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時報刊登了一則新聞「校園禁駛電動身障車爆歧視爭議」,究竟電動代步車可不可於室內使用?


 


在去年的1222日於部落格刊登了內政部對於電動代步車可否於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使用的解釋函文(文章可查閱政府公告專區),當時內政部的說明內容為:


身心障礙者於公共設施場所、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室內使用電動代步車似有不宜,仍應將電動代步車停放於停車場或特定場所,另上開場所管理者或負責人應提供必要的支持性輔助措施,協助身心障礙者室內行動無障礙,以維護身心障礙者公平近用公共設施、設備之權利。


 


由於使用者、管理者、民眾三方均有不同的考量與立場,內政部於9922日召開「研商電動代步車得否進入公共設施設施場所室內使用事宜專家諮詢會議」,邀請衛生署、交通部、教育部、經濟部、經濟部標檢局、營建署、建築研究所、多功能輔具資源中心、矯具義具與行動輔具中心及相關民間團體與學者與會,當日討論問題有三:


(一)電動代步車是否適合進入公共設施場所之室內?


(二)電動代步車如適合進入公共設施場所之室內,公共設施場所管理者或負責人是否應提供其他配套措施,提醒使用公共設施場所的其他民眾?


(三)電動代步車如不適合進入公共設施場所之室內,公共設施場所管理者或負責人是否應提供輔助性或支持性的配套措施,以協助身障者?另公共設施場所管理者或負責人未提供輔助性或支持性的配套措施,應如何督導改善?


 


當日決議如下:


一、由於電動代步車速度快、體積大、迴轉半徑大,進入公共設施室內場所確有影響其他使用者之安全,惟實務上部分身心障礙者選擇使用電動代步車為其行動輔具,為兼顧多數人人身安全與身心障礙者近用公共設施設備場所之權益,雖行政院衛生署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明確表示:「醫療用電動代步車(Motorized vehicle for medical purposes),是指醫療使用之汽車燃料或電池動力式醫用器材,供行動不良的人作為戶外交通工具,其最大速限為10公里/小時」,仍宜適度開放部分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允許特定身心障礙者得使用一定規格尺寸以下且無外掛頂棚等附加物之電動代步車。


二、身心障礙者得使用何種類型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場所,請本部矯具義具與行動輔具資源推廣中心協助調查、瞭解與分析現行市面販售電動代步車的尺寸規格,另請本部建築研究所提供適宜開放身心障礙者使用電動代步車進入之公共設施室內場所相關建議,俾供本部補充函釋時參酌。


 


從決議可得知,內政部同意可適度開放部分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允許特定身心障礙者得使用一定規格尺寸以下且無外掛頂棚等附加物之電動代步車,至於規格尺寸為何,則須待研究單位進行調查,有進一步之訊息,將再次公告於部落格供各位參考。


 



    延伸閱讀


99.06.07殘盟奇摩部落格有關電動代步車得否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使用之疑義內政部99年函釋


「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外,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間則宜比照電動輪椅長度(120cm以下)及迴轉直徑(150cm以下)開放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進入」之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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