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電動代步車得否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使用之疑義,殘盟於98年10月15日殘盟(98)字第174號函請內政部進行解釋,內政部於98年12月15日台內社字第0980224511號函復電動代步車似不宜進入室內場所使用後,引發身心障礙朋友的反對聲浪,且在場所管理者如何提供相關配套措施也有所疑慮,故內政部於99年2月2日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專家諮詢會議討論


 


依據專家諮詢會議之決議,內政部同意可適度開放部分公共設施室內場所允許特定身心障礙者得使用一定規格尺寸以下且無外掛頂棚等附加物之電動代步車,至於規格尺寸為何,則須待研究單位進行調查。


 


本案於99年4月26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提案討論,依據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針對公共建築物通道之尺寸、內政部矯具義具與行動輔具資源推廣中心調查目前市面電動代步車型號、尺寸、迴轉半徑及適合使用場域等資料,做出以下決議:


 


99年4月26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4次會議


第四案、有關身心障礙者因移行需求使用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得否進入公共設施場所室內案。


決定:請本部社會司依所提建議「除車站等連結戶外場所之交通設施及運輸工具等容許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為行動輔具外,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間則宜比照電動輪椅長度及迴轉直徑開放身心障礙者使用4輪電動代步車進入」之原則,函請各縣市政府。


 


為求慎重,殘盟於5月27日殘盟(99)字第081號函,請內政部以正式公文函覆,請各位朋友可以參閱以下公文之影像,也歡迎大家告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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