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議題要從身心障礙聯盟今年(105年)4月13日邀集聽覺障礙團體及手語翻譯員,討論「政府部門與廣電媒體於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注意事項」及「手語翻譯適用重大活動或緊急事件之定義」的會議說起,會議中與會者對於上述兩個議題取得共識,並由身心障礙聯盟發函給中央選舉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亦回應團體的建議,於9月22日邀請業務相關單位、電視事業、聽覺障礙團體及手語翻譯服務窗口等單位共同研商討論。

由於此議題屬跨部會問題,身心障礙聯盟亦於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中提案討論,在11月14日的會議討論中,決議「請衛福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研商,就委員建議訂定電視轉播手語翻譯相關要點及罰則、手語翻譯人員甲級檢定標準等事項提出具體作為。

各部會回應、委員與部會發言摘要等可參閱以下資料。

後續有進一步訊息,我們將再公告週知。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第1屆第5次會議

開會時間:105年11月14日(星期一)下午2時整

開會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肆、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注意事項,提請討論。(提案單位: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

 

說明:

一、目前政府部門發布訊息透過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範圍僅限於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國慶大會、總統元旦文告、氣象局颱風警報記者會等。

二、除提供範圍過於侷限外,聾人與聽覺障礙者也常反映,因手語翻譯視窗過小、遭遮蔽等狀況,不利觀看。

三、爰此,本聯盟於今年4月13日特邀集聾人與聽覺障礙團體及數名手語翻譯員針對政府部門與廣電媒體於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相關事宜進行研商討論,本次會議擬定「政府部門與廣電媒體於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注意事項」,內容包含手翻譯員應站位置、拍攝與轉播注意事項、手語翻譯員資格等項。另針對重大活動或緊急事件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定義,亦擬定適用對象與範圍(如附件)。

 

辦法:為擴大政府發布訊息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範圍並提升手語翻譯服務之品質,本聯盟建議如下: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邀集業務相關單位、電視事業者、聾人與聽覺障礙團體、手語翻譯服務窗口等單位共同研商「政府部門與廣電媒體於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注意事項」,以及有關重大活動或緊急事件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定義。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邀集各地選舉委員會、電視事業者及聾人與聽覺障礙團體,共同研商電視政見發表會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之注意事項。

三、衛生福利部應邀集各縣市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手語翻譯專家、聾人與聽覺障礙者/團體代表等,針對電視轉播時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品質之考核與監督機制進行研商,以確保手語翻譯之翻譯合適與專業度。

四、勞動部應邀集手語翻譯專家、聾人與聽覺障礙者/團體代表等,研商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甲級之開辦期程。

 

回應意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一、   為瞭解製播手語新聞等相關問題,本會於 103 年 1 月 2 日邀集電視業者召開研商促進身心障礙人士收視新聞訊息權益會議,並於 103 年 3 月 17 日召開研商「訂定促進身障人士收視權益規範可行性」會議,請電視業者轉播政府重大活動新聞時,如新聞現場有手語翻譯人員,應於電視畫面上完整呈現,手語翻譯人員畫面比例亦應符合身心障礙人士收視需求,朝向增進身障者的通傳近用權、內容無歧視的目標努力。

二、   有關本案要求本會與電視業者聯繫部分,本會數次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電視台轉播重大活動並提供手語畫面時,應事先與轉播單位協調或提前溝通,瞭解手語畫面之呈現位置與方式,以避免手語翻譯或字幕服務遭遮蔽,並使畫面能夠清楚傳達予聽障者。其中,本會於 104 年 12 月 31日及 105 年 1 月 7 日函請電視業者轉播政府重大活動新聞時,如新聞現場有手語翻譯人員,應於電視畫面上完整呈現,手語翻譯人員畫面比例建議不小於六分之一,且應避免遭遮蓋;此外,若非即時性轉播,建議於新聞後製過程中提供字幕,落實身障者知的權利。

三、   另考量民眾對於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就職大典之關注,復於 105 年 5 月 19 日再度函知電視業者,參考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擬定之「政府部門與廣電媒體於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注意事項」,作為轉播作業參照。

四、   為推動身障平權,本會 105 年 1 月 20 日第 681 次委員會議通過「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其中亦將此議題列為具體推動措施,惟政府部門於重大活動或緊急事件是否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尚涉及各部會權責,須由各機關自行判斷,本會予以尊重。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一、   有關案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擬定之「政府部門與廣電媒體於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注意事項」內容部分,本會將參考該聯盟所提建議,於下次辦理選舉前提供電視政見發表會手語翻譯服務範例及本注意事項,以利各地選委會有所依循。

二、   惟其中有關手語翻譯員部分,因所屬選委會辦理政見發表會之期程緊湊(均須於競選活動期間辦理),且各縣市地區差異(偏鄉或離島),故各選委會能否均能覓得所提建議資格者,恐有困難,惟仍將請各選委會儘可能依該原則辦理。

 

衛生福利部:

一、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 條第 3 項第 14 款規定,有關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係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責。

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已分別於 104 年12 月 16 日及 105 年 3 月 4 日邀集社會福利團體、傳播事業單位、文化部及本部等部會就該議題進行討論並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明列具體措施「協調政府機關與電視業者於重大活動或緊急訊息發布時,提供手語翻譯服務,並注意手譯人員畫面比例與位置」。

三、   爰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之資訊權益,通傳會應基於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立場,持續推動無障礙通訊傳播近用環境行動方案,並研議將「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品質」納入相關考核監督機制。

四、   本部基於身心障礙福利主管機關立場,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本部已於 105 年 4 月 27 日函請通傳會輔導傳播業者於報導整點新聞、天災、救災資訊之發布等時機,應設置字幕,且提供一定比例之手語翻譯畫面,以維護身心障礙者獲取重要訊息之權益在案。

五、   為確保手語翻譯服務品質,已於本法第 61 條第 3 項規定,各地方政府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此外,各地方政府對於本項服務窗口遴聘之手語翻譯服務人員均訂定資格及條件。本部將持續督請各地方政府適時依服務成效調整相關內容。

 

勞動部:

一、   「手語翻譯」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業依服務範疇及能力需求,訂定 3 類之手語翻譯服務類型(附件),查技術士技能檢定係就所設定之標的能力,對習得之能力進行檢測,及格者核發技術士證,爰本部業依職業訓練法第 33 條,配合衛福部就手語翻譯職類之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設定,開發技能檢定「乙級」及「丙級」,所檢測之能力內涵已完全涵蓋該部前開 3 類服務類型之能力需求。至手語翻譯是否有額外的服務類型及能力需求,而有開發技能檢定「甲級」之必要,仍須由衛福部進行研析。

二、   另查行政院已核定教訓檢用之證照發展模式供各部會遵循,另本部針對技能檢定亦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評估諮詢作業要點」,衛福部對手語翻譯服務若有新的能力需求至須開發技能檢定甲級,可依據前開證照發展模式評估及作業要點向本部申請,本部將配合辦理新職類級別開發研議。

 

決議:請衛福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勞動部等相關機關研商,就委員建議訂定電視轉播手語翻譯相關要點及罰則、手語翻譯人員甲級檢定標準等事項提出具體作為。

 

委員發言摘要紀錄

高委員玉泉

一、國際審查另包含影子報告,影子報告應可以更具體呈現執行遭遇問題。

二、想請問滕委員對於本討論案期望之決議為何?

三、決議事項應為責成衛福部依提案單位建議事項(包含電視手語翻譯注意事項、中選會相關規範),彙集各單位意見加以辦理。

 

黃委員耀榮

原先國家報告預定撰寫架構在各條文皆包含遭遇困難及改進,但最後之定稿草案僅有極少數條文有包含「未來改進方向」。國家報告撰寫內容依據過去國際審查委員的看法,未能落實的部分應有具體的原因說明並訂立罰責。本國家報告較無回應改進方向及期程,提醒我國政府注意國際審查時委員對此之意見。

 

滕委員西華

一、各部會書面回復無針對問題回答。另內容顯示各部會目前無相關規範,建議訂定要點以明確規範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相關事項(如手語翻譯員位置、轉播畫面、手語翻譯員資格)

二、回復高委員疑問,本聯盟期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訂立明確相關要點並訂定罰則,使之成為各電視台指導要點,而非只是轉發本聯盟建議,以達到規範電視台效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回應

一、有關本案,本會無權責要求各部會提供手語翻譯服務。

二、委員提及無障礙節目部分,為鼓勵電視業者履踐其社會責任,本會已將電視業者促進視聽障人士媒體近用之作為,列為無線電視台評鑑換照的審查項目,以及衛星頻道申設、換照的加分項目之一。

 

勞動部回應

一、辦理職能檢定各職類都有主管機關,本部配合主管機關要求及規範辦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法第61條規定,手語翻譯員已納入技能檢定職類。

二、有關「乙級」及「丙級」合格標準,本部皆召集相關主管事業機關及專家加以訂立。「丙級」手語翻譯員合格標準包含社會生活所需內容;「乙級」手語翻譯員須精通專業領域、公共事務,如教育、法律等領域。

三、提案辦法三提及:原提案單位已建議衛生福利部應邀集各縣市各縣市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手語翻譯專家、聾人與聽覺障礙者/團體代表等,針對電視轉播時提供手語翻譯服務品質之考核與監督機制進行研商,以確保手語翻譯之翻譯合適與專業度。因技能檢定涉及手語翻譯之翻譯合適與專業度,故有關甲級開發之必要性,建議衛生福利部併案研議辦理。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回應

手語翻譯員「甲級」、「乙級」及「丙級」檢定標準與補助標準之「甲類」、「乙類」及「丙類」無法完全對應,會後與勞動部協商是否有開發技能檢定「甲級」之必要。

 

※延伸閱讀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Freemove123部落格

105.10.17【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該注意什麼?(Part 1相關公文與會議內容說明)】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335134994

 

105.10.17【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該注意什麼?(Part 2注意事項、錯誤與優良範例)(多圖)】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335135816

 

105.11.17 【105.09.22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關電視轉播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注意事項」(會議議程、紀錄)】

http://league0630.pixnet.net/blog/post/33680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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