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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旬,在部落格寫了一篇【台灣好行,行動不便者行不行??】的文章,內容提到行動不便與身心障礙者沒有辦法使用這項服務,因為目前規劃的路線都是用各縣市既有非低底盤的公車進行接駁。


 


在部落格公告訊息的當天,我們就向交通部觀光局發出公文,希望觀光局重視身心障礙者使用「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的權益,並提出以下幾點訴求:


 


一、    建議貴局應考量身心障礙者參與「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的權益,才可真正創造屬於全民的幸福,建議如下:


(一)    官方網站應符合無障礙網頁規範。


(二)    應提供無障礙運具,如復康巴士、低底盤公車等。


(三)    鼓勵各縣市規劃無障礙旅遊路線,如休息站、用餐地點、景點、路線規劃等等,均需考量無障礙設施及相關服務是否可符合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旅客的需求,並於網站中標明為無障礙旅遊行程。


二、    台灣107萬身心障礙者應和其他公民一樣,同享旅遊權益,請 貴局積極協調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函知,未來規劃任何旅遊推廣方案,也請納入身心障礙與行動不便者之需求,不但可保障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也可達到更高的觀光與經濟效益。


 


這幾天收到交通部觀光局的回函,內容如下:


 


本案「台灣好行(景點接駁)旅遊服務」係由本局以競爭型計畫評比方式,輔導各縣市政府規劃辦理,並以大眾運輸工具(公車)為主之景點接駁旅遊交通服務,該服務目前尚屬初期試辦階段,相關服務及路線刻視旅客反應、稽查狀況調整修正中,為令身心障礙朋友得以便於使用,現階段本局當即調整網頁設計符合無障礙規範,亦將所提列無障礙運具、無障礙旅遊路線規劃等建議,列為未來競爭評比項目之一,並協調各縣市政府共為提供無障礙旅遊環境努力。


 


這樣的回應不知道大家看完覺得如何??


 


政府部門在推動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相關政策的時候,還是處在不了解與被動的階段,以身為推廣全國觀光事業主管機關的交通部觀光局為例,身心障礙者的參與權就沒有積極的被納入在政策中,殘盟曾在98年6月12日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3次會前會聯合各民間團體提出「請各級政府辦理實施各項政策或方案時,應考量身心障礙者參與權益」。當日決議為:「由內政部函文中央部會、地方政府,表達委員倡導的社會參與概念並請相關部會辦理活動、展示(如博物館)除無障礙環境外,更要注意無障礙導覽與無障礙作法,增加活動或展示對身心障礙者的可近性。」


 


但是事實證明,用公文的方式傳達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的概念,根本沒有辦法發揮積極功效,恐怕各單位對於身心障礙者為什麼要社會參與、如何社會參與、社會參與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都還不是很清楚吧。


 


這個案子以及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權益的議題,殘盟會持續關注,也歡迎大家多多提供意見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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