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9補充,法規正式修正公告)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於101年10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5185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並於101年11月20日交路字第10150159966號訂定「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使車輛設置輪椅區有所依循且確保其安全性。

 

惟「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 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針對新車)與「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針對使用中車輛變更)並沒有區分營業用與非營業用車輛在輪椅進出口、車內輪椅空間、輪椅升降台、活動式坡道等有不同規格,由於所訂定的尺寸是在營業用車輛會載運不特定人士的標準下討論(註),所以較為嚴格,而導致非營業用的使用者無法自行選擇較符合個別需求的車輛。

 

在102年6月6日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所召開之【研商「輪椅區尺寸修正」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法規修正草案」會議】中,有團體提出應針對營業車輛與一般自用車輛訂定不同尺寸,當次會議決議(節錄)為:

1.      「設置輪椅區車輛係供特定輪椅使用者搭乘者(自用):得由申請者宣告輪椅區尺寸及輪椅出入口尺寸後辦理審驗,經審驗合格取得審驗報告後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檢驗」。

2.      本案如蒙交通部核定後,與會單位建議交通部協助發文予內政部,說明營業車輛與一般自用車輛之輪椅區尺寸有不同要求規範。

 

在等待相關作業程序的過程中,殘盟於103年4月接獲來自台中市身心障礙聯盟之公文,表示載運輪椅車輛應依用途區分尺寸,以利身障者依經濟能力與需求選購適性的車輛代步。殘盟將此意見函轉交通部,並詢問依據102年6月6日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會議紀錄,現行營業用車輛與一般自用車輛之輪椅區尺寸是否有不同之規範,交通部的回應則是將殘盟的意見轉交由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進行研議。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依照交通部指示於103年10月22日召開會議,殘盟因會議撞期無法前往,故擬訂書面意見交由承辦單位,意見如下:

營業用車輛因供不特定人士使用,所以規格尺寸必須有較高標準,但供個人使用的非營業用車輛因為使用者需求各異,並不宜規範其使用車輛的尺寸,若規範,將造成使用者選擇的限制。且依據 貴中心於102年6月6日召開之研商「輪椅區尺寸修正」及「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法規修正草案」會議,決議為「(一)2.設置輪椅區車輛係供特定輪椅使用者搭乘者(自用):得由申請者宣告輪椅區尺寸及輪椅出入口尺寸後辦理審驗,經審驗合格取得審驗報告後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檢驗」。故本聯盟意見為針對非營業用車輛不應於法規中訂定其進出口規格、車內輪椅空間、輪椅升降台尺寸及活動式坡道之寬度,而是由使用者自行宣告後經監理機關審驗合格即可。另,有關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應於車外進出口處及車內輪椅區附近貼設輪椅識別標示一規定,則建議非營業用車輛無須符合此規定。 

 

該次會議決議(節錄)如下:

1.      有關非營業用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出入口及輪椅區空間尺度,因與會單位多數建議不予限制,固本項草案將調整為非營業車輛得免符合3.1及4.2.1之尺度規定,另調整5.2.2及5.3.8所規範之升降台及活動式坡道尺寸規範內容,並新增5.1.4應隨車檢附載明輪椅區相關尺度之車主手冊等規定。

2.      有關識別標示之規定,與會單位一致認同自用車無需於車內設置相關標示,惟車外進出口處之標示,因與會各單位意見不一,故請車安中心報請交通部續行決議。

 

為再次確認此修法方向,交通部依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所擬訂之修法草案於103年12月31日召開「研商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修正草案會議」。

 

有關非營業用車輛之尺寸,與會單位均同意非營業用車輛之尺寸只需符合其宣告之尺寸即可,至於輪椅標示,殘盟再次強調避免標籤化,且無需如營業車輛須提供不特定對象辨識,以及停車有身障停車證可供辨識等理由,不建議法令強制規範應貼設;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附和此意見,並強調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業務單位表示會期待車外仍貼設輪椅標示,是希望其他用路人可以辨識,並多點禮讓(上下車較花時間),但主席認為若使用者希望其他用路人可以禮讓,可以自行貼設相關標示,且若車主為身障者家屬時,若沒有載運身障者時也沒有特別的交通需求,故徵詢在場出席者,均未有反對意見,故決議非營業用車輛免貼設輪椅標示。

 

當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關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第5點附件1、附件2、第8點附件3等2案修正草案,經依與會單位建議意見修正如附件,各單位如對修正草案有再修正建議意見,請於會議紀錄文到1週內提供本部參辦,俾利本部續依程序辦理法規修正作業。

二、配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修正,請車安中心於審驗合格證明書加註申請審驗車輛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67、「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有關非營業用小客車輪椅區空間尺度規定,僅限非營業用途車輛(不包括復康巴士)辦理登檢領照之法規符合性資訊,並於審查報告加列輪椅區及座位數;另請公路總局針對設有輪椅區之非營業用車輛於車籍資料及行車執照加註「輪椅非營業」文字,以利識別。

三、另為利民眾瞭解使用中車輛變更設置輪椅區設備之作業程序,請公路總局製作相關變更設置輪椅區檢驗登記作業之流程及問答集,俾利民眾瞭解。

 

修正內容: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修正草案 

1.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3非營業用小客車者,得免符合3.1及4.2.1規定。 

修正說明:

1.      新增1.3非營業用小客車得免符合輪椅進出口規格及車內輪椅空間規定。

2.      本點所稱非營業用小客車係指個人自行使用之自用小客車,並不包括復康巴士。

 

5. 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應設有輪椅升降台或活動式坡道之輔助上下車裝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5.1.4非營業用小客車者,隨車應檢附使用手冊並載明操作說明及該車輛之輪椅進出口規格、輪椅空間尺寸、輪椅升降台尺寸或活動式坡道寬度以及可乘載之輪椅規格。 

修正說明:新增5.1.4非營業用小客車者,隨車應檢附使用手冊及相關尺度規格之說明。

  

5.2輪椅升降台 

5.2.2輪椅升降台之尺寸應不小於一○○○公釐(長)×七二○公釐(寬)。但非營用小客車者,其尺寸應不小於5.1.4宣告可乘載之輪椅規格。 

5.3  活動式坡道: 

5.3.8   活動式坡道之寬度應不小於七二○公釐,且使用時應牢固並不得有脫離情形。但非營用小客車者,其活動式坡道應能讓5.1.4宣告可乘載之輪椅規格之輪椅順利進出車內。 

修正說明:新增5.2.2及5.3.8非營業用小客車輪椅升降台及活動式坡道尺寸規定。

 

7. 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別標示:設有輪椅區之車輛,應在車外進出口處及車內輪椅置放區附近設有如圖例之標示。但非營用小客車者,得免標示。 

(圖略) 

尺寸:邊長至少十公分 ,長、寬比例1:1 

顏色:白底藍圖 

圖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別標示 

修正說明:新增非營業用小客車得免標示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別規定。

  

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第5點附件1、附件2、第8點附件3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民眾個別以自用車輛載運特定使用輪椅之親屬需要,並配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修正,修正增列載運特定輪椅使用者之非營業用小客車,得免符合輪椅區相關輪椅進出口規格及車內輪椅空間規定,以及得免標示載運輪椅使用者識別之規定。

【修正對照表(略)】

 

相信這樣的修正方向將可嘉惠目前正在使用或是未來預計使用設置輪椅區車輛的身障者及其親友,殘盟將於法規正式修正公告,以及接獲公路總局所擬定的檢驗登記作業流程與問答集時,再公告給大家了解,請密切注意殘盟臉書與部落格。

 

註:

一、101年10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51851號令修正發布「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增訂第 67點【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200/ch06/type2/gov50/num22/Eg.htm

1.      輪椅進出口規格:輪椅進出口應不小於七五○公釐(寬)× 一三○○公釐(高)。

2.      車內輪椅空間規定: 輪椅空間尺寸應不小於一三○○公釐(長)× 七五○公釐(寬)× 一三五○公釐(高)。

3.       輪椅升降台: 輪椅升降台之尺寸應不小於一○○○公釐(長)× 七二○公釐(寬)。

 

二、101年11月20日交路字第10150159966號訂定「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225/ch06/type2/gov50/num15/Eg.htm

 

三、102年11月1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0411號令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二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213/ch06/type2/gov50/num9/Eg.htm

1.      輪椅進出口規格:輪椅進出口應不小於七五○公釐(寬)×一三○○公釐(高)。

2.      車內輪椅空間規定:

(1)    輪椅空間尺寸應不小於一三○○公釐(長)×七五○公釐(寬)×一三五○公釐(高)。

(2)     M1類車輛如車內設置有前後相連之兩個以上輪椅空間時,每個輪椅空間尺寸應不小於一一○○公釐(長)×七五○公釐(寬)×一三五○公釐(高)。

3.輪椅升降台:   輪椅升降台之尺寸應不小於一○○○公釐(長)×七二○公釐(寬)。

 

 

※延伸閱讀

 

104.02.09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及「汽車變更設置輪椅區或迴轉式座椅車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第五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第八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026/ch06/type2/gov50/num16/Eg.htm

 

修正全文PDF檔下載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026/ch06/type2/gov50/num16/O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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