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3895&Hit=1&k1=%E5%8F%8B%E5%96%84&c1=and&k2=&c2=and&k3=&wrd=&numb=&fdt=&tdt=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05005152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0024116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第一條(目的)

本準則訂定目的係為確保身心障礙者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並提升會員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第二條(範圍)

本公會會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服務、商品、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第四條(溝通及服務)

本公會會員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由會員依業務狀況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交易方式。因辦理業務而通知身心障礙者,可選擇以手機簡訊、電子郵件、書面郵件、傳真、當面或電話告知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五條(資訊、公告及統計)

本公會會員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本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訊息、資訊或統計資料。本公會會員如未設置網站者,應於營業處所公告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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