可讓各界能有所依循,而不至於設置了身障者無法使用的廁所。身心障礙聯盟為促使討論聚焦,也主動於104年7月13日發函給環保署,提出具體的規格建議。

 

無障礙流動廁所歸誰管,部會踢皮球……

但看似簡單的一件事,相關部會均認為非自己的業務管轄範圍。

環保署說:職掌在於公廁環境清潔維護、環境衛生稽查及環境品質管理,針對流動廁所主結構建議應由建築法規主政機關內政部主管。

內政部(營建署)說:本部為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有關無障礙流動廁所,非屬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自無建築法相關規定之適用。環保署102年10月24日公告之「大型活動環境友善度管理指引」已訂有流動廁所設置、維護及人員配置等規定,建議納入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規定。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說:針對流動廁所之修正建議,因涉及國家標準之制定,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之權責,相關修正建議應提供該局參考。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說:權責係針對一般商品,如廁所裡的馬桶,會有個別的產品規範。無障礙流動廁所為設施或設備,並非一般商品,非本局權責。目前國際均沒有無障礙流動廁所之標準,可向本局提出國家標準建議案,本局將依國家標準制定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這些說法,就在104年各部會的公文往返、立法委員召開協調會、104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研商無障礙流動廁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議」、106年內政部召開「研商無障礙流動廁所之主管機關會議」不斷跳針重複。

 

環保署修訂「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制定無障礙流動廁所之設置比例與規格

由於此案延宕許久懸而未決,終交由行政院協調,最終決議交由眾望所歸的環保署處理。該署於106年12月6日修正其「各類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及汙染預防指引」,名稱修正為「大型活動環境友善管理指引」。並透過發函給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各縣市政府與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的方式公告。

指引全文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A040300071013900-1061206

指引中有關無障礙流動廁所之內容如下。

三、環境友善管理及污染預防設施參考事項

相關檢核項目條列如下(檢核表如附件一):

(二)水污染防治

6.流動廁所之設置、維護及人員配置,應考量活動性質、持續時間及參與人數等規劃設置。男女廁所數比例依內政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規定為 1:3,並視實際使用狀況機動調整。無障礙流動廁所應至少設置 1 座,如設置 1 座者,應符合「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無障礙流動廁所設置 2 座以上者,應至少有二分之一設置數量達「輪椅使用者可獨立使用」之要求;每增加 10 座流動廁所,應再增加 1 座無障礙流動廁所。輪椅使用者之無障礙流動廁所設施參考設備規格包括:橫向拉門門寬、馬桶至少一側邊之淨空間尺寸、坐式馬桶高度、側邊 L 型扶手及可動扶手設置原則、洗手槽高度、洗手槽邊緣與水龍頭操作桿之出水口距離等(參考內政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五章),廁所內部迴轉淨空間直徑為 120 公分以上、進出口無高差或是設有斜坡、設置求助鈴及無障礙標誌,以及將沖水按鈕設於方便操作處。若活動持續時間較長,為免抽肥頻率不足,致臭味溢散、影響使用,應考量增加規劃抽肥頻率。

 

雖然環保署不斷強調這份文件是行政指導性質,僅供各界辦理活動之參考,但我們期待各界在辦理各項活動(如博覽會、花會、燈會、晚會、慶典活動等)要設置流動廁所時,務必依據此份指引設置無障礙流動廁所,若各級政府能將此份指引列為辦理活動之必要檢視項目會更好,讓行動不便者與身心障礙者也能輕鬆自在安心的參與活動。

 

※延伸閱讀:

☆更多活動場所設置無障礙設施及服務之指引,可參考身心障礙聯盟Freemove123部落格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無障礙活動(場所)設計指引」專區

☆內政部104 年 11 月 2 日內授消字第 1040823601 號函頒「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摘錄無障礙相關)

http://www.nfa.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1&article_id=422

九、第五點第七款所定其他有關安全工作事項如下:

(一)活動主題或內容有多數兒童、年長者、身心障礙者參與時,應強化下列事項:

1.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輪椅、助行器等)、流動廁所、防滑地磚、止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

2.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優先對兒童、年長者、身心障礙者等予以疏散。

十三、 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組織方式。

(二)活動場所地理環境、建築結構與面積(附現場平面圖),可容納人數及活動預計參與或聚集人數。

(三)安全工作人員數量、任務分配及識別標誌。

(四)活動場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措施。

(五)臨時搭建設施、建築(構造)物之設計、施工及安全措施。

(六)出入與救護動線、救護站、緊急疏散通道、廣播、照明(夜間)、滅火、無障礙設施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誌。

(七)車輛停放、疏導措施。

(八)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

(九)緊急應變計畫。

(十)其他有關安全管理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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