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9205/ch05/type2/gov40/num22/Eg.htm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21031
臺教國署原字第1020100510B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

署  長 吳清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原則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規劃及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一) 本署轄管之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原則:

(一) 本項補助經費為資本門,應支用於改善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含設計及監造費用)。

(二) 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1、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補助比率,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第一級為百分之五十、第二級為百分之六十、第三級為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

2、 本署轄管學校最高補助比率以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但國立學校得為全額補助。

(三) 每校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補助每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

(四) 建築物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施行後,取得建照執照者,不予補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自行編列預算改善之。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本署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函發本補助案之下年度申請補助作業說明。

(二)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本署函發之申請補助作業說明於規定時程內,備妥相關資料向下列機關提出申請:

1、 本署轄管學校應向本署提出申請。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主管之高中職(含特殊教育學校)、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 申請案應備妥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1、 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整體計畫及下年度計畫。

2、 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應提報之資料。

(四) 本署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請相關學者專家完成書面初審,並召開改善無障礙校園環境經費審查會議複審,議決補助額度。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受補助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署核定補助額度,修正當年度改善計畫後,連同領據報本署請款。

(三) 受補助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報成果報告、「教育部收支結算表」及申請補助作業說明規定之其他相關資料,於補助當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辦理結案。

六、補助成效考核

          由本署檢視各受補助學校及幼兒園之成果報告後,擇定部分學校及幼兒園實地檢視其執行成效,作為爾後補助之參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身心障礙聯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