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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lia-roc.org.tw/indexs.asp?item=indexs/other/%A4%CD%B5%BD%AAA%B0%C8.htm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nlia.org.tw/uploads/tadnews/file/nsn_147_2.pdf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7.29 金管保綜字第 10500067570 號函准予備查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第一條(目的)

本準則訂定目的係為確保身心障礙人士充分享有基本權利、平等及合理便利之金融服務,並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無障礙金融服務,以提升各會員服務品質,營造友善金融環境。

第二條(範圍)

各會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之金融友善服務,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其範圍應包括環境、溝通、商品、服務、資訊等無障礙措施,並不得有歧視性之行為。

第三條(環境)

各會員應於營業處所設置無障礙設施或指派專人服務。

第四條(溝通及服務)

各會員對身心障礙者臨櫃辦理業務,應充分告知需提供之資料,協助其填具相關申請書據,相關申請書據並應秉持公正客觀與不歧視之立場進行審查。

各會員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適當之友善服務措施,如提供保險電子商務、線上服務或到府服務等,並引導身心障礙者採用合適之服務方式,如臨櫃、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簡訊等。

第五條(資訊、公告及統計)

各會員應於網站上公告配合本準則所辦理之相關友善金融措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壽險公會)等機構轉知之友善金融措施相關訊息、資訊或統計資料。

第六條 (權益保障)

為維護身心障礙人士之權益,各會員應提供意見表或溝通管道,以供其表達意見。

第七條(檢核)

各會員應就本服務準則所列情事至少每年進行檢核,如有缺失應逕行改善。

第八條(附則)

本準則由產、壽險公會共同訂定,經各該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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