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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106/ch09/type10/gov80/num39/Eg.htm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91號

茲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江宜樺 請假
  副院長 毛治國 代行
衛生福利部部長 邱文達 請假
   政務次長 曾中明 代行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二及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公布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之二

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構)出版品亦同。

前項所稱數位格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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