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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交路字第10304051651號

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三點

部  長 葉匡時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 本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補助其車輛所有人新車(含無障礙設備)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包含約當關稅額度在內,並以車輛及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但經免除進口關稅,或該申請補助車輛非關稅課徵標的者,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所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須為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二) 須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

(三) 駕駛人應領有有效之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

 

 

    備註

原103.01.06交路字第10250182121號令第三點之內容如下,103.05.08交路字第10304051651號令修正刪除鼓勵老舊計程車汰舊換新之補助條件。

三、        本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共同補助其車輛所有人新車(含無障礙設備)最高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包含約當關稅額度在內,並以車輛及設備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但經免除進口關稅,或該申請補助車輛非關稅課徵標的者,其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以本部公路總局依據交通部鼓勵老舊計程車更新補助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規定公告之基準日登記列管牌照在案之計程車(不含已報停、繳銷、吊銷、註銷之車輛)汰舊換新。

(二) 所購買之無障礙計程車須為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三) 須投保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旅客責任保險。

(四)      駕駛人應領有有效之職業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並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一條之三參加訓練及領得結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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